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远离"未按"

日期:20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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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办公自动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表决器”作为科技进步的产物,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各级人大机关投票表决工作当中。表决器一般有三个按钮,分别代表表决者的三种意愿,即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器表决的结果也应当表现为以上三种结果。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第四种情况,即“未按”。

 

    产生“未按”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由于表决者对表决器使用不当,表决器发生故障或者表决者一时疏忽而产生。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未按不是表决者的本身意愿体现。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会前的检查、表决前的简单说明和表决时的适当提醒,得到有效防止。第二种情况是表决者有意不按表决器。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未按”作一个准确的定性。

    既然表决器上已明确列出“赞成、反对、弃权”三种选择,“未按”不是有效的投票结果,显然不是赞成或者反对,同样也不宜列入弃权的统计范围之内。

    表决器表决,是源于投票表决。在投票表决中,从票面上可以反映表决者的三种意愿,即赞成、反对和弃权,实际上表决者还有第四种选择,即不予投票。这种选择在投票表决中是允许的,选举办法中常有一句“收回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投票有效”,就是针对表决者的第四种选择。这种选择实际上是表决者对投票权的放弃,对投票表决本身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没有产生影响。当然,在投票表决中还可能由于书写不规范、符号无法辩认等原因而产生废票,这一现象在使用表决器后应当是不存在的。

    作为投票表决的发展,通过表决器表决而产生的“未按”,实际上正是和投票表决中不予投票性质是一样的,即体现为投票权的放弃。作为一项民主权利,放弃投票权本身也是表决者的一项权利。但笔者认为,既然法律赋予了投票表决的权利,既然会议组织者给予了投票表决的机会,那么就应当充分行使这一权利,尤其是在人大工作中,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代表和委员个人,他代表的往往是不同行业、不同方面的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如果“未按”而放弃表决权,至少是对选民不负责任的体现。在此,建议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为了民主,请远离“未按”。

                                        (作者单位: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