青海专利工作有了自己的“当家法”

日期:20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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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专利申请及授权呈现逐年增长的发展势头,为进一步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实施,推动科技强省建设,出台《条例》非常必要。回顾条例的制定过程,早在2005年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承担了青海省专利保护条例立法课题调研任务,并多次开展了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为条例草案的起草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随着新修订的专利法通过实施,省条例被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在制定过程中,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征求和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审议通过的《条例》分总则、专利促进、专利保护、专利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并凸现以下亮点:
    一、明确专利管理的工作机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长期以来,由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专利工作现实,全省专利管理工作一直都由省专利局承担,州(市、地)、县没有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近两年来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以年均400件、25%的增速不断攀升,其中六州和海东地区每年申请的专利占60%。州、县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迫在眉睫。《条例》第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相关工作。为进一步推动专利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条例》做了两方面的规范,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项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促进专利创造、专利成果运用和产业化发展。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济活动中的专利项目审查制度,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和检索项目涉及专利的内容,避免专利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条例不仅在专利管理工作机构建设上取得了新的突破,而且还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为依法促进专利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尊重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确定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成为科技成果的应用主体是制定《条例》应有之义。《条例》规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专利专项经费,增加研究开发和使用专利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经费和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或者从事业费中列支;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同时,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项,对在本省实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创新人才,增强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和能力,加快推进企业走创新型发展道路的步伐。
    三、发明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从全省目前专利工作的现状来看,由于在机制上没有理顺,研发成果大多被企业获得,实际上发挥很大作用的发明人员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下转第45页)(上接第41页)据此,《条例》明确了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在专利许可、专利产生效益、专利权转让的情形下,发明人、设计人应当获得具体报酬的规定。一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二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运用专利的,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三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或者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从转让费、使用费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重视专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青海作为欠发达省份,专利管理人才长期不足,直接影响着专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培养、培训专利管理人员;有关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利工作的专职人员进行相应系列职称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的专利,应当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条件。通过专业培训、评定职称等积极措施,将有利于稳定专利管理人才队伍,使其全身心投入专利市场前期调研,为专利技术及产品的开发提供依据。
    五、规范专利中介机构的管理与服务。专利中介服务发育水平不高,专利管理和服务工作与社会需求存在较大差距,是目前全省专利中介机构工作的现状。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势在必行,《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培育和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做好专利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规范了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对其提供虚假专利信息,以欺骗、误导、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与委托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从法律责任上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依法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作者单位:省人大教科文卫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