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法应由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可否采用聘任制
问:依法应由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可否采用聘任制,在岗位上经过一定的聘用期、试用期后,再经考核后依法任命?我省一些县已采用了这种做法,《人民日报》1988年10月12日也登载了河北省任县进行乡长、局长招聘的文章。我们感到对这些干部实行聘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知这样理解妥否?(山西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10月20日)
答:同意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办公室的意见。对依法应由人大或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不能聘任。(1988年11月5日)
6.省委提出对省长等任职的建议应向谁提出
问:我省最近开人代会改选人大常委会主任、补选3名副主任、 9名委员,改选省长、检察长、补选一名副省长。省委对这些人的任职建议应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还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85年5月1日)
答:地方组织法第16条(现地方组织法第21条)规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关于省委提出省长等任职的建议向谁提出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
全国人大开会时,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3条规定由主席团提名的人选,是由参加主席团的成员向主席团提出名单,而不是由党中央哪个机关向主席团提出书面建议。
全国人大的作法供你们参考。(1985年8月1日)
7.一名代表对同一职务可以参加几次联名推荐
问:在人代会选举领导班子时,一名代表对同一职务能够参加几次联名推荐候选人?对此,我们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一个代表对同一职务只有一次参加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第二种意见是,一个代表对同一职务参加联名提出候选人,不管几次,只要所提候选人总数不超过这个职务的应选数都可以。哪种意见较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10月9日)
答:同意你们所提的第二种意见。(1990年11月12日)
8.代表分别联名提名同一人为候选人,但都没有达到10人联名,是否应当将被提名人列入候选人名单
问:我自治区额敏县人大在选举县长时,有3名代表和7名代表分别联名推荐某人为县长候选人,主席团认为不符合10人联名的要求,没有列入候选人名单。选举结束后,有的代表提出,应列入候选人名单。选举领导人时,代表分别提名同一人为候选人,但没有联名,是否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0年4月5日)
答:地方人大选举本级政府领导人员时,代表分别提名同一人为候选人的,必须有10人以上联名提出,才能列入候选人名单(可告提名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出)。(1990年5月10日)
9.科技副县长是否应由人大或常委会选举或任命
问: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于1987年在《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关于转发辽宁省选派科技副县长情况报告的通知》中对选聘科技副县长作了肯定,中央领导同志已阅批同意。我省拟从本省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中选拔一批科技人员到基层担任科技副县长,只介绍临时组织关系,不迁户口,任期内发给一定生活补助费,两年一换,回单位后恢复原职和工资待遇。科技副县长是否应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命?(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6月2日)
答:科技副县长应同其他副县长一样,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1988年6月30日)
10.科技副县长能否不参加换届选举而在换届后由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
问:我省有94个县、市、区选派了科技副县长,职务是由派入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不占所在县政府领导职数。明年换届时,这些科技副县长负责的建设项目刚上马,如参加换届选举,担心有的人会选不上,给工作带来困难。省委组织部建议科技副县长最好不参加换届选举,待换届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个别任命。这种做法妥否?(湖南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8月17日)
答:科技副县长在换届选举时,应同其他副县长一样,由县人大会议选举。(1989年8月31日)
11.挂职下放锻炼的干部如何办理法律手续
问:我省县级以下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即将全面展开。在省选举工作会议上,各市、县对上级机关下放挂职锻炼的干部选举问题,反映了一些意见,认为这些人一般锻炼时间不长,人代会选出后不久就调走,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建议采取变通办法进行选举或任命。经省里研究,初步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挂职下放锻炼时间两年以上,拟担任副县长、副乡长职务的,必须经人大会议选举。
2、挂职下放锻炼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拟担任副县长、副乡长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3、挂职下放锻炼时间不足一年的,在乡级称乡长助理,参加乡政府工作,行使副乡长职权,由县人民政府任命。
以上意见妥否?请答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86年11月21日)
答:挂职下放锻炼的干部的任职在法律上不能有特殊规定。
一、对拟担任副县长职务的干部,应由县人代会选举,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二、对拟担任副乡长职务的干部,应由乡人代会选举,不能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三、法律没有设乡长助理的规定。(1986年12月10日)
12.下基层锻炼的第三梯队人员,可否依法被选为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问:下基层锻炼的第三梯队人员,可否依法被选为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87年5月12日)
答:下基层锻炼的第三梯队人员,可以依法被选为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1987年6月12日)
13.乡镇人大换届时没有选出乡镇长的,可否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副乡镇长中决定一名代理乡镇长
问:我省乡镇人大换届时,有的乡镇没有选出乡镇长。1984年法工委曾答复:乡镇长不担任职务时,可由县政府决定由一名副乡镇长代理乡镇长。鉴于现在各乡镇都设立了常任主席团(一般5至9人),我们意见,由主席团决定由一名副乡镇长代理乡镇长。妥否?(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5月5日)
答:乡、镇人大换届时没有选出乡、镇长的,应尽快召开下次乡、镇人大会议选举乡、镇长。在下次乡、镇人大会议选出乡、镇长前,可暂由一位副乡、镇长主持乡、镇政府工作。(1990年5月24日)
14.乡(镇)长是否必须是乡(镇)人大代表
问:拟由不是乡(镇)人大代表的同志担任正、副乡(镇)长,是否需要补选为乡(镇)人大代表?(江苏省泰兴县人大常委会1983年7月22日)
答:正、副乡(镇)长可以是代表,也可以不是代表。(1983年)
问: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是否必须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云南省人大常委会1984年1月30日)
答: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不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1984年2月10日)
15.乡长调走后,能否决定副乡长为代理乡长,如何办手续
问:乡长调走后,能否决定副乡长为代理乡长,如何办手续?(安徽省人大常委会1984年9月20日)
答:乡长调走后,应尽快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乡人大会议召开之前,可由县人民政府决定由一位副乡长代理乡长。(1985年6月15日)
16.县政府或县人大常委会能否任命乡长、副乡长
问:1、省军区提出乡人武部长应担任副乡长,有的地方已原则上同意这样做。但我省部分乡刚开完乡人代会,能不能由县政府任命副乡长?
2、乡人代会刚选出的乡长,因“文革”中的一些问题需要调离,能不能不开人代会,而由县政府提名,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新的乡长?(江西省人大常委会1984年7月14日)
答:1、乡长调走后,应尽快召开乡人代会选举乡长,不应由县政府或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在乡人大会议召开之前,可由县人民政府决定由一位副乡长代理乡长。
2、乡人武部长不一定都要担任副乡长,如需担任副乡长,也应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1984年7月25日)
问:人代会闭会期间,副县长、副乡长由谁任命?副乡长可否由县政府任命?(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86年3月10日)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副县长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个别副县长可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副乡长应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政府不能决定任命。(1986年3月15日)(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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