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知识问答

日期:2006-05-31
字体:【 打印本页

1、县、乡两级选举开始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第一,思想准备工作。主要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选举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班子的思想认识。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他们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本省制定的选举法实施细则,充分认识搞好县、乡两级直接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确立依法办事思想。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强搞好选举工作的信心和自觉性。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对选举工作有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就能把选举工作摆正位置,解决好同各项工作的关系,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组织准备工作。主要是从上到下建立起强有力的选举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选举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选区划定之后,各选区还要建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选区的选举活动。下级选举机构应接受上级选举机构的领导或者指导。

在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要成立选举工作办公室,专门承办选举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三,选举具体事务的准备工作。主要是选举经费预算的编造,选举工作方案的制定,选举票证、统计表格和各种学习宣传材料的印制,选举办公地点的确定等等。

2、直接选举工作由哪里领导?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3、选举委员会应由哪些人组成,怎样产生?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各以多少人组成为宜?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并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一般由党委或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以及组织、宣传、统战、民政、财政、人事、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党、政、群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人士组成。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县级人大常务会决定。

县级选举委员会成员以七至十五人组成。

4、选举委员会有哪些工作任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主要是:

一、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本省的选举法实施细则,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依法办事,保障选民行使民主权利。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部署和检查选举工作。

三、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指导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和审查选民资格,颁发选民证。

四、受理对选民资格的申诉,做出处理决定;受理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和破坏活动的检举控告,并提交有关单位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按选举程序指导各选区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工作,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规定选举日,组织投票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颁发代表当选证书,登记当选代表名单。

六、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上级选举委员会及时报告选举工作。

七、管理使用好选举经费。选举结束后,要及时做出工作总结,并将选举工作文件和表册分别立卷归档。

5、怎样进行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1) 县、乡选举工作一开始,就应组织骨干队伍大张旗鼓地宣传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活动,真正把群众发动起来,积极投入到选举活动中去。

(2) 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到街道、厂矿、学校、田间地头进行宣传,并针对群众中对选举的各种认识,具体进行诱导性的宣传教育。

(3) 为了使宣传发动工作切实落实到一家一户,可以采取固定专人,分工包干,可以对因家务拖累的妇女、老弱病残和因事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的人,登门走访,个别进行宣传发动,使宣传发动工作不留死角。

(4) 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还要结合选举工作的各个阶段,反复宣传选举法的章节,做什么宣传什么,便于选民理解接受,推动选举工作的顺利发展,保证质量。

总之,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一定要注意因地制宜,可采取集中宣传与分散宣传相结合,大小会宣讲与个别辅导相结合,普遍与个别发动相结合,全面与重点相结合等方法。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但工作一定要扎扎实实,注意宣传效果,不搞形式主义。

6、什么叫选民?选民与公民、人民有何区别?

凡是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经过选民登记,确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领得选民证的公民,都叫选民。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国籍是取得一个国家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在我国,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指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地位,公民则是指的法律地位。二者有区别又有联系,不能混为一谈。在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其他劳动者,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更广泛,公民中不仅包括全体人民,而且包括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具体说,选民与公民的区别是:选民不包括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有的公民,即使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若没有经过法定手续进行登记,没有取得选民证,也不能称之为选民。选民与人民的区别是:重要的是看其年龄是否具有管理国家的行为能力,是否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年龄,以及是否经过选民登记领得选民证。也就是说,如果年龄不足十八周岁的人,不能叫选民,即使年龄足,若未进行选民登记领得选民证,也不能称之为选民。

7、什么叫选举法定年龄?怎样计算选举法定年龄?

选举法定年龄是指在进行选举时,按照法律规定所必须达到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

我国的宪法、选举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为选举法定年龄,其计算方法是:从出生之日起至投票选举之日止,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就是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应当注意的是,绝对不能以出生的那一天算作一岁,也不可只算到选民登记那一天为止,必须算到投票选举(选举日)的那一天,看是否已满十八周岁。另外,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出生日期。

8、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其具体原则是:

(一)机关、团体、工矿、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离退休干部、职工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经原户口所在地同意,也可以在原单位或现住地进行登记。

(二)农村人口和城镇居民按常住户口进行登记。

(三)在现住地居住一年以上而户口不在该地的人员,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证明后,可以在居住地进行登记,并参加选举。

(四)出国探亲、学习、访问、考察、援外等工作人员和留学生应在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五)外出一年以上而又下落不明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若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补办登记手续。

9、怎样确定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精神病患者。一般说,精神病患者是指心神失常,精神错乱,神志不清,失去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在精神病患者中,有的经常处于失去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能力的状态,有的属于间歇性发作的。

在确定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应注意以下两点:首先,要从思想上明确,精神病患者是由于生理上的原因丧失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这同由于政治上的原因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应当严格区别,绝对不能混为一谈。其次,在确定一个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必须有监护人、周围群众、所在单位和医疗单位的证明,凡属经常处于失去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可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则应列入选民名单,若在投票选举那天精神病发作,应视为暂不能行使权利处理。

对于一些痴、呆、傻人员,不应笼统地一律对待。对于这类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主要也应看其有无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能力。凡属一般反映迟钝,能够表达自己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根本不能明确表达自己意志行为的,也须由监护人、周围群众、所在单位或医疗单位证明,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所有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傻人员,必须经乡级选举委员会批准,报县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10、盲、聋哑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何确定?

盲、聋哑人员一般都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应与健康人一样对待,不得歧视,应当列入选民名单,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的地方把盲、聋、哑人不列入选民名单是违法的。但如有的盲、聋、哑人员合并有精神病或严重痴呆,失去表达自己意志的能力,可参照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原则进行处理。

11、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中,哪些人应予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因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12、正在服刑和被羁押、拘役、管制的人员中,哪些人应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如何行使选举权利?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13、哪些人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下列人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其他罪犯依法同时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的)依法同时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现正在服刑的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流氓、盗窃(重大)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依法同时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14、选民的登记工作如何进行?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个公民只登记一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在选民登记工作中,注意抓住三个环节,掌握五个步骤。

三个环节是:(1)要选好登记员,建立登记小组。登记员应选调办事公正、工作细致、熟悉情况、责任心强和有一定文化的人担任。(2)培训好登记员,使之明确选民登记工作的重要性,登记的范围和政策界限,登记的时间和步骤,以及登记的具体做法和要求。(3)登记小组在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所派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登记应按户口册逐户逐人进行,做到准确、合法、不重、不漏、不错,使应享受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

五个步骤是:(1)按照户口册对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逐个登记造册。(2)根据登记册逐户逐人进行核对,发现错误,及时纠正。(3)对地址不详的选民,经过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后予以登记。(4)选民小组登记完毕后,要造表汇总经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报乡级选举委员会审定,并报县级选举委员会备案。(5)对确定有选举资格的人,按选区张榜公布选民名单,经过群众看榜审议无误后,发给选民证。

1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牧、林、渔场的干部、职工应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他们可以在按居住状况所划分的选区登记,也可以在所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16、临时工、协议工应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临时工、协议工有的因工作单位不固定,在进行选民登记时,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不在一个选区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证明后,也可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17、农村、牧区长期在外搞工、副业或商业的人员应在哪里进行选民登记?

凡属农村、牧区集体组织的在外搞工、副业的人员,有关选区应派专人通知他们回家进行选民登记。或者将他们就地单独编为一个选民小组进行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

属于个人外出搞工、副业的零散人员,有关选区应通知他们回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属于个体户长期在城市经商者,应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证明后,在现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活动。

18、乡改镇后,个别村(选区)有变动,其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如何办?

乡改镇后,个别村(选区)划入新建的镇或划给别的乡,这些村(选区)的原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能成为新建的镇或别的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但可以列席新划入镇(乡)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在划进的村(选区)重新选举镇(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19、对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应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在选民登记中,如发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选区应尽量设法查找其下落,并通知其回家或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及参加选举。经过工作,确实查无下落,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20、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及随军家属,应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对于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编职工及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应在所在部队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

21、在进行县、乡两级直接选举期间,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应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正在进行县、乡两级直接选举期间,对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首先应问明他们在别外是否已参加过这届选举,如若在别处已参加过这届选举的,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有参加过这届选举的,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予以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在其居住地或者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22、对离休、退休人员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对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但离休、退休人员属于由原工作单位统一管理的,可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离休、退休人员到外地工作、疗养(休养)、住院医疗或随外地亲属生活的,也可在现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23、怎样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张榜公布选民名单,以选区或选民小组进行。(1)应严格按照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三十日以前公布。(2)选民榜要字迹工整清晰,布置要庄严隆重,便于选民阅看。(3)选民榜公布后,及时组织选民阅看、审议,如有错登、漏登、重登的,要及时依法纠正。(4)在选举日前,对选民名单要进行一次清理,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将原定选举日推迟时,在推迟期间新增加的十八周岁选民应予补登。

24、已退休、离休的职工可否被推荐选为人大代表?

宪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离休、退休的职工可以被选为人大代表。

25、什么是选区?

选区是法律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时划分的区域。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6、什么是选举单位?

选举单位,是按行政区域、军队设立的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因此,从县级到省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是它们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外,还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台湾省。

27、选举单位与选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主要区别是:选举单位是由人大代表组成的,进行投票选举的人,仅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不是选民。所选出的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选区是由选民组成的,进行投票选举的人,都是本选区的选民。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应向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负责,要直接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并向选民报告工作、解释政策,选民有权直接监督和罢免代表。选民同他们选出的代表是直接关系。

28、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选区?

这次换届选举与以往不同,是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各地人大一定要将选区划分作为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选区是选民进行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又是当选者的主要活动区域。依据选举法规定,选区划分有两个原则。一是选区划分可按居住状况,也可按单位划分;二是选区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举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应大致相等。选区的划分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应当注意的是,县、乡同步换届选举,应当分别划分选区。

29.如何根据城乡居民的居住状况具体划分选区?

选区的规模一般不宜划得过大,按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农村可按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也可按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乡级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联合划分选区。城镇原则上以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与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按一个村民小组划分选区,也可按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

总之,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决定如何划分选区,但每一选区选举的代表一般是一至三名。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