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学习问答

日期:200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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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学习问答


(接上期)

第三阶段:审议通过阶段(2002-2006年)

监督法草案从提请审议到表决通过,又经过了四年时间,大体经过是:

初审二审,意见纷纭。2002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进行了初审。从审议和各方面意见看,普遍认为制定监督法十分必要,但对监督法草案感到不满意,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分歧意见比较大。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对监督法草案作了认真研究,认为:鉴于草案涉及一些重大问题,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仓促立法,不仅思想难以统一,即使勉强通过,大家也不满意,可能还会造成思想上、工作上的混乱。同时,考虑到草案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为慎重起见,决定将监督法草案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第二类“需要调查研究、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项目。

为慎重起见,20045月,吴邦国委员长委托王兆国、盛华仁副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宪法学习培训班期间,专门听取了参加学习的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的意见。各地方的一致意见主要有两点:一是监督法草案既然已经初审,就不能轻易让它自动终止,否则,影响不好,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探索、研究如何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也会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建议对草案作适当修改后,重新启动审议程序,对有分歧意见的问题可以继续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地意见,继续进行监督法草案的修改工作。

上海座谈会后,法律委、法工委经研究,就实践经验比较成熟、意见比较一致的几个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形成了监督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于20048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修改后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共777条,其内容与初次审议稿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撤职的规定,完善了一些具体规定。在这次审议中,意见分歧仍然较大,但有两点共识:一是认为人大监督工作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必须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二是建议继续认真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积极探索,为立法创造条件。

再组工作班子,调整立法思路。监督法经二审后,根据常委会领导的要求,法律委、法工委于200412月组织了专门工作班子,集中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做好监督法草案修改工作。

20051月、4月、5月,法律委、法工委分别在北京、西安、郑州召开座谈会,邀请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部分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听取对修改监督法草案的意见,一起商讨修改思路。会后,法律委、法工委的同志分别在.陕西、河南部分市、县进行了调研。20057月,法律委、法工委的同志还专门到黑龙江省进行了调研。

工作班子经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和制定监督法的讲话精神,深入研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汇总分析各地的实践做法和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修改监督法草案的总的原则和思路,并据此对监督法草案的框架结构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

在此基础上,20064月下旬,盛华仁副委员长主持召开三次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监督法草案修改工作的意见。5月下旬,王兆国、盛华仁副委员长主持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同志座谈会,传达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修改监督法草案的精神,通报关于修改监督法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考虑。

经过一年多的紧张工作,大的修改六次,大小修改二十多次,新的监督法草案共分948条,比原草案77条减少了29条。但内容比原来更充实了,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对宪法和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这样修改,既增强了针对性、可操作性,也使草案比较简明扼要。

三审获得肯定,四审高票通过。2006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大家对草案三次审议稿给予充分肯定。会后,法律委、法工委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又对草案48条中的27条作了修改。

20068月下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27日下午,常委会全体会议161人到会,以155人赞成、1人反对、5人弃权高票通过了监督法。

3.为什么说监督法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充分体现?

监督法的制定工作,始终是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的,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产物。

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监督法的制定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多次把制定监督法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特别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非常关心监督法制定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于200311月、200512月和20065月先后三次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专题汇报,就修改监督法草案总的指导思想、原则、思路等重大问题,认真地进行了讨论研究,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200666,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南海怀仁堂亲自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专门就监督法草案修改稿同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的负责同志以及无党派同志坦诚交谈,征求意见。就立法问题召开这样的座谈会,在本届是继宪法修正案草案和反分裂国家法草案之后的第三次,充分说明中央对制定监督法的高度重视。在座谈会上,大家对监督法草案修改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给予高度肯定,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建议。最后,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制定监督法所必须把握的重大原则。

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把制定监督法列入立法规划,摆到重要工作日程,从彭真、万里、乔石到李鹏、吴邦国几届常委会领导都亲自进行调查研究。

2003年初,吴邦国委员长刚上任,就亲自调阅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法草案的全部简报,并对如何做好修改监督法草案工作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此后,他又多次听取法律委、法工委汇报,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亲自进行调查研究。

2004922,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整理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监督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上作出重要批示,对如何进一步修改监督法草案提出明确意见和思路,并对如何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从此,监督法制定工作驶入了快车道。

20054月、7月,吴邦国委员长先后到江苏、山东考察,在广泛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就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特别是人大监督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

20051029,吴邦国委员长在长沙亲自召开了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对修改监督法草案的意见,并即席作了重要讲话,对人大监督工作和监督法草案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作出深刻阐述。

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领导也都十分重视监督法的制定工作,亲自进行了许多调查研究。法律委、法工委更是反复多次地深入地方进行调查研究,每一次对草案作出重大修改后,都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都认真研究,慎之又慎。

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监督法的制定过程,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是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过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4.如何准确把握监督法的立法原则?

原则是灵魂,是准则。准确把握监督法的立法原则,对于正确理解贯彻监督法,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宪法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监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对草案加以修改完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