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要突出重点,努力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地方立法是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要从构建和谐青海的实际出发,紧紧抓住改革发展稳定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准立法项目,增强立法的计划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不符合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或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要进行清理,保证地方立法更好地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
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是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开展立法工作的首要环节,一是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要尽可能准确地体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并为今后适应形势发展留有一定余地。二是坚持把立法决策和改革发展决策相结合,积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突出重点,急用先立。三是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统筹兼顾社会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的利益需求,优先安排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项目。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体现地方特色。五是坚持质量第一,数量服从质量,努力做到凡可立可不立的不立,条件不成熟的不立,没有地方特色的不立。六是加强立法调研,在项目选择上要加强论证,在选定立法项目时,要着眼于本地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实际出发,确定立法重点和立法项目。努力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立法规划、计划的执行。为了确保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执行,一是各提案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立法责任制,加强立法的基础工作,确保法规、条例按时完成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二是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应进一步加强法规、条例案提报的前期工作,把需要解决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和难点解决在法规、条例提请常委会审议批准之前。三是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立法调研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在提前介入、协助做好立法项目的同时,要用一部分精力协助市、自治州、自治县做好调研的有关工作。
二、提高立法质量应当把握的几个方面
拓宽起草法规草案的渠道。不断探索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起草法规,拓宽法规草案的起草渠道,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法规草案起草制度,探索完善专家起草、招标起草、公开征集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立法者、执法者、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要克服照搬、照抄。照搬照抄国家法律条文其结果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篇幅冗长,内容繁杂,缺少特色,严重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提高,并且存在越权、越位的现象。一是地方立法机关侵犯了国家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二是降低了国家法律的效力;三是损坏了法律自身的完整性。为此,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破除贪大求全、面面俱到的观念,要坚持:(1)地方立法应遵循同国家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2)地方立法要坚持在“拾遗补缺”上下功夫;(3)地方立法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4)要进一步规范地方立法工作。
要强调“可操作性”原则。从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和立法的实践来看,增强操作性应做到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职责应明确具体、准确到位;在未超出法律的前提下,实质性条款规定中授于执法机关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但应把握好度。实质性条款要有程序性条款相配套;要有一些相应的制约措施和必要的法律责任条款。
突出地方特色。地方特色是衡量一个地方性法规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为突出地方特色,我们每制定一个条例,都要进行反复研究,把握的原则是:在地方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在遵循地方立法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原则的前提下,大胆立法,敢为人先。
坚持“开门立法”。“开门立法”是民主立法原则的具体展现,是立法规划和地方法规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有力保障,是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破除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要重视调查研究工作。立法是一种艰苦的、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成果的群体劳动。如果立法对所要规范的问题缺乏深入调查,对存在问题和发展规律不清楚,抓不住要害,既不明确当前的状态,又不能预见未来的发展,就难以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审议工作。提高审议质量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关键环节。在地方立法中,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最后一关,必须从合法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方面严格把关,以保证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