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审议批准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新修改的《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民和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县城人居环境,再塑青海东大门新形象。
广泛征求修改意见
民和是青海的“东大门”,县城驻地商业发达,工矿企业起步早、分布广。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解决县城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县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于2000年8月8日审议通过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批准实施。《条例》批准实施以来,在整治县城脏、乱、差,优化县城环境,加强县城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民和县突出“一城(县城)两区(工业园区、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着力走科学发展之路,加大县城建设力度,尤其是2002年川垣新区开发建设以来,县城建设步入了快车道,规划面积和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市政设施不断完善,环境不断优化。同时,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遇到了许多新问题,现行《条例》已不适应县城市容管理形势发展的需要,修改《条例》势在必行。为此,县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报经县委同意,把修改《条例》列入2008-2012年立法规划和2009年立法计划。修改程序启动后,县人大常委会督促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修改起草领导小组和专门起草班子,并加强对修改工作的指导,就《条例》修改涉及的重要问题及有些意见分歧,积极组织主管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召开协调会,进行研究、协商,达成共识,保证了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期间,邀请部分离退休老干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就《条例》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两次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了审议。《条例》经过四次修改后,提请县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强化责任抓管理
县城管理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仅靠城建部门一家单方力量,工作难以奏效。为切实改变当前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城建部门单打独斗、工作难以形成合力的局面,在原《条例》第三条中增加了“分区管理与单位内部管理相结合、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的内容;第五条中新增了“尤其对学校、厂矿企业、经营户、社区(城中村)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浓厚氛围”的内容。特别是《条例》在修改时新增了《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一个独立章节,不仅理顺了县城环境卫生管理体制,而且明确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的重点,形成了多管齐下,全民参与,点、线、面相结合的县城环境卫生管理机制,为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爱护环境卫生的浓厚氛围,从根本上提升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质量打下了坚实基础,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刚柔相济显人性
“无规矩,无以成方圆”。为了更好地规范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根据县城发展趋势和管理实践,修改后的《条例》新增条款近十余条,对事关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各种行为作了严格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县城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城管执法更要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化管理,相关的法规制定修改也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管理更具人情味。为此,按照科学发展观对立法工作“立法为民”的要求,在《条例》修改时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规范行为的原则,在基本保持其他罚款额度原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对《条例》中部分较大的罚款额度作了下调,旨在进行正确教育引导,提高群众素质,从源头上杜绝破坏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陋习。
(作者单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