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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供用电行为 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徐大信

日期:200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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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供用电行为  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徐大信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10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地方电力立法的空白,是我省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我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规范供用电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将进一步推动我省电力事业的发展。

 

立法的必要性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电力事业长足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省现行的电力管理、供应、使用的依据,主要是九十年代国家颁布的《电力法》和国务院出台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在电力设施建设、电力供应和使用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电力供应还不能完全满足电力用户和社会的需要,供电企业和服务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拖欠电费,违法、违章用电现象普遍。同时,窃电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也相应增加。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电力管理和供应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规范供用电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供用电行为加以规范、补充和完善。

 

立法的基本精神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坚持供用电双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正确处理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体现保证用电质量、安全可靠和弱势优先的原则,切实维护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循上位法的立法精神,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要求,对电力供应、电力使用、电力监管等进行了规范,保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证供用电双方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了电力行政管理体制。我国的电力体制是在改革中不断发展调整的。以前,电力部门具有政府管理和企业经营双重职能。电力行政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从原电力局剥离出来,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国家对原有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没有规定由哪个部门行使,各省做法也不相同。我省省、州级行政执法主体相对明确,但县级执法主体不明确,甚至缺位,导致电力监管不到位,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规定,州、市、县人民政府和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了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宣传职责。电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实际生活中,因不知法、不懂法,在供电、用电过程中产生许多矛盾,甚至导致电力事故发生。只有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电力违法行为,震慑和打击少数不法分子的破坏,从而保证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供电企业依法供电、电力用户依法用电和节约用电的意识。

(三)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长期以来,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电能的案件频频发生,既影响供电企业正常运行,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严重威胁电网安全,也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从事爆破、燃放烟花爆竹、悬置气球、放风筝、钓鱼和持不符合安全要求可能造成电力事故的物品进行活动或者作业,从事导致供电设施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搭挂各种物品和擅自架设其他线缆等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

(四)规范中止供电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电力的需求、电能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供电企业在加强运行管理的同时,应保证连续供电,减少设备检修和电缆系统事故对电力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满足电力用户的用电要求,不得扩大中止供电的事由。对此,《条例》对中止供电的情形作了限制,即:供电企业计划检修、临时检修或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用电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用户逾期不交纳电费,经催交仍不交纳;窃电和违法、违章用电。除出现以上情况外,供电企业不得中止向电力用户供电,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确定了特殊情况下窃电时间的推定。电能是一种无形的产、供、销同时完成的特殊商品,不像其他商品可以存储,盗窃后无法实物验证。为了有效打击窃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条例》特别对在无法确定窃电时间和窃电量的特殊情况下,窃电时间的推定做了规定并进行了限制。《条例》规定,对窃电时间确实不能确定的,窃电天数至少按180日计算,最多不超过240日计算,生产经营用户每日窃电时间按照12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每日窃电时间按照6小时计算。

(六)完善了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中的违法行为涉及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供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各个方面。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为了使《条例》中法律责任更加简洁,易于执行,上位法对各类违法行为已规定了法律责任的,《条例》不再作重复规定,对有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本省实际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使之更加完善,便于操作。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