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日期:200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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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自2001年开始在全省公民中实施了第四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逐步增强,依法治省工作深入推进,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依法治省,保障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建设,有必要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省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为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围绕中心,明确任务,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要适应我省“十一五” 规划的新要求,适应公民学习和运用法律的需求,确定内容,加大力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切实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学习宪法、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大力加强与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民族宗教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大力加强我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学习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省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爱国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全体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保障和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要重点做好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牧民的学法用法水平。领导干部重在提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所有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重在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青少年重在培养法制观念,养成从小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在培养诚信守法观念,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农牧民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三、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紧紧围绕“平安青海”、“和谐青海”、“法治青海”建设,进一步深化各地区、各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各地区要通过完善依法行政体制、机制和制度,依法行使公共权力,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各行业要围绕法治化管理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强专项检查和治理,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各级司法部门要通过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促进公正司法;基层依法治理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等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创新方式,注重实效,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从我省实际出发,找准法制宣传教育与全省中心工作、群众生产生活的结合点,不断创新工作的形式和载体,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类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力戒形式主义,增强工作实效。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对象和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方法、措施和考核标准,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宗教活动场所,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园地、阵地建设,强化大众传播媒体和新闻通讯单位的社会责任,不断拓展宣传教育途径,丰富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召力,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都要在省委的领导下,积极参与,齐抓共管,高度重视和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激励监督机制,建立和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尽力解决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经费、教材、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部门要再接再厉,加大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服务工作的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