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日期:20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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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加强新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为进一步依法推进我省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今年6月我带领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省部分地区和厅局贯彻实施《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并结合这次执法检查,对全省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做了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思考。

一、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发展状况

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政法机关和综治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各级党委政府强化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提出了高标准的目标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组织领导力度不断加大。从纵向看,全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各级党政班子任期目标,层层签定责任书,建立严格的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机制,完善以落后警示、督查督办、责任查究为主的责任制度体系,加大考评和奖惩力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体制和机制。从横向看,综合治理的任务措施已细化分解到各个行业、系统、部门和单位,各综治成员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综治工作的力度明显增强,党政统一领导、综治委牵头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体制和机制不断完善和巩固。

(二)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内容不断深化。2005年起,我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把平安建设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举措,在全省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平安创建活动。至2007年底,全省已命名平安乡镇(街道)271个、平安村(社区)3503个,平安单位2999个、平安校园2348个、平安寺院1702个、平安家庭700400个,平安建设达标县(市、区)创建率达30%,平安乡镇(街道)创建率达68%。平安建设通过强化党政“一把手”的责任,从根本上强化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着眼于从更广的范围维护稳定和谐,拓展了综合治理的工作领域和内容;注重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推进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入发展。

(三)建立健全打、防、控一体推进的长效机制,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不断提高。一是建立健全“严打”长效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先后组织开展了打击“两抢一盗”、打黑除恶、打击非法制贩枪支、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二是建立健全州、县、乡、村四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实行定期排查、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和领导包案、联合督查、挂牌督办等制度,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实现社会全面动态可持续稳定奠定了基础。三是狠抓人防、物防、技防相配套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构建街面、社会面巡逻防控网,社区、村镇治安防控网,单位内部、重点部位安保防控网,形成了覆盖全面的“大防控”工作网络,有效提升了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

(四)坚持不懈地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基层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能力不断增强。目前全省所有乡镇(街道)都已建立综治机构,配齐配强了综治干部,基层“两所一庭”建设规范全面实施,公安机关基层一线实有警力达到总警力的85%以上,同时共建立基层调解组织4808个、基层治保会6732个、各类群防群治组织8824个,基层政法综治部门办公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做到了力量下沉、保障下倾、重心下移。各地注重整合基层维稳力量,在乡镇成立综治工作中心或综治维稳中心,完善联防、联治、联创机制,大力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积极扩展群防群治的途径。在城镇推行社区警务和邻里守望;在农村推行治安室、治安中心户长制等防范措施;在牧区开展分片联防、边界地段巡山护牧等活动,并于近两年投入1·5亿多元重点强化基层技防设施,基层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能力和水平得到切实提高。

(五)齐抓共管特殊群体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薄弱环节不断强化。一是建立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暂住人口、出租屋服务管理站725个,积极落实“以房管人”的各项动态管控措施,提高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二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保障机制,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文化市场监管、未成年人保护专项治理措施,大力整治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全省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人数逐年减少。三是进一步加大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力度,2007年城镇和农牧区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分别达719%854%,帮教率达95%,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四是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铁路专职护路、义务护路工作,确保了青藏铁路的安全与畅通。

(六)制定和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不断提升。2006年以来,我省颁布实施《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综治工作得到依法加强和推进:一是考评奖惩机制进一步落实,近两年全省对50个基层组织和单位实施了“一票否决”,对14名个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了责任查究,有力推动了全局工作;二是综治成员单位的责任进一步落实,齐抓共管的局面更加巩固;三是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各地的综治工作经费都已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海西、海北州等地的经费安排高于省上规定的标准,有的地区按乡镇大小拨付专项经费,保障了综治工作的开展;四是各级综治组织按照条例规定全面规范工作制度和程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主要成效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人民切身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维护了全省社会稳定,维护了国家政治稳定。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始终贯穿维护本省稳定、维护我国藏区稳定和支持西藏繁荣稳定的主线,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反击达赖集团等敌对势力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仅近三年来,全省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2000余起,调处成功率达到96%,有效防止了因纠纷激化导致的“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全省刑事案件连续四年以平均10.37%的幅度下降;各类敌对势力的分裂、破坏、渗透活动被及时扼制;既确保了全省社会稳定,也为国家政治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

 

(二)增强了各级党政组织的正确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社会治安形势的持续好转,减轻了各级党政组织在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压力,为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同时,综合治理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平安建设成为“一把手”工程,使维护稳定和谐真正成为各级党政组织、党政领导的第一责任和硬任务,在客观上促进各级党政组织和党政领导进一步树立了正确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各地更加重视解决因企业改制、征地补偿、社会保障、环境污染等民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加重视加强社会建设,从各个方面维护社会和谐,从而有力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解决大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了人民安居乐业。全省上下围绕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把“严打”斗争同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优化基层治安环境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沉重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连续多年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严密社会面的治安防控,推动综治工作进村进社区,极大地改善了社会治安面貌,有效维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的社会秩序。2007年全省刑事、治安案件的立案数较上年分别下降15%和2.2%,保持了案件持续下降、破案率逐年上升的良好趋势,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提高。据省统计局抽样调查,2007年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较2006年上升了7·3个百分点。

(四)推动了全省的法治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全省坚持依法治理社会治安问题,在综治工作中大力推进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注重通过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注重通过加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来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减少违法犯罪行为;注重通过增强各级综治部门和组织的依法工作能力,推进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这些努力,一方面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切实推进了全省的法治建设进程,为全省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促进了基层党政组织建设,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在综治工作中,各地着力加强基层党政组织和综治组织建设,基层党政组织处理稳定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的力量和能力都得以增强;高度重视解决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集体资产处置等问题引发的矛盾,有力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干群和谐;同时,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和对各类邪教活动的打击,有效防止了对基层行政事务和社会稳定的干扰、破坏。基层党政组织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过程中组织更加稳固、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提高,党和政府在基层群众中的威信进一步增强,党的执政基础进一步巩固。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些思考

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依然面临繁重的任务。一方面,我省同全国一样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还大量存在,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依然突出;另一方面,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大局目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群众也有着更多的期望;这就迫切要求我们从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平安青海、和谐青海、法治青海,更好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更加自觉地抓好这项工作,努力实现新的发展。

(一)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当前和今后,要着力解决好四个问题:一是认识问题,要深刻认识到维护稳定和谐是关系科学发展、关系人民根本利益和党的执政地位的重大政治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机制问题,要切实健全能够确保党政统一领导有力有效、各部门齐抓共管落实到位的综治机制,尤其要通过完善考评体系和严格、规范执行“一票否决”制,促进考核、奖励、责任追究等机制的严格落实,促进各方面认真履行综治责任。三是投入问题,要把强化领导充分体现到加大投入、强化保障上,确保综治工作经费不断增加,加大人防、技防、物防等方面的投入,使整体工作条件不断改善;四是能力问题,要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不断完善思路和措施,增强指导和协调的成效,大力推进工作创新,进一步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水平。

(二)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预防为主”上来。防范是维稳的治本之策。社会治安要根本好转,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纠正“重打轻防”的倾向,把预防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切实从各方面予以强化。一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深做实,认真整合各方力量,切实把各地的矛盾纠纷排查清楚,力求做到逐一登记造册,逐一落实责任,逐一跟踪督办,逐一有效解决,筑牢维稳第一道防线。二要把基层基础建设抓牢抓实,强化乡镇(街道)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政法综治机构和治保会、调委会、治安巡逻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夯实基层治安防控网络,深化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并充分发挥基层综治组织的作用,真正做到基层治安防控有实力、能实干、出实效。三要结合省情强化重点工作,切实健全宗教事务管理、防范和打击“三种势力”、社会薄弱环节管理等的长效机制,更好地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四要大力推进技防建设,努力实现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不断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

(三)严格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只有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赢得人民最大的支持。从当前实际看,今后首先要做好三点:一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高度重视群众的权益诉求,不断拓宽社情民意诉求表达和收集反馈渠道,及时、负责、有效地做好群众信访工作,尤其是绝不能简单、粗暴地处理群体性上访问题;二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改善流动人口管理。要彻底改变歧视性的管理方式,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的优势,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综合服务和依法保护,在公平对待的基础上实行服务式管理,更和谐地处理好流动人口问题;三要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治安问题;对一些看似轻微、却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小偷小抢”等治安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下功夫整治,让群众更多更直接地共享综合治理成果,激发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积极性。

(四)坚持走依法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道路。我省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通过总结经验、广泛借鉴,对综治工作的各个方面作出了指导性、适用性很强的规定。从调研情况看,凡是重视贯彻《条例》的地区,综合治理工作就规范有序、扎实有效。因此,我们今后要牢固树立综合治理就是依法治理的意识,切实尊重《条例》的法律地位、认真贯彻《条例》的法律要求、充分发挥《条例》的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推进、规范和加强工作,着重解决好综合治理机制的落实不够严格、措施落实不够有力、社会各方的综治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同时严格遵循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解决好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使综治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稳步前进。

(五)努力通过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科学发展是消除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近年来的许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都是因为以往不重视科学发展所引发的。因此,要从全局上、根本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就必须大力推进科学发展,科学、合理地统筹安排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人民至上利益的原则推进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教育制度等的改革,切实调整好各类利益关系,尽最大努力解决民生问题,坚决、严厉制止在资源开发、土地征用、建筑拆迁、集体资产处置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同时,更加注重政治、法治和社会建设,通过发展基层民主政治,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完善社会管理,消除矛盾纠纷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