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立法考察。在连续两天紧张活动后,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立法考察,安排在
伯特的报告从一个案例说起。有一个生产厂家生产一种由拖拉机牵引的割草机,割草机与拖拉机可以成为90度角,割草的面积大,效率高。案情是,割草机由一辆汽车牵引,在路上行驶,由于割草机油压部分松动,偏到了人行道上,造成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两个孩子伤害。这就涉及到产品侵权责任的问题。
德国关于产品责任的请求权,有两方面法律规定。一是民法典,二是产权责任法。除此之外,还有些特别法,例如药品责任,就在药品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德国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权益范围,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营业权和一般人格权,也予以保护。前者如挖掘机工人修马路,在马路上挖坑,结果挖断了地下电缆,造成使用该电缆养鸡的农民的鸡死亡。这里损害的就是经营权。后者如自然人被非法拍照、被登载、编造的小道消息登载,这时,受害人可以依据一般人格权请求发表的人、拍照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构成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应当具有以下要件:一是要有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二是要有因果关系,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行为与受损害的法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次是法益的被侵害与利益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一般采取反推的方法认定,即如果没有这个行为,就不会有结果的发生。德国还有一个因果关系的理论———保护目的说,即受到侵害所产生的损害,是不是法律所要保护的目的,如果是,那么就构成侵权责任。例如,德国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闯红灯,在离所闯红灯
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对产品质量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的要件一是生产者,包括产品的最终生产者,零部件或者原材料的提供者,产品的进口商,以及视作生产者,如贴上商标的产品,商标所表明的生产者;二是缺陷,其定义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即使是尽到了注意义务,但是没有保证安全性,也具有缺陷。因此,缺陷强调的基本点,就是其不具有安全性;三是损害。
民法典与产品质量责任法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请求权的区别,一是赔偿范围不同。民法典第823条规定的请求权,赔偿范围没有上限。但是产品责任法的侵权赔偿范围最高限额为8500万欧元,即同一种缺陷产品全部的赔偿数额不得超过这个限额。二是诉讼时效不同。民法典823条规定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是三年,但是侵害的法益是生命、健康和身体以及自由的,则为30年。产品责任法规定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只有三年。
伯特博士报告后,考察组与事务所参会人员,就设计缺陷损害责任、产品侵权责任请求权管辖、流通过程中造成的缺陷、销售者责任等问题的立法规定,进行了讨论。
环境污染的侵权立法考察,是
在谈到环境侵害侵权立法这个主题时,库珀先生说,环境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利益,被称之为公共品。因此,对侵害环境的行为,就要进行惩治,以利于采取更好的措施,保护环境。德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确立了三大目标:一是对环境污染,实行预防为主,防治优先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在生活和生产的方方面面。比如,德国住家的大楼边上,都有分为不同的颜色的垃圾箱和垃圾桶,对垃圾分类回收。蓝色的是装报纸的,黄色的是装塑料的,各种瓶子放在公共垃圾箱中。大型垃圾例如电冰箱、电器、汽车等,有专门收集地进行收集。执行的原则是自愿为主,不自愿的,则强制进行。同时,还有一些经济的手段,限制垃圾的产生。例如购买金属包装的商品,消费者要付押金,这样就会减少使用。为了保护水源和河流,德国规定任何排向河流和水源的液体,都必须进行净化处理。支持工业企业使用不会造成污染的原料或者可以回收的原料。二是回收再利用优先于销毁污染产品。例如废旧的玻璃制品,回收制造新的产品,纸制品回收做成再生纸。如果对一种垃圾只能用燃烧的方法进行销毁,还要对燃烧产生的热能进行有效的利用。三是不能预防也不能销毁利用的,那么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进行损害赔偿。国家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同时负责治理受到损害的环境。这三大目标的确定和实施,为保护环境打下了一个非常好的基础。这个政策对企业利弊兼有,一方面防治污染需要增加成本,影响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新的机会。例如,由于环境保护使新的企业应运而生,如垃圾处理业的蓬勃发展。德国的垃圾处理业在全球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
德国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由多部法律规定,普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民法典外,原子能法规定了核电站所有人的责任,赔偿没有最高限额,一旦发生泄漏,导致财产和人身的损害,要全额赔偿。为了保障核电站所有人的责任承担的资金来源,德国核电站的所有人达成相互协助的协定,一座核电站一旦发生事故,其他的核电站都要拿出资金进行资助。如果核电站无法筹集到赔偿数额,则国家要补足这个数额。如果损失超过了25亿欧元,则核电站所有人要承担无限责任,要用个人的财产进行不足部分的赔偿。环境责任法为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提供了依据。如钢铁业一起污染事件最高赔偿额为8500万欧元。另外,加害人还必须承担披露信息的义务,有义务回答问题。水源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水源地及水源的污染,如储油罐泄漏造成土地污染,影响地下水的质量,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赔偿数额的上限。联邦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法规定,污染没有得到治理的,还可以依据这部法律请求赔偿。受害人可能是直接的相邻人,也可能是
———医疗责任事故侵权责任和交往侵权责任立法考察。这两项立法考察,分别于
关于医生责任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德国早期是由患者举证。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患者举证责任有了很大的减轻,如果医生有重大的医疗操作失误或者没有尽到记录义务时,举证责任倒置。其他还有一些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的规定。这个变化的重点仍是强调医生的说明义务。德国法认为,对病人采取任何治疗都是侵害身体,只有充分说明了,经过患者同意,才可以治疗患者的身体。证明医生已尽说明义务也是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责任事故赔偿德国适用侵权责任赔偿的一般规定。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有形损害,身体、健康的损害,赔偿误工损失等,得到全部的赔偿;二是无形的损害,赔偿精神损害,在赔偿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德国赔偿的额度较低,这与他们的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一定的关系,但是近年来对严重的责任事故增加了赔偿额度,例如在接生时伤害了新生儿的健康,造成残疾,最高的赔偿可以达到50万欧元。
克里斯蒂安·卢克斯·维森纳法官给我们作了题为《德国法中的交往安全义务》的报告。德国设定交往安全义务,是为了约束拥有道路和土地的人对经过其道路或者土地时权利的侵害。这在法律上属于侵权行为法领域,但是没有明文规定,是法官总结的概念。交往安全义务分为三种不同类型:一是道路、土地和场所。强调道路、土地、商、餐馆,以及公众可以进入的其他地方的拥有者,应当履行保证其畅通性、安全性的义务。二是物的所有人承担对物的安全监管义务。三是特殊职业,这与产品侵权责任有关。如建筑业工程师设计图纸,如果有安全隐患,不但对合同的当事人要负责任,而且要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违反交往安全义务的构成要件。违反交往安全义务赔偿的前提有五个要件:一是权益的侵害,二是违反交往安全义务,三是因果关系,四是违法性,五是过错。判断违反交往安全义务的侵权责任。确定违反交往安全义务的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原告举证。但是司法实践发展了一系列的减轻原告举证责任的做法。例如,医疗事故中的医生必须履行记录、说明的义务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