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好《监督法》努力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

日期:20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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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认真学习和贯彻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履行好人大监督职能,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准确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

 

监督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同时,对人大监督的形式和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坚持四个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严格依法办事以及坚持公开原则和监督者也要受监督的原则。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突出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突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践证明,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三农”问题、义务教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者告状难、执行难等,开展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评议,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都比较熟悉,能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评议有深度,可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评议专项工作,把对有关主管领导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的监督。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意见转送主管干部的部门,有助于干部部门对干部的了解,可以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依据。这样,既能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职能,增强监督实效,又能保障“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是突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应当及时解决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年度计划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将各方面的意见加以汇总整理,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报告中做出回应,以使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能够得到充分反映和切实解决。三是突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认真贯彻监督法,努力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

 

监督法将人大常委会长期履行监督职责实践过程中积累下来的经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将人大监督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干部要带头学习,认真研究,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县政府、法院、检察院要从维护法律尊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公正司法的高度,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好监督法的学习,切实增强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意识和自觉性。

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人大常委会开展的重要工作和活动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确保监督工作在党的领导下顺利进行。要选准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中心工作,搞好法律的实施情况的监督和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从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等方面确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的议题,突出监督工作的重点。要切实抓好选题、调研、审议、督促整改等环节,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组织调查、执法检查、视察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督。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要加大监督力度,注重从源头上、机制上解决问题,努力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府两院”要自觉增强人大意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切实改进工作,努力提高依法办事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

                                       (作者系大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