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面来风

日期:20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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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次委托律师协会调研立法课题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在继首次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基础上,515,再次委托重庆市律师协会承担立法课题调研。据悉,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律师协会承担立法课题调研,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介绍,此次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托重庆市律师协会承担的立法调研课题项目是《2008年至2012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需求》、《重庆市中介组织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称,委托律师协会承担立法课题调研,由执业律师参与立法工作,有利于发挥律师社会接触面广、专业知识丰富的优势,对保证调研课题的客观、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摘自《人民之声报》)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界定性骚扰具体形式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过表决,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做出修改。其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五种具体形式做出界定。

修改后的《办法》第32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根据修改后的《办法》第46条规定,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摘自《山西人大》)

宜都市人大代表履职有“硬”指标

日前,湖北省宜都市人大常委会相继推出五大举措,以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感,激发代表履职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一是建立代表履职档案。二是悬挂“代表履职责任牌”。公开了代表的职责、年度工作目标及联系电话。三是公开代表履职情况,让代表相互激励,自觉接受选民监督。四是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五是重奖优秀人大代表。

五大举措的推行收到了良好效果。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秦文煊说,推行代表履职档案等系列制度,记录、考核和公开代表履职情况就像一道“紧箍咒”,念出了压力,催生了动力,充分调动了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摘自《楚天主人》)

湖北省:首次启动立法质量评估

日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质量评估工作会议,启动对《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湖北省旅游条例》的立法质量评估工作。这在该省人大常委会尚属首次,其目的就是全面、客观地了解这两件法规的实施情况及效果,及时发现在制度设计、立法技术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总结立法工作经验,改进立法工作。据悉,省人大常委会将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听取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

              (摘自《法治》)

深圳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最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对该市政府各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情况的评定分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等,并将评定结果纳入该市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估。该通知指出,列入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绩效评估的项目暂定三方面内容:1、是否按照交办单位规定的时间对代表建议进行网上收签;2、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对代表建议进行办理答复;3、代表对办理单位办理建议的满意程度。根据该通知,三项评定中有一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该单位的总体评定为“不合格”;三项评定都达到“合格”以上,且有两项或两项以上被评定为“良好”或“合格”的,总体评定也相应地评定为“良好”或“合格”。该市16家单位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情况纳入市政府第一阶段绩效评估项目。

              (摘自《中国人大》)

河南省出台保护农民工权益地方性法规

2007年,《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草案)》通过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全国范围内第一部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规定,农民工和企业单位招聘人员有权利参加工会。各级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用人单位依法监督。《条例(草案)》对农民工的工资待遇、保险待遇、子女教育等多方面权益进行了全面保护。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班、中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在劳动合同方面还规定,不签订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摘自《法制参考》)

广东省人大:为“外嫁女”立法

近年来,“外嫁女”权益问题,是我国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沿海发达省区在深化农村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日前,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现已正式获得通过。该办法对“外嫁女”的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和侵害其合法权益”;“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籍仍在原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据报道,该办法是我国首个以立法形式明确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意义十分重大。

                                                          (本刊综合)

安徽:立法机关可纠错红头文件

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对有错不纠的红头文件,本级或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依法予以撤销,将制定和审查红头文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摘自《法制参考》)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监督检查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监督检查本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报告。这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自1979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监督检查本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也是2007年该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点监督项目,在全国各省市中也属首创。

            (摘自《中国人大网》)

福州立法首试委托起草避免部门利益倾向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是一项涉及面广、事关社会各方利益的立法项目,以往此类法规多由负责法规实施的政府部门起草。但在2007年,法规草案的拟订将由专业院校或研究机构来执行,以探索和尝试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法规,以避免部门立法造成的“利益倾向”。据悉,作为该项尝试的开始,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已与相关专业机构签订了委托合同。

             (摘自《中国人大新闻网》)

西藏自治区: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城乡将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在西藏自治区开展的乡、县、市三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拉萨、日喀则等地区的农村和城镇的选民们将按照同等比例选举他们的人大代表。在去年9月底,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正式表决通过了新的名额分配比例:一、城镇人口特多的林芝县、乃东县、日喀则市、拉萨市城关区的人大代表名额按“一比一”的原则进行分配。二、城镇人口较多的噶尔县人大代表名额按“二比一”的原则进行分配。

           (摘自《中国人大网》)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监督新规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修订草案)》,从而引起从政府官员到民间百姓的一致关注。根据这一修订草案,北京市人大代表今后的视察工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且在视察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时,可进行不打招呼的暗访和“突袭”,以便了解现实中最真实的情况,避免视察活动的走过场和形式主义。这正契合了十七大报告中“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实行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论述,真正代表人民利益。 

               (摘自《法制日报》)

浙江省奉化市:常委会审议意见将“面对面”反馈

最近,浙江省奉化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反馈方式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即办理情况由原来的政府部门书面向人大常委会反馈、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改为由政府分管市长负责直接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面对面”汇报,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并进行解释、说明和表态。 

把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反馈列为人大常委会议会的一个专门议题,与原来“文来文往”的做法相比,有三方面促进的作用:一是政府领导更加重视,由于要在常委会上进行汇报,责任在身,所以不能再单纯靠秘书“操刀”,而是要自己动手,做到胸中有数。二是办理工作更加规范深入,主要是更加注意办理的程序和环节,不敢省略或简化,否则汇报时过不了关。三是效果更加明显,除了办理时更加认真外,对一些未能解决的问题,可以当场进行解释、说明,取得谅解,或者根据组成人员的建议寻找解决的新途径。

               (摘自中国人大新闻网)

江苏省扬州市: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亮点频现

———打破户籍限制。针对本市“人户分离、流动人口日益增多”的现象,扬州市人大常委会修改了《选举实施细则》,打破了户籍限制,“人户分离”选民可以选择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投票选举。这不仅方便了大家投票选出自己熟悉、信任,能为自己谋求利益的人大代表,更能保证选民最大限度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见面会搭建沟通平台。扬州市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和选区选民的要求,规定各选区应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见面会搭建起了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之间沟通的有效平台,改变了以往人大代表选举“见榜不见人”的现象。 

———选出的正式候选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从代表候选人的构成看,结构比较合理,整体素质有所提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摘自《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