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知识

日期: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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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知识


(接上期) 

5.乡长、副乡长犯错误可否由县政府先停止其职务,待乡人大开会时再予以罢免

:我省在反腐败斗争中,查出有的乡长、副乡长犯有错误,有的县由县委、县政府、县监察局给予撤职处分,而未经乡人大罢免。对此,一些县人大常委会认为不妥,因为乡人大召开会议并不困难,如确实不宜担任乡长、副乡长职务的,还是经由乡人大罢免为好,否则会影响乡人大代表的情绪。根据1957年《奖惩暂行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一般应交乡人大开会罢免,必要时,可由上一级政府先行停止职务,待乡人大开会时再予以罢免。妥否?(贵州省人大常委会198994)

答:乡长、副乡长因有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应尽可能召开乡人大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根据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10条第3项的规定,在罢免前,县人民政府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必要时,县人民政府也可以予以撤职。(198999)

6.乡镇长需要给予开除处分法律手续如何办

问: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乡、镇长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犯有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开除处分,审批手续如何办理?(劳动人事部1987127)

答:乡、镇长犯有严重错误,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先依法罢免或撤职后,再按《国务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10条办理开除手续。(198759)

7.乡长被乡人代会罢免后,上级行政机关可否再给其撤职处分

问:我省一乡长已被乡人代会罢免,县监察局为严肃纪律,拟再给其撤职处分。我们认为这样做不好,因为乡长被罢免,其乡长职务已不存在,再撤销其职务于理不通。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989417)

答:同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1989523)

8.人代会及常委会的罢免或撤职与上级政府的撤职是什么关系,两者有何区别

问: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作罢免或撤销同级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根据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10条第3项“在必要的时候,上级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的规定,也可以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这两种处理方式有何关系和区别?如果上级人民政府已作撤职决定,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还需作出罢免或撤销职务的决定?(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891019)

答:一、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或者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一般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罢免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职务。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关于“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必要的时候,上级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的规定,在特殊情况或者紧急情况下,上级政府如果认为必要,也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三、如果上级政府已作出了撤职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不宜再作出罢免或撤销职务的决定。(1989121)

9.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如何撤销市长职务

问:我省某市市长生活作风有问题,市纪委已查证属实,拟撤销其市长职务。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如何撤销市长职务?(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8963)

答:按照地方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也可以按照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10条第3项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先行停止其职务;必要的时候,上级人民政府也可以予以撤职。(198974)

10.副市长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其职务是否自然撤销

问:我省某市一位副市长因受贿于19894月被逮捕,19898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两年。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1982年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邢台市人大根据上述规定,认为该副市长的职务已自然撤销,不需再撤销或罢免其职务。邢台市人大的意见妥否?(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90313)

答: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根据这一规定,邢台市某副市长因犯受贿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副市长的职务自然撤销,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对其职务自然撤销予以公告。(199059)

11.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在任命新一届政府厅、局长前,可否决定撤销犯有错误的上一届政府的计生委主任的职务

问:湖北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在1月下旬闭幕,选举了省长、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新一届政府的委员会主任、厅长拟在本月下旬举行的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任命。省八届政府一位组成人员犯有错误,省纪委建议给他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是否可以决定撤销上届政府的这个组成人员的职务?(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8210)

答:宪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湖北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已经选出新一届政府领导人,上一届政府组成人员的任期已届满。对犯错误的上一届政府的组成人员,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可否决定撤销其职务,可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决定。(1998218)

12.罢免案经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应如何处理

问:19881月上届省人大会议上有86名代表提出对省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列入议程经代表讨论,认为提出罢免的理由事实还需调查,大会通过决议授权常委会3名副主任、5名专职委员及常委会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委员会调查,调查认为罢免案中所提情况基本属实。但考虑到该同志已不再列入新的一届检察长候选人和代表在罢免案中提到的两个案件都是在省委干预下决定的。所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拟建议不予罢免。具体做法,由调查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该同志向人代会作出比较深刻的检查,主席团向大会提出不予罢免的建议,交代表讨论,如多数代表同意,就不再对罢免案进行表决。在时间上准备安排在换届选举之后进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1988516)

答:所提问题,可由省人大决定。(1988521)

13.如何解决在处理罢免案过程中所遇到的几个问题

问:我省部分人大代表在省人大七届二次会议上联名提出了对一名副省长的罢免案。由于地方组织法第10条规定过于原则,特请示如下几个问题:

一、罢免案是否属于议案的范围?是否应按照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日期进行办理?

二、罢免政府领导人需要有哪些标准?

三、是否要经组织调查后,才能将罢免案提交大会表决?

四、罢免案经大会全体代表审议后,是否必须在本次会议上表决?(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常务主席1989514)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1条的规定,省人大举行会议时,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副省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根据这一规定:

一、对代表依法提出的罢免案,主席团不宜以超过议案截止日期为由,不提请大会审议。

二、罢免副省长要有什么标准,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要求一定要符合什么标准才能提出罢免案。

三、对罢免案,如果要先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再由省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决定,要由大会决定;如果要由省人大授权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决定是否撤销其副省长的职务,也要由大会决定。

如果大会对以上两个方案都不同意,罢免案就应提请大会表决。

总之,不论采取什么办法,都应由大会决定。(1989515)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