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工作是人大工作的永恒主题,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不断探索、不断实践的重大课题。当前,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实施好监督法,切实肩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应重点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根本前提。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人大监督工作实现了法制意义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只要保证这一法律的正确实施,人大监督必将大有所为,民主建设必将大有作为。人大监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最重要的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决维护同级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履行监督职责,依法促进党委决策的落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强化党的观念,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监督工作的始终,认真实行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取得党委的支持,确保人大监督工作在党的领导下顺利进行。
二、明确监督工作重点,增强监督实效。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应始终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党委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坚持监督工作与“一府两院”工作目标一致,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在监督过程中,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和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对计划的议题从确定、审议到督办监督到位、负责到底,其中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化工作制度和措施,尽快加以解决,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法律规定的监督职权行使到位,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三、正确处理好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人大常委会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实际是处理好善于监督的问题。这也一直是我们党在国家权力机制规范运行中最关心的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事情,这既是一个监督方法问题,同时也是事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原则问题。勿庸置疑,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工作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来反映和表达各类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以集体决议决定的方式实现不同利益要求的沟通和交汇,用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共同利益的实现,这就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优势。地方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以和谐为前提,积极履行职责,绝不能把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力简单地理解为整治个别人、个别事,而是要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依法监督,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一切的原则,与“一府两院”多沟通、多联系,寓监督与支持为一体,把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有机结合在一起并形成合力,推动地方整体工作的开展。
四、关注民生、反映民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是人大工作的本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集中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原则。监督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其目的就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能够落到实处。近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代表建议意见的交办、督办、跟踪、落实,较好地解决了一些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使人大监督工作进一步贴紧人民群众,维护了群众利益。今后,要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分析,举一反三,督促有关机关强化工作制度和措施,尽快加以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矛盾尖锐、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督促解决,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五、抓好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政治、法律和人大业务知识学习,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不负人民重望、不负代表重托,树立起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当家人”的意识,认识到“有为才有位”,充分发挥常委会及各工作机构的作用,加强事前调研、事中分析、事后跟踪督办的力度,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朝着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通过富有成效的工作进一步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作者单位: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