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人大监督,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一种国家体制。监督权能否充分行使,直接关系和影响其他职权的落实。只有求真务实,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才能使人大工作发挥更大作用。
回顾:人大监督在探索中前进
二十多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和完善监督工作,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
由讳言监督到正视监督,对行使监督权的认识不断提高。常委会成立初期,人们对监督曾有模糊以至错误的认识。就监督主体讲,其心态多为“多栽花、少栽刺”,讳言监督,生怕说唱“对台戏”。我省尽管在全国首次行使质询权,但不少问题上,行使监督权还是比较软。当遇到难以回避的问题时,又以“寓监督于支持之中”来开脱,不敢正视监督的制衡功效。从监督客体看,认为人大监督“多此一举”、“找麻烦”,束缚了政府的手脚。其表现形式多在“应付”、“搪塞”。而在社会层面,认为“几个老头子,扛块大牌子,到处找岔子”。曾几何时,有人甚至提出撤销县人大常委会的悖论。总体上说,这一时期的人大监督,认识不明,缩手缩脚。这种状况,在全国普遍存在。
正当其时,党中央洞察一切,高瞻远瞩,在1990年召开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上提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加强监督职能”的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认识到切实加强人大监督,是确保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正常运行,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的客观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职权。行使监督权,应当敢字当头,理直气壮;被监督者应当正确理解,主动接受。此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后,对人大监督的非议,“牢骚”渐趋淡化,人大意识、法制观念不断增强。这期间,广大人民群众殷切期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监督。“有事找人大”,一时成为群众谋求反映和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党的十五大顺应时代要求,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阶段:思考的已不再是要不要监督、敢不敢监督的问题,而是如何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的问题。
监督方式由较单一向多样化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既注重法律监督,又开展工作监督,监督的思路进一步拓宽,程序趋于严谨,力度不断加大,成效越来越显著。在坚持“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监督工作,使监督在人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执法检查,作为法律监督方式,是逐步规范发展的。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这一监督方式,并在实践中加以规范,进一步促进了法律监督工作。从省人大常委会这些年法律监督看,通过对数十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并督促执法主体依法处理,解决了一大批违法行为,不仅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本省的有效实施,促进了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而且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省的自觉性。
工作监督,除在人代会听取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外,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还就有关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听取“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汇报,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提出“审议意见”,并要求执行、办理。同时,通过视察、调查,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以求尽快处理。此外,还加强了追踪监督。对办理不力、解决不妥的问题,进行回头检查,紧追不舍,直至满意为止。
述职评议,作为一种涉及面广、民主性强、透明度高的监督方式,源于基层,通行各地。特别是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予以充分肯定后,更为各级人大常委会所重视。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把对人对事的监督紧密结合,通过述职者本人的述职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对于“一府两院”领导增强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公仆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监督由程序性转到实质性,效果不断提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大在监督中的突出问题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认认真真走过场”。为切实改变这种状况,不少地方人大抓住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焦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如省人大常委会针对“三农”、环境、生态、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三乱”、“非典”等问题,实地调查,听取汇报,认真审议,不仅就相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还跟踪检查,对严重违法的人和事,敢于采用法律规定的刚性手段。如非法选金、盗伐林木、盗猎藏羚、滥占耕地、环境污染、违法侵占河道等等问题,向政府和法院提出处理建议,得到了严肃处理。省人大常委会还加强了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根据《预算法》和《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舍得花精力、时间,一项一项查,一笔一笔审,作出实质性审批。
监督由经验性转到规范化,工作不断完善。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初始阶段,是“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中探索经验。发展到90年代初,一些地方人大开始对监督进行规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制定了《监督工作条例》,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这对加强和完善监督工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结: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经验
人大监督已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期间,既有困惑和苦恼,也有成功及喜悦。其基本经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必须自觉坚持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实践告诉我们,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人大开展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省委的战略部署和工作大局,来确定监督工作的重点,使监督工作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坚持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向省委请示汇报,取得省委的支持;遇到自身力量不好解决的问题,主动请示省委协调,排除阻力。
———必须严格依法实施监督。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最具法律效力的监督。因此,履行这一法定职权,必须遵循依法原则,绝对不能脱离或超越法律,否则,就会违法。实践表明,无论是监督内容的确定、监督方式的选择,还是监督结果的处理,都必须始终以法律为准绳。同样,监督工作要创新、有发展、出效果,也离不开法律。只有在依法监督的前提下开展监督,才能有理、有据、有威、有果。
———必须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一要敢于监督不失职。讳言监督,不敢监督既有失于职业操守,也与法相背,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背。因此,要敢字当头,理直气壮,动真碰硬,追根究底,不姑息迁就。二要善于监督讲实效。要突出重点,规范监督程序,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事项,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选准对象开展工作,真正体现监督抓大事、抓成效的原则,不能十个指头弹钢琴,眉毛胡子一把抓。三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对一些刚性手段,如质询、撤职、罢免、特定问题调查等,要敢于大胆运用,努力消除其“闲置”状况,以增强监督的强制力和权威。同时努力克服监督中存在的随意、畏难、放任和浮躁等现象。
———必须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在监督内容上,要紧贴时代脉搏,以实施法律和中心工作,确定监督重点,使监督工作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发展变化。在监督方式上,要在继续运用实践中行之有效方式的基础上,进行大胆创新,逐步发展完善。对法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没有现成模式可以借鉴的方式,要敢于试、敢于干,让实践来检验。
———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政治、法律、业务素质的高低,对人大监督水平和监督效果关系极大。因此,素质问题显得十分重要,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政治理论、方针政策以及人大工作业务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使各方面的素质、能力适应监督的要求。
思考:人大监督工作还需创新
这些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就目前状况而言,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远未达到法律要求的高度,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企盼。个中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原因之一,是因为我国文化传统中监督意识淡薄并由此造成的影响非短期内能够消除的;原因之二是监督法千呼万唤出不了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监督上只能停留在常规方式,其过程是“蜻蜓点水”,结果是只能触及皮毛,深层次的问题茫然不知所措,以至监督只能浅尝辄止。主观上讲,则是监督者的责任意识不强,监督不到位,除了监督存有的形式化表现外,即使看准了的问题,有时也因缺乏决心和韧性,而难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还因为存在不愿多为的思想,怕认真监督“越了权”,影响与党委的关系;怕严格监督“到了位”,损害了与被监督者的工作关系;怕强化监督“出了事”,伤害了与当事人的情面。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探讨。
第一,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出台监督法。这是监督取得实效的保障。虽然宪法和法律对人大监督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够具体,很难操作,值得欣慰的是,这部法律经过长期努力,现今已进入审议程序。可以预见,一部功能完备、内涵丰富、程序严谨、操作性强的监督法出台之日不远了。
第二,深化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权。人大行使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所在。依照宪法和法律,“一府两院”应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法定职权。所以,“一府两院”和社会公众都应认识到:尊重人大监督权,就是尊重人民的管理权;动摇了这个权力,就是动摇了人民的主人公地位;忽视了人大监督,也就忽视了民主法制建设。因此,无论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一府两院”,都应一以贯之、锲而不舍地依法进行监督和接受监督,将监督进行到底。
第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保证监督权的正确行使。自觉接受和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是监督取得成效的根本保证。在行使监督权时,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把党委意图贯彻到人大的决议、决定之中。尤其是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的人和事,更要主动汇报,以取得强有力的支持。
第四,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联系,支持行政司法工作。这是监督取得实效的基础。应该说,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只有分工不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与“一府两院”联系制度,通过加强沟通,便于拓宽知政渠道,了解情况、掌握工作动态,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人大常委会向他们通报工作,也加深了对人大监督的了解,在潜移默化中,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第五,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树立人大监督权威。目前,人大行使监督权时缺乏必要的处置手段,不少情况下出现“柔监”、“虚监”,没有避免对决策失误的监督机制,事后监督难以避免决策失误。针对此,应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明确权力机关对决策失误进行审查评判和处置方式,使决策者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以减少或避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建立监督机制,如监督委员会之类,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委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监督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实施,审查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纠正“一府两院”和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宪违法行为,从而使人大监督真正处于整个监督体系的核心地位。同时,应考虑把监察、审计部门划归人大序列。
第六,创新监督方式,务求新的实效。以往摸索的监督方式、方法,应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使程序更为严谨,操作更加规范,督办愈加有力,效果更为显著。在此基础上,依法采用刚性监督方式,宁精勿滥,务求实效。如个案监督,能否用特定问题调查方式;述职评议,能否由常委会扩大到人大代表;对执法部门监督,能否也对条条管理部门监督;等等。但不论采用哪种监督方式,尤其是刚性监督,一旦启动,就要紧抓不放,以求满意效果。如此,人大监督才能显示权威,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党和人民才会放心。
(作者系省人大农牧环保委员会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