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内司委信访工作中的案件监督

日期:200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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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办理信访案件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体察社情民意的窗口,如何更进一步提高办理信访案件的水平,是目前内司委的重点工作之一。实践证明,加大内司委信访案件的监督力度,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

    当前,要实施好信访案件监督,必须从现有的法律和具体工作出发,既要加大力度又要把握尺度,在实践中务求做到把握“四个关口”,做到“四个准确”,坚持“四个原则”,力争“五个结合”。

一、把握好“四个关口”。一是把握好案件来源关。主要是做好信访件办理前的接待登记、询问了解、证据把握、内容审查和法律法规的适用正确与否的前期工作,以及审查信访主张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属于内司委信访件范围等。内司委的信访件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反映的事关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案件;全国人大内司委交办的案件;外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或内司委要求协办的案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交办的案件等。二是把握好案件性质关。主要审查信访件中是否反映有明显执法不公、违法办案或久诉不息,群体访、社会上有严重影响的案件问题;生效的决定、裁定或判决错误、超审限审理、超期限羁押的案件问题;涉及人大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重大案件等。三是把握好案件办理的方式关。主要要以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为依据,在办理信访件时力求形式统一,程序规范。一般案件,司法监督处5日内转办公厅信访处办理。以转办单形式办理的案件,司法监督处处长审签后7日内由有关单位办理。以函的形式办理的重点、典型和较大的案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审签后,15日内交有关单位办理。四是把握好案件反馈的效果关。对交办的案件,司法监督处在规定的时间内询问办理情况,对承办单位超过期限未办结的,积极催办、督办。从近几年信访件办理反馈的情况看,个别单位在办理信访件时,对加强新时期人大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对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的政治责任感认识还不够,责任还不强。比如,个别单位在办理人大信访件时,抱着积极答复,内容不动,形式不改的态度,让人看起来对信访件都有答复,但从内心深处却拒绝人大的监督,漠视人大的监督,冷却人大的监督。

二、做到“四个准确”。一是准确掌握案件办理的范围。到人大内司委的信访件反映的问题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且大多发生于基层,而解决这些问题的职权又分属不同部门。因此,选准办理案件的单位,是主要问题。虽然办理信访案件讲求同级办理,但具体操作时,为了增强办理的效果,我们也与基层办理单位、办理人经常联系。所以,在选准范围后,应积极行动,变被动为主动,变群众信访为我们下访,努力做到纵向协同、横向协调,使办理形成合力,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廉价的办理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最大的问题,以减少办理单位和信访者的资源浪费,减轻办理单位的负担和压力,达到办理信访件的最佳效果。二是准确掌握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对缺乏新的证据、案情简单清楚、原处理和结果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或无明显错误的案件,不予转办,规劝信访人罢诉息访。三是准确把握办理的案件事实。对群众信访案件反映的问题要吃准,深入实地调研,走到跟前倾听,注意听取多方意见,掌握案件真实情况,不偏听偏信,不主观臆断,努力把社会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期和萌芽状态。四是准确提出办理的案件意见。对需转有关部门处理的重点案件,集体讨论,大家研究,保证办理意见和建议的准确性,力求符合客观事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法论案,以理服人。

三、坚持“四个原则”。一是集体研究决定原则。近几年,内司委针对群众信访多的问题,大都采用集体研究讨论的办法来解决。二是案件重点性原则(或称典型性原则)。人民群众到人大内司委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很多,选择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进行监督,是一个很重要的决策方式,把办理重点、典型案件与人大监督工作结合起来,进行重点督办,达到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促进“一府两院”和行政单位改进工作的目的。该转的案件依法及时转办,不该转的案件一律放置后下功夫做信访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罢访息诉,安心回家。三是事后监督不代替司法机关办案的原则。内司委对信访案件的处理一贯坚持事后处理的原则,群众不申诉、不反映的不主动处理,对那些在最初审理、初次审结或二审处理时四处上访的案件,我们本着监督与支持相结合的原则,本着尊重办理单位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原则,及时做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待案件有结果后再与信访人联系,依法监督,跟踪督办,适时解决所存在的问题,不把信访问题一扔了之、一转了之。四是实事求是的原则。案件监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所在,力争做到有错案必纠、有问题必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办理人员的责任。如果案件处理正确而上访人却继续申诉时,在做信访人思想工作的同时,也积极与办理单位和具体办理人联系,依法给予信访件公正评判,使每个上访件都能排除不应有的干扰,维护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予办理单位工作上的支持,做到了监督与支持并存。

四、力争“五个结合”。一是把办理信访案件与学习落实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结合起来。将办理信访件二者紧密的结合起来,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内司委信访案件的监督工作,对于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对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把听取信访人申诉理由与办理意见、查阅卷宗与实地调查结合起来。对信访人提出的上访理由和申诉主张,我们既不草率下结论,也不妄加评判,更不当场转办,而是抱着慎之又慎的负责态度,与办理单位负责人、主办案件人联系协调后面对面的商讨、交换意见和看法,达成共识。列入办理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不能只听一方意见或只查看手头现有的材料,必须要把查阅案件材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并组织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员深入事发地和处理地,核实证据,研究情况,剖析问题,公正及时的去处理问题。三是把协调处理与督促落实结合起来。每一个信访案件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直接表现,监督权在人大,可具体办理权却在“一府两院”和一些行政单位。要想把监督权落到实处,可运用召开一些案件座谈会、协调会、分析研究会、限期、现场答复会等形式,加强与办理单位的沟通,最后形成合力,解决问题。四是把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法律对有些问题的规定,某些信访人自认为不合乎逻辑关系,没有人情味,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处理信访件时,要摈弃从前死板的、固定的办理模式,从法律、事实和实际出发,从新形势、新发展和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讲求法律效果,追求社会效果,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的统一起来。五是把制定的制度与办理的程序结合起来。今年,内司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内司委信访案件办理办法》、《内司委听取司法机关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制度》等工作制度,注重信访案件办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以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信访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作者单位:省人大内司委司法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