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为建设富裕文明
和谐新青海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 官玉林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十七大精神,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坚定不移地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人一之,我十之”的精神状态,立足本职,扎实工作,把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体现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具体实践中。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为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承担着协助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内务司法领域立法工作、监督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联系有关群众团体等职责,工作内容涉及民主政治建设、普法依法治理、司法监督、行政监察、人民调解、公民权益保障、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方面,这些工作都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直接相关,说到底就是保障和推进社会和谐的工作。我们要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富裕文明和谐的目标要求,认真思考和谋划工作,使我们的工作方向、思路、重点、措施和作风全面适应十七大提出的各项要求,找准依法履行职责与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做到紧密结合、准确切入、重点着力。在当前乃至今后的一个阶段内,内务司法委员会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民主政治立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民主是和谐的源泉,是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因素。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要做到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首先必须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促进提高社会的民主化程度上有所作为。一是要进一步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我省民主政治建设立法工作,认真回顾和总结近年来我省在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的新做法、新经验,协助有关部门适时起草我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和修订居委会组织法办法;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论证维护企业职工民主权益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同时要认真研究、科学判断我省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属于内务司法领域内的立法需求,开展立法调研,完善相关法规,积极填补空白,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二是要依法促进和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工会建设,督促做好村务、厂务和居委会事务公开工作和民主议事工作,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奠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石。
(二)推进依法治省工作,加快社会法治进程
“人治无人和,法治天下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社会的法治化程度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程度,而普法和依法治理是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最直接、最切实的工作,涉及法治建设的全局。为此,内务司法委员会要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关系的认识,把普法依法治理摆到重要位置上,常抓不懈。依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协助常委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报告以及跟踪检查等方式,督促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五五”普法决议,大力推进全民法制教育,积极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在此基础上,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论证,促使普法依法治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一要促进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纠纷,进一步形成法治框架内的稳固的和谐;二要促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遵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群众利益,进一步形成干群之间的和谐关系;三要着力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进一步巩固行政、司法部门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和谐关系。
(三)关注社会建设事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加强社会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机制和管理水平。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范围,要协助常委会强化社会立法,健全和完善有关加强社会管理、规范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法规条例;协助常委会加强社会管理、规范社会组织等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促使社会管理全面走上法治化的轨道。要进一步督促和支持政府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快职能转换,完善和强化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职能,切实搞好政务公开、发展社会事业、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工作,妥善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要进一步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做好基层基础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并坚持“以人为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指导和协助州、市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的立法工作,创造安定祥和的社会秩序;要积极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群众诉求、规范成员行为、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的良好社会管理服务格局。
(四)加大司法监督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关系、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条件,而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司法监督职能,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一要抓好经常性监督,经常性地了解掌握“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二要抓好针对性监督,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诸如打官司难、执行难、赔偿难、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重点问题,建议常委会依据监督法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进行有力监督,并认真做好具体事宜的承办工作。三是抓好有效性监督,通过受理和转办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切实推动司法机关不断健全完善和严格落实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增强内部监督的实效来保障公正司法。四要抓好基础性监督,将监督事与监督人有机结合起来,严格依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切实加强对司法队伍的监督,督促提高司法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为维护司法公正奠定基础性的保障。
(五)重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保持社会整体安定稳固的过程。内务司法委员会结合自身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是责无旁贷的。一是要促进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拓展人民调解的履盖领域,加强对各种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调处,把大量的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初始阶段,使各种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促使全体公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二是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追求,努力减少因群众利益受损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三是要不间断开展工会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实施情况的调研,继续促进做好工会工作,依法保障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和非公有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纠纷。
(六)紧扣民生依法维权,保障人民根本利益
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体现高度关注民生,为民解忧,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要发挥好立法优势,加强公民权益保障领域的立法,进一步完善我省关于企业职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规,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法制建设,指导和协助州、市制定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依法保障各个社会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二要发挥好联系民政工作的优势,使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老、残、孤、困群体得到扶助,特困群众的生计得到解决。三要发挥好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联系行政监察工作的优势,督促查处司法、征地、拆迁等工作中存在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消除矛盾隐患,维护安定团结。四要发挥指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优势,促进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在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的同时,切实帮助群众维护合法权益。
实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宏伟蓝图,对内务司法委员会赋予了光荣而艰巨的任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适应这一形势,在十七大精神的指引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切实起到为这一伟大的事业保驾护航的作用。
首先,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确立更加适应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工作思路,在工作中力争做到四个更加注重,着力在四个方面有新的作为:一是更加注重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着力在民主政治立法和促进基层民主法治上有新的作为;二是更加注重推进社会建设,着力在社会立法和促进社会事务服务上有新的作为;三是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在依法保障公民权益上有新的作为;四是更加注重关注民生,着力在促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有新的作为。
其次,进一步深化与相关各方的工作联系,形成有利于开拓创新的和谐工作环境,进一步深化四个方面的联系:一要深化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了解掌握人民群众对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把握群众最盼最急最想的问题,使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充分体现民意;二要深化与对口联系单位和部门的联系,不断深化沟通和协调,增强对口单位和部门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三要深化与人民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支持作用;四要深化与上下级及外省市区人大内务司法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指导支持和交流协作,相互学习借鉴。
第三,坚持更新更实的措施推进工作,始终保持创新求实的工作局面。一是坚持以民主立法实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愿望,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益和其他权益,以人为本,维护公平正义;二是以建设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管理为重点,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着力在研究问题、抓准矛盾焦点上下功夫,真正做到到实地、摸实情、有实感、求实效,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三是抓规范、上水平,坚持经常性监督、针对性监督和有效性监督并举并重,加强对“两院”的司法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监督,努力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尽职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在监督中体现支持,支持中实施监督;四是进一步加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力度,把信访工作与监督工作结合起来,推行“阳光信访”,提高办理实效,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作者系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