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措施将更有力

日期: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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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例将于今年81日起施行,我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措施必将更加有力。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基本遵循了上位法的原则,体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基本精神,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制定,对于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贯彻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的涉及面越来越广,执法任务日趋繁重,现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很完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配备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相适应。目前,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虽然有些已设立了劳动监察机构,但人员紧张,特别是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人员少,且大都兼任其他工作,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行为软弱,导致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许多地区仅能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无法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

【新法介绍】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州(地、市)、县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配备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县级以上政府的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卫生、安全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管辖与监察内容

 

【立法背景】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劳动保障监察的性质认识不足,导致对监察对象产生认识不一致,从而给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另外,实践中对非法用工主体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对象争议也较多,如未经注册的家庭作坊雇佣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应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对象?目前,我省一是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全省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900余户,涉及职工23万人。国有控股、国有改制企业基本上都与原企业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与新增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比较多。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特别是建筑、餐饮、宾馆等行业较为突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少数企业,其范围也仅限于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原因较多,一是既有用人单位劳动法制意识不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也有劳动者怕签订劳动合同约束个人发展的顾虑。二是劳动合同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一些企业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倾向明显。一些劳动合同缺少应当具备的条款。有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有的企业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不再续用,特别是对进城务工人员。三是随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一些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招聘一些临时工,许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新法介绍】

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及毕业证、学位证、技能等级证等证件的;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延长试用期限的;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卫生、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拘禁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

 

关于监察方式与程序

 

【立法背景】

目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是工资支付问题较多,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克扣、拖欠工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企业借口防止职工跳槽,延迟发放一至两个月的工资。有的以违法收取劳动者的风险金和抵押金,有些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还以种种借口不予返还。有的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或者以其为劳动者提供吃、住为由抵扣工资,劳动者实际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超时劳动不发加班工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建筑业、餐饮服务业以及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节假日工作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三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还不尽如人意,一些用人单位不能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没有给劳动者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有些企业虽然参加了保险,但不按时缴纳保险金,欠缴保险费的问题时有发生。

【新法介绍】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书面材料、专项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设置举报投诉信箱或者电子信箱,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依法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投诉: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名称、住址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二年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登记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五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调查处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给投诉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不得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收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用人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不得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篡改证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有权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在证据可能被伪造、变造、损毁、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认为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承办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回避。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用人单位欠薪,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逃匿的;需要异地调查的;用人单位违法持续时间长,短期内难以查明的;其他情形复杂确需延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无偿查询服务。用人单位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预警机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关于法律责任

 

【立法背景】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逐步加大了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49.1万份,劳动合同签订率达78%;清退各种风险抵押金3734万元;追发补发职工工资4254万元;清欠农民工工资3.1亿元;督促2936户企业参加了社会保险登记,追缴各类社会保险金2.4亿元;处理职工上访、举报和投诉案件达万余起,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2679万份,通报违法用人单位476家。

【新法介绍】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扣押劳动者毕业证、学位证、技能等级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逾期不退还的,按每证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部门或者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的;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的;泄露案情、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有关情况的;索取、收受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不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劳动监察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