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水利工程管护有了地方性法规
——解读《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本刊记者 文 雅
【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堤防、水库、涝池、渠道、机井、提灌站、水电站、人畜饮水管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审议意见】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将污水处理厂等工程纳入水利工程的范围。
【立法回应】《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堤防、水库、闸(坝)、涝池、渠道、机井、提灌站、水电站、村镇供水、污水处理厂及水文观测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
【审议意见】张玉林副主任、殷彦委员在审议时认为,该款内容在法规中表述没有实际意义,建议删除。
【立法回应】在《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中没有规定上述内容。
【草案修改稿】第六条:非国有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管理和保护,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个人、集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所属的水利工程的定性分类,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审议意见】贾国明副主任、黄健国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对非国有水利工程的规定比较笼统,应进一步细化。同时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够明确,建议斟酌修改。
【立法回应】《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所属的水利工程和非国有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管理和保护,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鼓励省内外的个人、集体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管理和经营水利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草案修改稿】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省管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者由其授权主要受益地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管理;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村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或者灌溉工程的末级渠系,由村(牧)民委员会或者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维护和管理。
【审议意见】张玉林副主任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四款中“受益范围在一个乡镇……维护和管理”的内容同第三款的内容重复,应合并表述。殷彦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由于涉及到的水利工程有几种所有制性质,因此,在管理权限的划分上应再推敲,使之更加科学,避免交叉、重复,造成操作中出现诸多矛盾。同时,第八条第二款的表述不够精炼、严谨,建议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管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周立委员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省管的水利工程”中的“明确”二字。
【立法回应】《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管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受益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者由其授权主要受益地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在一个行政村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或者灌溉工程的末级渠系,由村(牧)民委员会或者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
【草案修改稿】第九条:水利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相应的管理设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有相应的工程运行管理经费来源;
(三)有完备的工程建设档案、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文书。
【审议意见】在审议中,贾国明副主任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的规定不是很清楚,具体由谁来操作,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建设部门,应当明确。殷彦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的表述不够精炼、严谨,应斟酌修改。
【立法回应】《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向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正式移交时,必须同时移交相应的管理设施、工程建设档案、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文书。
【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五项:严格用水管理,保障安全供水,提高用水效率,按规定计收水费;第六项: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工程管理水平,降低供水成本。
【审议意见】殷彦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操作性不强,应研究修改。
【立法回应】《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严格用水管理,保障安全供水,提高用水效率,降低供水成本,按规定计收水费。
【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经营权可以依法租赁或者承包。依法取得水利工程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议意见】周立委员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中增加“拍卖”、“股份制改造”等内容。
【立法回应】《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实行股份制改造,经营权可以依法租赁或者承包。依法取得水利工程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款:水利工程部分功能或者基本功能丧失,确需降等使用或者报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并按审批权限审批。
【审议意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够准确,应斟酌修改。
【立法回应】《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水利工程部分功能、基本功能丧失或者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确需降等使用或者报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并按审批权限审批。
【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应当实行计量供水。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审议意见】韩文等委员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中运动队灌溉用水的计量、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确定等作出规定;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中的“向供水单位”一语。
【立法回应】《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水利工程应当实行计量供水,灌溉用水应当逐步实行按方计量。
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经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设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审议意见】贾国明副主任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原批准部门”具体指项目批准部门还是指水管理部门,不够明确,应作修改。
【立法回应】《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经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设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因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审议意见】殷彦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因建设需要……失去部分功能的”一句表述不够清晰,建议修改。
【立法回应】《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补偿费。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贪污、挪用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经费或者物资的。
【审议意见】贾国明副主任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中的“经费”后增加“水费”两字。
【立法回应】《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贪污、挪用水费或者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经费、物资的。
与此同时,在该条例草案的一审和二审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草案中的“水利工程”修改为“水工程”,与水法、省实施水法办法中的“水工程”的概念保持一致。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立法调研、座谈会上专门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一致认为仍然使用“水利工程”这一概念。其原由是:1、在条例中用“水工程”或者“水利工程”这两个概念都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使用的是“水工程”,现行的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委规章中大多使用的是“水利工程”,外省在立法过程中既有使用“水工程”的,也有使用“水利工程”的。2、“水利工程”这一概念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已约定俗成,易被人们所接受。3、关键是对所使用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本条例已对“水利工程”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不会产生歧义。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水利工程规划、建设方面的内容。对此,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决定在《条例》中不再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因为:1、对已建成的水利工程如何进行管理和保护,是本条例的规范重点;2、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方面的内容,在《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已有规定。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的出台,对于依法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保护和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