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思考

日期:20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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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社会的构建,并不仅仅是社会公民的心灵提升,或者是经济条件的改善。社会和谐的构建真正依赖的是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全体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在一个共同的规划中和谐运转,才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和谐社会是资源兼容共生的公民社会,民族、宗教、党派、阶层等都是国家的重要社会资源,共存、共生于一个社会之中。和谐社会给人类提供生存与发展的条件,从而把各类社会资源整合起来,形成合力,互相促进而又互相制衡、经纬交织的公民社会。而这一切美好社会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的调整。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和谐的社会关系牢固地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

    作为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实践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成员则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因此,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属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就此而言,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是否有完备的法律,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立法工作,特别是社会领域的立法工作,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有利于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发展至今,利益已经趋于多元化,所以立法过程应当是各个利益群体,广大社会成员意见的充分表达。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应当健全利益表达机制,要充分发挥听取民意,集中民智等方面的作用,使立法尽可能反映社会现实,平衡各方利益,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解决社会矛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需要完善的法律,而且法律的制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客观规律,符合理性精神。理性是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而法律应当成为理性的最权威的载体,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需要完善的法律,而且必须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与法制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尤其重要的是,法律的制定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紧密相联,因为社会主义民主不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且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事业中,应当通过制定与完善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制定与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扩张,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通过制定与完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同时,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社会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相互配合,扎实工作,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