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今年工作安排,为了做好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公路治超、出租汽车管理等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桑杰副主任带队,由省人大财经委、省交通厅组成调研组,于
一、基本情况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方面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农村公路建设投资力度不断加大,通车里程不断延长,极大地改善了农村经济发展环境、农业的生产环境和农民的生活环境,对于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已成为制约公路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出了新要求,各地按照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方面进行了探索创新,积累了一些值得我们学习的好做法和经验。
1、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立法情况
各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以及国家发改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文件精神,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职责,强化了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促进农村公路依法养护、依法管理,为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基础。山东省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2003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意见》,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主要任务、标准范围、资金筹集、补助标准等政策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交通厅制定了《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建设标准指导意见》、《验收办法》、《考核办法》、《审计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确立了“决策在省、安排在市、实施在县、受益在村、积极优先”的五项原则。山东省政府2006年还出台了《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明确了农村公路的范围(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在此基础上山东省大多数市、县政府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如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9月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条例从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筹措与管理、路政管理等方面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作出了具体规定。湖南省将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江西省出台了《江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贵州省贵阳市出台了《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划分情况
《公路法》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过程中,职责不明确,管理养护宜出现“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对此,各省进行了有效的探索,确定了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管理养护模式。山东省明确: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省交通厅设立了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省公路局、市、县、乡建立了专门管理机构,行政村建立了养护队。形成了五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湖南省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分级管理养护。一是按市县分级设置了农村公路管理处、所(站);二是具体养护运行实施为县道和重要乡道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管养计划。三是一般乡道和村道由沿线乡镇自行组织养护。贵州省各市(州、地)在辖区内各乡镇设立了交通管理站,每个管理站2—3人,纳入县事业编制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划分:省交通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养护资金,指导管理养护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建设和管理养护质量,参与编制养护计划,监管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养护工作;各市(州、地)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建议规划、养护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监管养护资金,指导、监督管理养护工作;各市(州、地)公路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建设和管理养护质量,参与编制养护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所属交通局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编制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养护资金,落实管理养护任务,检查验收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所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拟订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经费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3、关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情况
山东省从2006年以来,每年从汽车养护费列支4亿元,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其中,村道部分由省厅按照每公里1000元的标准切块下达给市,统筹用于村道养护。部分市县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加大了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如济南市2008年从市财政列支1000万元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德州市政府确定,从2006年开始,市县两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支出比例为同级财政收入的1—3%。枣庄市财政按每年每公里2000元、1500元、1000元标准对县、乡、村道大中修工程给予补助,并按每年每座3000元、2000元、1000元标准对大、中、小桥养护管理给予补助;区(市)及乡镇财政按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4000元、2000元标准对县、乡、村道养护进行配套。日照市政府确定,按每年每公里600元标准对乡、村道日程养护进行补助,并规定县(区)日常养护资金不得低于市级标准,乡级政府筹集的日常养护资金不低于每年每公里400元。江西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经费由市县两级交通部门所征收的拖拉机、简易农用车养路费及省交通厅委托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征收的摩托车养路费,不低于80%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湖南省交通厅、财政厅将对农村公路给予专项补助,补助范围为县道、乡道及部分村道;各州市也在交通规费及本级财政中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安排配套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在省市州补助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本级财政交通规费、社会捐助、群众自筹等途径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不足部分,其中,农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筹集,必须符合“一事一议”的要求,2007年交通部门投入资金为7亿多元,从2008年起,对农村公路的养护投入为8.4亿元,其中,交通规费投入3.4亿元,省财政专项安排1亿元,市州自行征收农用车养路费1.8亿元,拖拉机摩托车费2.2亿元。贵州省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养路费(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和摩托车养路费)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的财政资金。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集中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水毁抢修及修复、桥梁的改建加固等养护工程。各市(州、地)、县(市、区)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元;乡道泥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乡道油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000元;县道泥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2000元,县道油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
(二)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方面
山东省在治超方面,交通、公安、工商、经贸等部门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治超中建立起了超限超载检测站、超限车辆追踪处理、货运源头管理、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农村基层交通运输组成治超“五大网络”。主要做法: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不断完善治超领导体制。建立了由省委副书记主持的治超和联合整治联系会议制度,成立了由分管省长任组长,交通、公安、工商等十五部门组成的治超和联合领导小组。建立了全省信息通报制度。保障工作经费,全省共列支治超经费7亿多元。二是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始终保持路面检查的高态势。2004年以来,交通与公安部门按照2∶1人员比例组成联合整治队伍。对涉及的超限行为,由交通部门处理。对涉及超载及违反治安处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处理。交通部门一家上路、联合执法,具体由交通稽查机构牵头,联合运政、路政等机构,按各自分工,实行联合执法。三是追综处理,全程治超,加大对不法运输业户的治理力度。省交通厅制定了《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抄告办法》和《超限车辆追综处理办法》,对全省范围内交通执法部门查处的超限车辆按程序进行信息抄告,对超限车辆从业人员、所属货物运输经营者、相关货运站场经营者(货运源头)依法进行事后追踪处理。对查处的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交通部门依法处罚后,按照信息抄告办法和追踪处理办法要求,抄告工商、经贸等部门,对改装企业实行追踪处理。四是经济调节,完善收费,高速公路计重收费。2004年在高速公路上对超限车辆实行计重收费。目前计重收费高速公路上单车超限率在10%以上的车辆仅为通行货车总量的5%。五是统筹规划,规范运作,建设治超检测站。统一了检测站标识,确定了Ⅰ、Ⅱ、Ⅲ类站点总体布局规划。对Ⅰ类站除交通部补助的150万元资金外,每站再补助150万元,Ⅱ类站每站补助100万元,用于设备和信息系统建设。同时开发使用治超检测站信息系统,整合交通稽查、路政、运政等信息资源,发挥治超检测站的综合作用。六是突出源头,强化监管,把好治超的前沿关口。制定了《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全省549家源头单位全部实施派驻。湖南省治超工作的具体做法:一是制定地方性法规,2002年颁布实施的《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规定,对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超限运输的,跨省和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内运输的,由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二是设立固定检测站,同时根据需要,省政府还授权治超领导小组批准设立了临时检测站。三是加强源头管理,对货物集散地等物流市场和矿产区派驻运管人员,加强对货物运输的现场监管。四是调整了养路费、通行费的征收标准。江西省在治超工作中,一是建立治超机构,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框架内,由省交通厅、公安厅、发改委、宣传部、经贸委、质检局、安监局、工商局、法制办、纠风办等到十厅局组成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各设区市分别设立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形成了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同时在省际交界间、重要通道入口处等源头位置设置治超检查站,检查站是交通公安部门实施联合执法的场所,工作人员从当地交通(运政)、公路(路政)、公安(交警)部门抽调,检查站设站长一名、教导员一名,由省交通厅、公安厅商当地政府后任命。站长由交通公路部门同志担任,教导员由公安交警部门同志担任。有7个设区市治超检查站已被当地编委定编为市公路局二级单位,运管和交警人员实行派驻。二是加强源头治理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从源头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查处。交通运管部门对货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公安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工作。发改委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生产、改装汽车和超出经营范围、非法拼装汽车的企业及个体经营户进行查处。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加强检查。各级纠风部门对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三是保障治超工作经费。交通厅对国道治超站每站给予检测设施设备及生活用房设施建设经费150万元。同时对治超一线执法人员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公用经费补贴。各设区市政府也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四是实行计重收费。贵州省一是加强领导,省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先后成立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上下齐抓共管”的治理超限的格局。并制定了《超限运输整治方案》。二是加强治超源头管理,规范站点建设。经省政府授权,省交通厅批准,在超限运输严重路段和煤、磷、铁等矿山源头设置超限车辆检测站(卸货场)。同时开展流动稽查工作,适时对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调整补充。三是加强军地协作,打击假冒军(警)车辆。省交通厅联合省公安厅、贵阳警备司令部、贵州省武警总队司令部制定了《贵州省军车交通违法处理办法》,进一步净化和规范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三)出租汽车管理方面
在出租汽车管理上由于管理体制问题,管理部门不完全一致。山东省由建设部门管理。江西省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职能下放给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成立了江西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领导小组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有11个设区市的出租汽车管理分别由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进行管理。南昌市出台了出租汽车管理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为省建设厅。出台了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方面
在调研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方面还存在很多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公路路况总体较差,公路等级普遍较低,管理养护长期“缺位”;二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主体不明,责任不落实。《公路法》对县道、乡道公路养护管理主体作了规定,对村道养护管理和责任主体没有明确。三是农村公路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管养范围有限,资金缺口大。有路必养的难度加大,养护资金跟不上农村公路建设的需要。四是养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养护质量难以保证,缺乏农村公路管养长效机制。五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缺位。现行《公路法》对村道红线范围没有具体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无法可依,违规行为普遍存在,造成公路排水系统损毁、安全隐患增加,以及公路升级改造难度加大。超载运输车辆转移到农村公路,治理难度加大,造成路面的严重破坏。
(二)公路治超方面
一是对治超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治超影响当地物资外流,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二是部门之间配合不到位,没有形成合力;三是交通和公安部门法规标准不统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按核定载质量运载货物,《公路法》是按轴载来认定超限,法与法之间缺乏衔接,对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执法主体规定的都不一样。四是“大吨小标”车辆依然存在。五是卸载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司机反感情绪大,治超站场地小,难以分类保管,装卸价格低,缺少装载设备。六是治超站点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七是缺乏必要的经费。八是治超长效机制有待完善。九是暴力抗法现象、堵塞交通、强行闯卡等问题仍然存在。
三、几点思考建议
(一)农村公路方面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国家支持青海等省藏区及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机遇,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目标任务,建立符合青海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面广量大的农村公路建成后,养好管好农村公路已成为发展农村公路,实现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为我省新农村建设服务,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范围。按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积极抓住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及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的有利时机,积极做好农村公路规划工作,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投入。二是继续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创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进一步探索农村公路养护方式,可通过定额养护、承包养护和沿线农牧民竞争养护模式,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三是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立法步伐,从规划建设、职责划分、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和路政管理等方面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作出具体规定,促进农村公路依法管理养护,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四是建立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五是进一步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融资渠道,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元筹集,省市州补助的筹集渠道,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需要,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六是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公路质量。七是制定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各项制度措施。
(二)公路治超方面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超限运输管理机构,落实治超人员和职责,加强治超站点建设。二是加强联合治超,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整治。按照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治超工作。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要严格实施卸载。三是进一步加强源头治超工作。加大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站、矿山等的监管力度,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四是进一步加强信息监测。建立统一的信息网络,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信息通报制度,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罚。五是进一步加强经费投入,加大对治超基础建设和工作经费的投入,确保治超工作正常开展。六是完善治理超限超载各项规章制度。
(三)出租汽车管理方面
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已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有序发展,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部门。二是加强立法工作,为出租汽车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三是开展专项治理,打击“黑车”,有效维护出租汽车市场正常运行秩序。
(省人大财经委、省交通厅调研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