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 促进人大工作规范化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制度建设亮点回眸
○ 李志锋
自1997年以来,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建立了16项工作制度,特别是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以来的近几年,新建立的工作制度就多达10项。去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工作要求,认真开展了对地方性法规和重要工作制度的清理、梳理工作,建立了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在新闻媒体中公布,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形成《公报》并发送代表等制度。通过完善常委会工作制度和狠抓一系列具体工作的落实,为进一步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职权,推进人大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坚持与法律相统一,处理好法律规定和完善制度的关系。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新制定的工作制度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新做出的决议、决定要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之内这一重要原则。例如,在制定《人代会议事规则》和《常委会议事规则》时,在如何界定重大事项范围的问题上,对照法律、法规,严格区分宪法和法律赋予“一府两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与人大职权的界限,做到既不越位、又不失职。在制定制度时注意做到与法有据,确保所制定的制度不与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处理好制度建设和实际需要的关系。每一项制度的制定,都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最大可能的集中民智民意,防止产生偏差和盲目行动。充分结合西宁市的实际,认真分析制定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合理的、科学的指导思想和制度框架。在制定过程中,依照法律中有关地方人大的职权及行使方式、程序等规定,围绕某一事项内容,结合本地情况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三、坚持循序渐进,处理好当前需要和长远建设的关系。常委会在制度建设中坚持超前规划,在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下,采取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先行制定条件成熟的制度,防止了贪大求宽、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的问题。
四、坚持与时俱进,处理好相对稳定与适时创新相结合的关系。人大制度无论其内容还是方式,都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需要我们重视总结和吸收多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本着“吐故纳新”、增强常委会工作制度生机与活力的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特别是在学习领会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20号文件精神和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对照《若干意见》和《监督法》的原则与要求,对本地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进行了全面清理,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意见。例如,作出决定废止了《个案监督规定》和《述职评议办法》,修订了《常委会议事规则》,年内计划对《常委会工作条例》再行修改,做到了该制定的抓紧制定,该修订的及时修订,该废止的立即废止。
五、坚持内外有别,处理好规范内部和协调外部的关系。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人大工作制度建设不可能不涉及“一府两院”。人大与“一府两院”的性质不同、职责不同、工作方法不同。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工作制度时坚持内外有别,特别是一些重要制度的制定,如《人代会议事规则》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草案文本事先都上报市委和发送“一府两院”征求意见,注意征得市委的同意和听取“一府两院”的意见。制定工作制度时做到对人大内部重在规范,细而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而对“一府两院”重在协调,只提原则,具体怎样落实由“一府两院”规定。这样做的结果,使制定的制度既适应人大工作的需要,符合西宁实际和发展稳定的要求,又能得到人大自身和“一府两院”的贯彻执行。
(作者单位:西宁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