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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这一问题进行反复研究,监督法区分情况作了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方为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监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做法是,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有些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些由主任会议或者分管副主任转交“两院”依法处理,作为启动“两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渠道。这对促进公正司法,起了一定作用。有些地方把这种做法叫做“个案监督”,实际上并不是“个案监督”,而是属于处理信访的工作问题,监督法对此没有作规定。今后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加以规范,按照规范化的要求,把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做好,但不能搞调卷、取证、提出如何判决等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办案的事情。人大常委会对“两院”进行监督,关键是要处理好与“两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不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人常委会对“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不能代替“两院”办理“个案”。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问题。既依法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又能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因此,监督法把专项工作监督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两院”的主要形式作了规范。
4.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工作评议是什么关系?
上世纪90年代初期,全国各地的乡镇人大普遍开展了评议“七所八站”工作的活动,并逐步延伸到县级。90年代中期以来,工作评议由乡县发展到省、市,各地普遍推开。各地工作评议的程序大体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被评议的对象和内容,制定评议方案,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文件等。二是调查研究阶段。主要是评议小组通过视察、检查、调查,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听取汇报、走访群众等形式掌握被评议单位的情况。三是会议评议。即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被评议对象的工作报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进行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四是被评议对象按照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向人大常委会进行反馈。监督法认真总结各地开展工作评议的经验,吸收了实践中的成功做法,保持了工作评议的基本特征:一是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听取人民群众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就有关工作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二是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或者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三是“一府两院”要认真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因此,尽管监督法中并没有出现“工作评议”字样,但体现了工作评议的实质精神,兼顾了一般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和工作评议两方面的特点。
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规定,源于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但又不同于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对工作评议进行了规范。一是统一规范了监督主体。过去实践中有一些地方开展的工作评议,以人大代表为主体,如乡镇评议“七站八所”,是代表闭会期间的一种活动,监督法统一规范为人大常委会,主体更加明确。二是统一规范了评议对象。过去工作评议对象突出的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两院”,强调评议政府部门和“两院”的全面工作,监督法规范为“一府两院”就特定问题报告专项工作。问题可能涉及一个部门工作的某一方面,也可能涉及几个部门,针对的是问题。三是规范了评议议题的选择与确定。监督法规定了确定和选择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六条途径,另外,“一府两院”还可以主动要求报告专项工作。这些都使工作评议制度得到新的发展与完善。
5.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为什么要突出重点?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法律的实施,范围广,任务重。为了取得监督实效,必须突出监督重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多年人大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人大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监督形式,必须突出重点,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实践证明,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三农”问题、义务教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拆迁补偿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都比较熟悉,能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先后听取了关于非典防治工作、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工作情况、第四个五年普法工作三年来情况、当前农业与农村工作情况、基层法院、检察院建设情况、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情况、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当前能源形势与能源安全等专项工作报告三十多个,取得了明显的实效。
6.为什么要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按照监督开展的频率,大体可分为三类:一种是经常性的监督,即常年都要开展的监督,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二是例行监督,即在特定时间内必须进行的监督,如审查和批准决算、年中听取和审议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等;三是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启动的监督,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审议决定撤职案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为一种经常性的监督形式,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增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性,一是有利于报告机关提早着手准备报告,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有利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三是有利于提前开展视察或调查研究;四是有利于专项工作报告的修改完善,提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这些都是增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效不可缺少的。在过去的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按年度编制,由办事机构根据常委会向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的要求,综合研究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有关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于每年第一季度拟订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向委员长会议汇报并经批准后,印发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提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要在每年12月提请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为了增强监督实效,不仅常委会年度内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要有计划,合理安排,而且听取和审议每一专项工作报告的工作安排和步骤,如议题向社会公布,开展视察或调查等,也应有详细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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