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民族立法

日期:200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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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过去的五年,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了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条例》、《河道管理条例》。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对原有的县《森林管护条例》、《水利工程管护条例》和《自治条例》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通过这些条例的制定、修改和施行,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条件,同时,认真总结多年来的立法工作经验,根据《立法法》及省人大有关立法规定,制定并施行了《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制度保证。

    一、加强民族立法工作的基本做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不断增强民族立法工作的自觉性。民族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高度去认识民族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积极组织常委会一班人认真学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刻领会民族区域自治这一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内涵,正确把握国家立法、地方立法与民族地方立法的权限划分,不断拓宽立法思路,积极探索立法途径,真正把立法工作摆在人大工作的重要位置,经常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立法规划的执行情况,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力求使制定的条例完善严谨、切实可行。

(二)坚持立法原则,突出民族地方特色。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和维护民族的整体利益是民族地方立法的总要求。突出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着眼于国家立法不能解决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问题,是自治地方立法的生命所在。因此,在具体立法工作中,主要把握了三点:一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使民族立法不与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即使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需对某些法律进行变通规定的,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坚持急用先立,注重立法的实效性,使制定的条例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行得通、落得实,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注意立法的程序性、严肃性,从各个环节上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办事,为提高立法质量奠定了基础。

(三)把握“五个关系”,保证立法质量。为提高立法质量,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进行探索和研究,在立法工作中注意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一是简与繁的关系,力争避免“大而全”、“小而全”;二是管与放的关系,从本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实际出发,该管的要管住、管好,该放的要放开,搞活;三是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既要照顾局部和眼前利益,更要考虑整体和长远利益;四是民族立法与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关系,不“照抄照搬”法规的内容,着重体现和突出地方民族特点,有几条,定几条;五是立法规划编制与年度立法计划的关系,将立法规划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基础,把执行好年度立法计划作为落实立法规划编制的保证,从而使立法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民族立法工作的体会

(一)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保证。立法的目的就是要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通过立法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成为人人都遵守的行为规范。因此,民族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坚持立法的内容符合党的重大决策,体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立法工作中的困难和重大问题、重大事情,多向县委请示、汇报,从而保证民族立法工作的政治方向。

(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民族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民族立法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只有这样,才能使维护国家法制、保障民族整体利益相统一。遇到国家尚未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而自治县根据需要进行立法时,则保持慎重态度。

(三)紧密联系实际、突出地方特点是提高民族立法质量的关键。民族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旨在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与特殊问题的需要,所以,在立法中始终注意从实际需要出发,围绕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突出地方特点、民族特色,才能保证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四)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依靠集体智慧是民族立法坚持的工作方法。只有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依靠集体的智慧和力量,立法工作才能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制定出来的条例便于贯彻实施。其中最基本的就是要坚持上下、左右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横向联系与交流,主动争取得到上级人大的指导和帮助,保证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作者单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