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颁布实施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对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保护水资源,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水资源的制约因素日益突出,鉴于水法的修订和新形势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水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2005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由原来的七章三十九条变为八章五十条。
这次修订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体现了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节约用水和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建立水功能区划和排污总量管理,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原则和制度。
一、明确了水资源管理职责
我省水资源短缺、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必须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规定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统一配置有限的水资源,防治水体污染,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此,本办法规定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二、细化和补充了水资源保护、利用的内容
水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也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是“三江”发源地,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流域内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此,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针对我省缺水的现状,本办法对水资源利用作了细化,增加了关于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的规定。
三、增加了河道采砂管理的规定
河道的畅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当前,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采砂和随意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问题突出,严重影响防洪需要,危及堤岸安全,威胁群众生活,有必要加强河道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使河道的管理规范、有序。因此,本办法增加了在河道采砂应申办采砂许可证并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内容。
四、合理配置水资源
为了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规范水资源分配行为,减少用水矛盾,使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水资源状况相适应,办法规定了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度,明确了制订水中长期规划的权限和程序。针对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季节性缺水的问题,本办法规定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另外为了规范配水行为,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其综合效益,本办法规定了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相结合的制度。
五、增设了饮用水安全保障一章
清洁、安全的饮用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政府不仅要兴建社会效益巨大的水工程,还要建设饮用水的安全管理体系,积极采取措施,改善饮用水质量。为此,本办法将饮用水安全单设为一章,这在全国各省尚属首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饮水条件,逐步解决局部地区群众饮水困难和水质不合格等问题,并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六、强化节约用水
我省干旱缺水严重、生态环境恶化,水的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推动节水工作,发挥不同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根据节水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节水意识淡薄,浪费严重的问题,本办法规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这一制度将促进用水单位和个人增强节水意识,一定程度上减少浪费现象发生。同时,为提高水的利用率,建立节水型社会,应当把水的节约、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对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七、严格监督检查
为了加大对水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改变重建设、轻管理,办法在水事纠纷处理和执法监督检查一章中,作了许多细化规定。如规定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规定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事案件举报制度;规定对水行政管理部门的层级监督等。
(作者单位:省人大法制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