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刻不容缓

日期: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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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水是黄河的一级支流,在我省流经一州一市一地八县,流域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2.2%,居住着全省近60%的人口,是我省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的中心区域,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占全省的55.4%。因此,湟水的水质对流域内乃至黄河中下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具有重大影响。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安排,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为了做好这次审议工作,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春耀为组长,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委员为成员的调研组,于41624日,从湟水源头的海北州海晏县开始,经西宁市及所属的大通、湟中县,海东地区互助、平安、乐都到民和县湟水出省的享堂桥断面,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听取省环保局、水利厅、农牧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及有关州、市、行署、县人民政府汇报的基础上,实地察看了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有关重点排污企业情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源地保护等方面的情况,查阅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监测,了解掌握水污染的真实状况,并与环保部门及企业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座谈。

【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一)完善配套法规,制定治污规划。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于19922月通过了《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此后又分别于19985月、20054月作了修订。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积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20044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围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这条主线,突出湟水重点区域的节约用水与污染防治,强化执法监督,改善水环境质量,对2002年至2020年的水污染防治目标作了量化分解。

(二)明确目标责任,加大防治力度。自《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以来,尤其是2006年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省政府与湟水流域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积极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完成水污染治理项目15个;对130余家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申请专项资金,对11家企业污水治理工程给予补助;加大执法力度,共淘汰关闭了66个水污染严重企业,并没收、销毁了一批混汞磨、氰化池。目前,流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率达到95%以上,“三同时”执行率达到90%以上,限期治理率达到80%以上,工业企业排放废水达标率在69%以上。

(三)增强防治意识,重视水环境保护。各级政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促进了排污单位的治理工作;企业从自身生存和发展出发,提高了治理水污染的自觉性;以人为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政策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积极响应,环境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各级人大及政协、媒体的监督,促进了各级政府和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湟水污染形势严峻】

———湟水干流及一级支流中的北川河、南川河水质总体上仍为重度污染,随着流域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加,加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滞后,湟水污染呈加剧之势。

———投入不足,治污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一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西宁市的生活污水处理率仅为48%,湟水流域县级城市的污水处理厂均未建设,治污规划规定的2007年减排目标未能实现;二是铬渣污染治理工作迟缓;三是餐饮业污水基本未得到治理。

———工作体制不顺,监测设施薄弱。一是大多数县级环保部门与城建或林业部门合并设立,环保工作实际上处于从属地位,缺乏基本的执法条件。二是水污染监测体系不健全,西宁地区只有30余家企业安装了在线监测装置,而省环保局的在线监测平台尚未运行,大部分县级环保部门没有在线监测设施。三是农业面源污染底数不清。

———企业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一是实行“三同时”制度前建成的老企业,由于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困难,补建的治污设施不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二是有些企业重经济效益,规避环保责任,治污设施时开时停,存在违法排污现象。三是有些企业无视环保法律,非法排污现象严重。如张氏集团大通仔猪繁育基地在1999年开工建设时未作环境影响评价,经环保部门多次督促,3年后才补做了环境评价报告,2003年被大通县人民政府列为限期治理企业,2004年至2005年被西宁市环保局列为限期治理项目,连续3年在省、市、县人大代表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中,受到严肃批评,曾被媒体曝光,但至今仍未按批准的治理方案建设环保设施,污染物直排到北川河。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仍然存在。一是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生产、轻环保的问题,“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思路还没有根本转变。二是有些部门在行使建设项目的立项、环评、行政许可、竣工验收等职权时,不与有前置同意权的相关部门沟通,使有关法律规定无法落实。三是有些执法部门对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不严格依法查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加大了依法治污的难度。

【常委会会议审议】

43 0日,出席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时,坦言目前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的同时,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依法治理的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法加强环境保护,以实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为标志,加快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进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从目前看,虽然在治理水污染中下了很大功夫,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程度还在加剧,若不加大治理力度,任其发展,势必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沿湟流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马福海副主任说,湟水流域的面积、人口和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在全省都占有较大比重,做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子孙后代。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问题,要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若处理不好,势必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因此,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抓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刘晓副主任说,这几年,政府强化措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治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必须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强化领导,加大投入,下大力气,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问题坚决进行整治。郭汝琢副主任说,湟水河是青海湟水谷地三百万人的母亲河,对我们的生产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目前,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远远不够,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已是迫在眉睫。为此建议: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方面,应当参照南北山绿化工作的领导措施,成立一个统一的协调机构,统一谋划安排,协调各方力量,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实施责任考核,以改变目前湟水流域各地区、相关各部门环保工作各自为政的局面,形成工作合力。刘春耀副主任说,虽然在治理水污染上下了很大功夫,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水污染程度还在加剧,如不加大治理力度,任其发展,势必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沿湟流域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治理湟水流域水污染问题要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要认真研究,提出对策,切实解决湟水流域水污染问题。昂毛副主任说,做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关系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马四海委员说,湟水在我省位置很重要,事关三百多万人口的生存,因此,一定要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保工作,财政应给予大力支持。克保委员说,参加了农环委组织的调研活动,又听了省环保局长赵浩民所作的报告,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建议各级领导特别是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要加大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力度,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树立环保部门的权威。切生委员建议,要切实加强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力量。加强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该把关的部门一定要把好关,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努力克服各自为政的现象。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坚持依法治理

马福海副主任说,抓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就要切实解决个别企业有法不依的问题,坚持依法办事,确保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刘晓副主任说,要认真贯彻实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坚持依法治理,体现法律的权威。桑杰副主任建议:《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颁布实施,这对于保护湟水流域水的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应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对保护湟水流域水体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促进水污染防治法和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郭汝琢副主任说,要加强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治条例的宣传,更要加大工作检查和执法检查的力度,通过宣传教育和检查督促,促进全社会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治理工作,减少对湟水水体的污染。蔡德贵秘书长说,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形成共识,人人都为水污染防治尽力。要坚决贯彻《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坚持依法办事,加大依法治理力度。刘同德委员说,湟水流域承载青海60%的人口,必须强化环保意识。今后,要强化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魏勤委员建议,要加强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执行力,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督和查处。薛政委员建议,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树立起保护湟水流域水资源的意识。胡先来委员建议,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治污的强大合力,坚决依法治理。

三、加大环保投入力度

刘春耀副主任建议:省政府切实按照防治规划,在积极争取资金,加大环保投入,在沿湟各个城镇建立污水处理厂,抓紧做好铬渣治理,加强在线监测,提高监测能力。蔡德贵秘书长建议:要积极争取和落实项目,特别要重视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薛政委员建议:对现有污染源治理加大投入,使排污达标;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在州、县逐步新建一批污水处理厂;加大对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测设备的投入力度,切实做到科学监测。胡先来委员建议:应加大环保投入,逐步解决污水达标排放问题,尤其是企业污水达标排放和城市污水统一处理问题。刘华芳委员建议: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持之以恒,政府和企业要不断增加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在州、县逐步新建一批污水处理厂;加大对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测设备的投入力度,切实做到科学监测。魏勤委员说,政府及企业应当加大对污染防治的投入,加强环保设施建设。薛政委员建议: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在州、县逐步新建一批污水处理厂;加大对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测设备的投入力度,切实做到科学监测。

四、进一步加大对严重污染企业的整治力度

桑杰副主任建议: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检测工作,对屡整不改的,要依法查处或关停,确保减排目标的完成。马忠孝委员建议:要加大对张氏集团等重污染企业的整治力度,督促其尽快实现排污达标,省人大常委会要不定期检查,促使这项工作顺利推进。公保尚委员建议:省政府责成省经济委员会加快对海北化工厂铬渣污染的治理进度,并将其作为湟水流域污染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尽快实现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基本达标。在继续扶持张氏集团等企业发展生产的同时,要加大对其非法排污的整治力度,促其达标排放。张氏集团负责人作为省政协委员应带头搞好环保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应实行跟踪督查,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程苏委员建议: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我省也提出了生态立省的战略,像张氏集团这样的环境污染钉子户,企业在发展,却不肯花本钱治理企业污染,严重影响了生态立省战略的实施。建议省委、省政府应痛下决心,宁可使GDP少一些,也要关停一些严重排污企业。胡先来委员建议:铬盐废渣的处理问题,要认真研究确定近期需要解决的重点隐患问题,限期解决。赵喜平委员建议:政府要下大决心解决企业污染问题,该“关、停、并、转”的,就一定要落实。克保委员建议:对原海北化工厂及西宁地区铬渣污染,以及张氏集团大通仔猪繁育基地污染等问题,要尽快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公保尚委员建议:省政府要加大对企业持证排放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收取排污费,切实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长效机制。

五、坚决杜绝新的污染源

刘晓副主任说,既要下决心治理老污染企业,还要坚决杜绝新的污染源的产生,不能再走边建设、边治理、边污染的老路。蔡德贵秘书长说,要坚决杜绝新的污染源,同时采取更科学、更有力的措施治理好原有的污染源。刘同德委员说,在生态立省战略实施过程中,坚决纠正“先污染,后治理”的老做法,处理好经济增长与保护环境的关系,经济增长应服从于环境保护。薛政委员说,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新建企业造成新的污染源。

六、强化人大在环保工作中的监督机制

克保委员、马四海委员、格日力委员、程苏委员建议:湟水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建议沿湟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作用,加大对这项工作的监督力度,督促政府部门加大治理力度,促使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重拳出击综合整治】

近日,一项旨在集中整治湟水流域大气、水体和其他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的湟水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专项行动,已经在我省悄然启动。

据悉,在此次百日专项行动中,一批严重污染企业将被限期整治。西宁市将重点加大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黎明化工有限公司、张氏集团大通仔猪繁育基地、大通苏青氯酸盐有限公司、西部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谦信化工有限公司、西宁市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等企业的监管力度,超标、超总量排放的,将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产整治。西宁市、海东地区将对马铃薯淀粉加工等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没有治理设施的一律停产整治。所有医院和规模以上宾馆、饭店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一些生产工艺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将被依法取缔、关闭。109国道乐都段和西宁至日月山段的小石灰加工作坊、互助小石膏加工企业群、民和光卤石加工企业、西宁市城北区宋家寨小冶炼群,要在年内完成搬迁、取缔和淘汰。省环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挂牌督办力度,公开查处、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集中整治的同时,还将建立湟水流域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并积极实行湟水流域河段目标管理责任制,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确保湟水流域环境质量不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