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高代表素质的思考

日期:200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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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担负着代表人民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管理国家事务,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职责。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职能的充分发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素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对于认真贯彻中央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新时期人大代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当前在代表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提高代表素质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人大代表应该具备的素质

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要行使好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力,必须在各个方面具备较高的素质。

1、政治素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在人大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核心就是坚持人大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只有树立坚定的社会主义政治信念,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行使职权,保证人大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向前迈进。

2、文化素质。人大工作涵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大代表只有具备比较全面的文化知识结构,才能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性社会,人大代表除了具备较强的阅读、理解文件材料,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的基本素质要求外,更应该与时俱进,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既要学习和掌握政治理论和人文科学方面的知识,又要学习和掌握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3、法律素质。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是法治社会对每一个公民的普遍要求,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人大代表更应该具备这方面素质。制定法律法规和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人大代表只有懂得法律,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行使立法、监督等各项职权。因此,人大代表不仅要带头学法、用法和守法,而且还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努力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好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

4、议政素质。人大代表的议政素质,就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在新的形势下,人大代表应该具备的议政素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观察问题、思考问题、把握问题本质,善于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上、长远上、根本上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的能力;二是深入实际,开展调研,发挥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的能力;三是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二、代表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完善,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代表法》的贯彻实施,各级人大代表的结构和素质正不断趋向优化和提高,各级人大代表在集体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一府两院”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代表的结构和素质的实际状况,从代表的崇高政治职务、神圣职责以及形势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来衡量,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是缺乏应有的代表意识。代表意识是指人们对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及其职责具有的观念和见解。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无疑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在人们的思想中,仍有许多认识问题尚未解决。有些人认为,现在进行的代表选举是搞“形式主义”、“做做样子,走过场”,参选态度冷漠。还有的选民认为,代表只能“听听报告、举举手,不能为群众办事”,因此对选谁当代表持“与己无关”的态度。从代表自身来看,有的将当代表仅仅视为一种荣誉,没有认识到代表具有崇高法律地位和重大政治责任。还有代表认为,“代表有职无权,说话没有用,起不了什么作用”,因而对参加代表活动只是“开会报个到,视察挂个号”,影响到代表作用的正常发挥。

二是基层代表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从目前我省实际看,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人大代表素质比较高,但县乡级人大代表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尤其是乡镇一级人大代表中绝大部分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甚至文盲代表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这些代表由于文化程度较低,加上他们对权力机关的运行程序不甚了解,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欠缺,使自己的意愿不能及时、准确地得到表达。个别代表由于文化素质低,文件看不懂,审议不发言,有代表之名,无代表之实,影响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决策水平。

三是代表的整体议政能力不高。代表行使国家权力是一项法定性、综合性很强的政治活动,需要代表具备一定的议政能力。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议政能力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基层人大代表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多半是农民或其它职业者,长期生活工作在基层,信息相对闭塞,加之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为代表提供服务、政情通报等方面做的还不够,使代表对当前形势和国家政策了解不及时、不全面,因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往往不能从全局上、长远上看待问题,考虑问题、审议发言和提出议案建议大多局限于本村、本乡,缺乏应有的高度和深度。

三、提高代表素质的几点建议

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其目的是为了使代表能够更好地发挥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作用,充分体现国家的人民主权原则。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从长远看,有赖于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从近期看,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

(一)增强全社会特别是代表的代表意识。强化代表意识,关键在于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各级人大常委会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选举法、代表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全社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地位、性质和作用的认识,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本质和优越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代表、支持和配合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良好氛围。同时,通过加强对代表的学习和培训,使各级人大代表树立正确的主体观念和公仆观念,增强履行职责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代表的主体观念和公仆观念是代表意识的集中体现。人大代表既是人大组织上的主体,又是人大权力上的主体。人大职能发挥得怎样,关键在于代表的主体作用发挥如何。作为人大代表,一定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要以主体身份出现在行使国家权力政治舞台上。同时,作为人大代表,不论从事什么职业,来自哪个党派,都是人民的公仆。代表只有树立公仆观念,才能真正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把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忠实地代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才能真正做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二)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要科学界定代表的界别和构成比例,在选举人大代表,确定代表界别时,应力求使代表结构达到“三个优化”:一是职业结构合理化。适当减少官员代表,尽量增加工人、农民代表比例,适当吸收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忠于祖国和社会主义的优秀分子为代表,以保证各方面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进入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力。二是知识结构多面化。尽量增加懂得法律、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代表的比例,以适应现代社会对代表素质的要求,提高代表的整体知识水平和议政能力。三是年龄结构梯形化。代表中既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要吸收一批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的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同时还要保留一定比例素质较高、议政能力较强,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热心代表工作的往届代表。这样,既可使代表队伍充满生机活力,又可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还要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在代表的构成比例方面,除了妇女、少数民族、归侨等有基本原则要求外,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其他方面的具体规定。因此确定代表构成比例,可以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不同地区的人大代表在构成上应该有所不同。如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应该多考虑一些懂农业的代表,在工业密集地区,应多考虑一些懂工业的代表,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要考虑少数民族代表占有适当的比例,使人大工作充分体现当地的实际情况。

(三)正确把握代表的广泛性与先进性的关系。人大代表这个职务的特殊性决定了人大代表在构成上必须同时具备广泛性和先进性,二者并不矛盾。人大代表的广泛性是指人大代表中应该有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代表,人大代表的先进性是指人大代表具有很高文化素质和政治思想觉悟,是社会的先进分子。说二者不矛盾是因为人大代表应该是特定群体、特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比如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但农民当中不乏政治觉悟和议政热情较高、敢为群众说话、办事的先进分子。正确认识和把握好代表的广泛性与先进性的关系,就是要在选举工作的实践中,善于发现社会各种群体和阶层中的先进分子,并把他们吸收到人大代表中来,使选出的各级人大代表既来自不同的群体和阶层,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实现广泛性与先进性的统一。

(四)改进代表提名推荐程序和选举办法。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选出高素质代表的重要环节,应广泛征求选民和选举单位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真正把那些群众公认、具有较强履职能力的人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要完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对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除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对选民作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外,还应让代表候选人直接与选民见面,介绍情况,回答提问,以便选民加深对代表候选人的认识和了解。对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在提交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前,应依法充分酝酿协商,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要充分尊重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将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与组织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同等对待,增加选举的严肃性、公正性。同时,在代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把各方面的优秀人才选为人大代表,不断提高代表的素质。

(五)加强代表培训工作。各级人大代表换届后,在代表中都有为数不少的新代表,这些代表大都对人大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连任的代表根据执行代表职务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也需要不断地加强学习。因此,提高代表素质,必须要创新思路,加强代表培训工作。一是在培训的内容上,除了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宪法、法律及人大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和人大业务素质外,还要学习人大机构设置与运作程序、提出和起草议案程序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实际操作能力。鉴于基层人大代表在素质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印发材料、召开政情通报会等多种形式,向人大代表通报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畅通代表的知情知政渠道,努力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二是在培训形式上,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和委托下级人大常委会分片培训相结合的形式,提高代表培训面。对新当选的代表,应在换届后的一年内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常识和代表法的学习培训。三是根据基层人大代表素质相对较低,且代表数量多,培训任务重的实际情况,把培训重点放在基层,加大对基层人大代表的培训力度。可在基层按代表小组建立代表活动室,为开展代表活动和代表培训提供固定场所,建立代表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

(六)建立代表工作的约束机制。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的监督,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和选举法、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如何实施对代表的监督,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致使一些代表即使不履行代表职责,明显地不称职,只要不触犯法律,都能任期届满,形成了事实上的“代表终期制”。也有个别代表把代表职务当作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保护伞、护身符”,严重影响了代表的声誉,损害了国家权力组成人员的形象。因此,提高代表素质仅靠正面的教育引导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机制,加强对代表的监督。目前主要应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尽快完善对代表实施监督的法律,明确规定监督代表的形式、手段、程序等,从根本上解决代表由谁监督、怎样监督的问题;二是要根据“由谁产生,向谁负责,受谁监督”的原则,扎实地开展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选民和选举单位评议代表的活动,增强代表履行职责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三是要建立代表辞职制度。对那些执行代表职务差,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活动,不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和违纪违法、失去代表资格的代表,应劝其辞职或依法罢免,以保障代表的整体素质。□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