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助推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日期:200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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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对上位法的原则性条款作了细化,规定了许多可操作性措施,必将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关于创业扶持

1、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创业难、发展难的问题,就要消除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其营造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办法吸收了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生产、经营领域,中小企业均可进入。支持、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电力、石油、通信、铁路和国防科技工业、旅游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建设,以及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金融服务等领域。

2、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依法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参与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3、简化对中小企业的审批手续。办法规定,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有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审批项目,实行统一受理、分别审批的并联审批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进行并联审批工作;有关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4、在本省创办中小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关于资金扶持

针对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和融资难的问题,办法力图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破解: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二是鼓励、引导中小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设备、厂房等方式筹集资金,以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直接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省政府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三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协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国家科技计划研发经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资金。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其融资创造条件,并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金,根据担保机构的年度担保总额,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关于技术创新

针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办法规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采用国内先进技术标准实施的改造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科技人员参与中小企业科研项目开发,并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可以获得股权收益;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开发和应用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并帮助其争取国家信息产业扶持资金;用于职工培训的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关于权益保护

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办法从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涉及中小企业重大利益的政策措施前,应当征求其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二是向中小企业征收行政事业费、政府性基金等费用,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三是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代收费用。居(村、牧)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不得向所在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费。四是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定依据。推行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不得就同一内容对同一企业重复实施监督检查。五是禁止行政机关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检验检测、审查审核、评估等活动,所需费用由委托机关支付。六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强行要求中小企业加入有关协会、团体,不得强制其参加培训、接受服务、购买指定产品,不得强行收取会费。七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办法在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其规定了相应的义务,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女工特殊保护等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二是应当保障职工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