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一词,古代汉语的基本意思是法令、法典。近代以来,旧词新用,可以理解为“法之法”。用马克思非常经典的话来讲,宪法就是“法律的法律”。毛泽东同志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曾经讲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一、宪法的基本特征和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宪法的地位、性质和作用
宪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的特征,又高于一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起统帅作用,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主要特点有三个:一是从法律地位上看,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按照通俗的说法,就是母子关系。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二是从法的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精神,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三是从内容上看,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必须遵守。四是从立法规格上看,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条件和要求最高,而且非常慎重和严格。在我国,制宪和修宪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都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代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英国于1689年通过的宪法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的先驱,而且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代表。美国于1787年通过的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类型的成文宪法。《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列宁指出:“工人阶段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所有制和施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毛泽东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两类宪法是性质根本不同的宪法。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确认的是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确认的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制保障,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前的28年历史中,以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为革命目标,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性的纲领性文件。第一部是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二部是1941年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三部是1946年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这三部宪法性文件虽然是地区性的,但是代表了中国人民对民主宪政的追求,同时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制宪工作提供了基础和立法经验。第四部是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通过的《共同纲领》,尽管它还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从内容和法律效力上看,它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正式颁布了四部宪法。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这部宪法总结了我国长期革命的经验,特别是建国五年来的经验,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党提出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是一部很好的宪法。1975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它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况下产生的,不仅抛弃了1954年宪法中很多正确的东西,还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很多错误的观点。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是在我们党和国家还来不及清理“文化大革命”错误的情况下仓促制定的,也没有广泛征求意见,未能彻底清除“文化大革命”中“左”的思想对宪法的影响。1982年颁布的宪法是我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这部宪法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使宪法指导思想、基本政策和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则,得到了更加科学的反映,实现了宪法稳定性和与时俱进的有机统一,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五部分组成。宪法序言是宪法内容的高度浓缩和概括,记载了我国自1840年以来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及其成果,揭示了宪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是我国宪法的灵魂和有机组成部分,同宪法条文一样具有宪法效力,也是我们正确理解宪法、正确运用宪法的重要基础。宪法总纲在宪法结构中起着指导性、原则性与统一性的作用,主要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基本制度和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体现了宪法的核心价值和制宪目的。国家机构这部分内容是宪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规范国家机关的关系和权力运行的具体程序。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体现着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体现我们伟大祖国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有利于增强全国各族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和自豪感。
与前几部宪法相比,现行宪法有以下几个特点:(1)宪法结构上,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和授予,并从1954年宪法的19条、1975年宪法的4条、1978年宪法的16条,1982年宪法增加到24条;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使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更加科学;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2)在宪法规范上,相对于1954年宪法的106条、1975年宪法的30条和1978年宪法的60条,1982年宪法的条文数量增至138条,同宪法所要实现的目标和任务相比,更为恰当。(3)在宪法内容上,明确了国家的根本任务,确认了四项基本原则;增加了“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容,增加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根据改革开放的新情况、新要求,对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等等。
1982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是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我们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宪法作出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定位,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宪法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是宪法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因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宪法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党的基本路线载入宪法,决定了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使我们明确了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实现国家根本任务的基本原则。
三是宪法确认了新中国的国体、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段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新中国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是宪法确认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规定了基本经济制度和各项方针政策。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我们通常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改革开放以后,这三条基本原则都有重大变化。我们根本突破了计划经济,采用了市场经济体制;公有制由原来的全国划一,变为原则上的占主体地位;按劳分配也纳入到按生产要素贡献进行分配的总原则之中。在这些变化中,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最为重大的意义。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伟大成果的重大肯定,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并将继续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全民所有制;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三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四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医疗卫生事业、体育事业、文学艺术事业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五是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行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二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四是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六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七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八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九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十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十一是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十二是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十三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十四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十五是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十六是婚姻、家庭、妇女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十七是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十八是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宪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规定,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彰显了国家坚持“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与合作。
需要指出的是,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什么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和权利。列宁指出:“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却要离开社会而自由,这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国宪法对公民自由和权利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限制,总的精神是,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些限制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只有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广大人民的自由、权利都得到保障和发展,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有可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同时,我国公民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主要有:一是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二是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三是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四是公民有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义务;五是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六是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七是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六是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相互关系和职权,强调国家组织生活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宪法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机构,并赋予各国家机构相应的职权,明确了国家权力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强调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最基本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把密切联系群众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基本工作原则,“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是宪法确认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宣言书,它明确宣布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所宣布的这些原则,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一样,有了根本大法的有力保障,在全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三、现行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政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这一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心内容的,关于人大同人民的关系、人大同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职权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等一系列根本政治原则的制度。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呢?首先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政治力量的源泉,国家的权力从根本上说都来自于人民,这一制度全面直接地反映了国家的本质,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也只有主要通过这种途径才能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力。二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各种制度的源泉,如婚姻家庭制度、民事商事制度、国家机构制度、刑事制度、诉讼制度等等,都是人大通过立法创制出来的。三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机关得以组织运转,国家权力可以在法制轨道上正确运行和有效行使,从而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秩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因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就是说,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主人和所有者。二是人民通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但最根本、最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组织形式和制度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因此,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三是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四是各级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任何一位组成人员,在决定问题上只有一票,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五是人大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它国家机关。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还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大与政府、“两院”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六是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称单一制国家,不实行邦联制(如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的瑞士、德国),也不实行联邦制(如美国、前苏联)。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是地方政权,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同我国一般行政区域一样,都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各行政特区都在中央政府管辖之下,都要维护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决不允许地方分裂行为或民族分裂行为发生。同时,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也就是说,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行中央与地方适当分权,发挥两个积极性。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民始终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和所有者。在中国这样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不可能由全体人民亲自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是“代议民主”。人民首先通过选举,不仅选出了一些代表,同时还意味着将原本属于人民的权力委托给由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理直气壮地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正因为人民委托给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不是一部分国家权力,而是全部国家权力,所以人大称之为国家权力机关。第二次委托,是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等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权力委托,将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任免权留给人大,而将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由“一府两院”行使。委托意味着人民始终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和所有者。严格地讲,人民经过选举,委托出去的只是国家权力的使用权,而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权,所有权始终保留在人民手中。如果国家机构没有为人民用好权,或者滥用了人民的权力,人民就会收回委托出去的权力。同时,人民也不能长久地将权力委托出去,而是定期收回对权力的委托,进行重新选举和委托,这就是换届选举,目的是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人民赋权意识、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持国家活力,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二是与西方分权制衡制度有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遵循“三权分立”原则来配置国家权力,美国的国会和总统分别由选民以两种并行的选举而产生,总统的权力不是从国会获得委托,国会与总统谁也不对谁负责,你可以制约我,我也可以制约你,通过互相制约达到权力平衡。我国是人民选出人大、人大产生政府和“两院”,人大的权源在人民,政府两院的直接权源在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单向监督,无双向制衡。根据国家权力的来源,人大要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政府“两院”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真正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邓小平同志指出:“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更加广泛的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我国全体人民享有政治权力。“人民”这一概念在不同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内涵,现阶段包括了所有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中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民主党派成员发挥作用的重要机构。民主党派成员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均占有一定数量。这充分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先进性,是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并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地位和法定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也即我们通常简称的人大,是国家机构之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名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点是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关键是要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三个平台、四项职能的重要作用。“三个平台”:一是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执政平台,也就是十七大报告中讲的“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二是保证实现人民意志的民主平台,也就是说人大必须服从人民的意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三是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利益博弈和平衡的法制平台,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民主立法,人大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
宪法关于人大“四权”的规定集中在3条表述中。在立法权方面,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监督权方面,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在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在人事任免权方面,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以上关于宪法规定的四项职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各项工作的根本依据。但至少需要明确以下两点:1、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都拥有“四权”,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较为完整的“四权”;省会市、较大的市、自治州、自治县享有“三权半”(因为其立法权视为半个权,制定的法规、条例只有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才有效),普通市、县人大只有“三权”(没有立法权)。2、“四权”中有交叉,不能截然划分。如人事任免权中同时渗透和交叉着监督权;监督权中又包含着人事罢免权等。
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工作全面推进,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在政治、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发挥了其他国家机关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省人大常委会设立29年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三个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积极稳妥地履行四项职权,卓有成效地推进全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和促进了各项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四、地方人大贯彻实施宪法的责任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各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作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政治责任。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性,深刻领会学习贯彻宪法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的一致性,进一步增强实施宪法和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是在政治方向上,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宪法序言中关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的规定,是宪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党的基本路线中的“两个基本点”。搞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把宪法指导思想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进一步增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毫不动摇地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始终把坚持改革开放贯穿于推动各项工作的具体实践,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头脑要十分清醒、立场要十分坚定、旗帜要十分鲜明,保证人大工作沿着正确轨道稳步向前发展。
二是在服务大局上,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宪法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我们要动员和组织全省各族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保护生态作为重要责任,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务之急,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改革和建设步伐,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更高的起点上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让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人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必将通过法制手段保障和促进小康社会建设,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推进。
三是在履行法定职责上,我们要坚定不移地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方面起表率作用。宪法确认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确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组织原则,而且对人大各项工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我们只有忠诚于宪法精神,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才能做好地方人大工作。在立法方面,我们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推进经济立法和生态保护立法,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并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突出位置,从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审议的整个过程,始终坚持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监督工作中,按照宪法赋予人大的职权和关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机制,搞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尤其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防止和及时纠正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章文件违法问题,避免公共权力滥用和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是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上,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宪法关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规定,把实现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宪法确认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从根本制度上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确实为人民谋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责任重大。一方面,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和“完善”的辩证关系,坚持宪法确认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动摇,并通过完善有关具体制度,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伟大功效。另一方面,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以人民为根本,恪尽职守地为人民代言,为人民行权,为人民服务,切实把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贯彻好、落实好,切实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
五是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上,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以学习贯彻宪法为核心内容的普法工作,巩固和发展稳定和谐的社会政治局面。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赖于人人知法、人人守法。增强各族人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战略任务。人人养成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习惯,自觉地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也是考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为此,人大要认真贯彻宪法关于进行法制教育的规定,坚持通过立法或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使普法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并通过监督手段,保证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使人民制定出来的宪法和法律为人民所熟知和掌握。同时,我们要高举起宪法和法律的旗帜,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同一切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的斗争,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