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ghai Renda 《青海人大》公报版 GONG BAO BAN 目 录 MU LU 特稿 5/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青海省2018年上半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 告》的审议意见 7/ 关于《青海省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 告》的审议意见 8/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青海省2018年上半 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10/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 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 《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12/ 关于《青海省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 报告》 的审议意见 14/ 省人大常委会对《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实施情况的 报告》的审议意见 常委会公报 16/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纪要 18/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21/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青海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草案)》的议案 22/ 关于《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 法(试行)(草案)》的说明 /黄城 24/ 关于《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 法(试行)(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5/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议 25/ 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 35/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海东市城 市管理条例》的报告 35/ 关于《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说明 /王元斌 38/ 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海东 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审查报告(书面) 40/ 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海东 市管理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41/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海北州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的决议(草案) 41/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 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45/ 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关于修改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的 报告 46/ 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决定的说明 /游海洪 48/ 青海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关于《海北州人大关 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 决定》的审查报告(书面) 50/ 青海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关于《海北藏族自治 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 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情况的汇报 (书面) 52/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 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的 决议 52/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 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 55/ 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关于修改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 的报告 56/ 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 例》决定的说明 /游海洪 58/ 青海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关于《海北州人大关 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 的决定》的审查报告(书面) 60/ 青海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关于《海北藏族自治 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 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修改情况的汇报 (书面) 61/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的决议 62/ 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0/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 《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的报告 71/ 关于修订《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的说明 /张文生 74/ 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黄南 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的审查报告(书面) 75/ 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黄南 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77/ 青海省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5/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 海省201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86/ 青海省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侯碧波 89/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2017 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王新平 91/ 青海省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 报告 /侯碧波 97/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 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朱清 107/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 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 报告 /朱清 121/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关于青海 省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 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 评结果的报告(书面) 122/青海省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侯碧波 126/关于青海省财政绩效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书面) /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 131/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实施 情况的报告 /周国建 136/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136/关于提请审议李学军等免职的议案 137/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138/关于提请审议王水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139/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议程 140/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日程 143/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144/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147/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纪要 148/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名单 148/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刘宁代 理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决定 149/关于提请接受王建军辞去青海省人民政府省 长职务请求的议案 149/辞呈/王建军 150/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 建军辞去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150/关于提请接受王丽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议案 151/辞呈/王丽 151/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 丽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152/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青 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153/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议程 154/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日程 155/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156/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大事记 157/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大事记 主 管: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主 办: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人大》编委会 主 任:张光荣 副主任:贾应忠 多杰群增 张 飞 委 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新平 公保才旦 冉世宽 左旭明 邢小方 肖玉海 杜贵生 李志勇 汪春风 杨牧飞 周国建 赵宏强 黄 城 执行主编:李白玉 责任编辑:王勇峰 汪春风 编 辑:孙东奎 吕 波 李贝贝 编辑出版:《青海人大》编辑部 电 话:0971—8457042 8455589 传 真:0971—8450795 邮 编:810000 信 箱:qhrdzzs@163.com 地 址:西宁市五一路16号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3739 国内统一刊号:GN63-1057/D 印 刷:青海日报社印刷厂 《青海人大》公报版 2018年第8期(总第206期) 9月13日出版 特稿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青海省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青海省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上半年,宏观环境仍然复杂多变,困难制约交织叠加,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及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实施“五四战略”,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保生态、惠民生、防风险等各项工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了总体平稳、稳中向好、稳中趋优态势。报告客观反映了全省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同意该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上半年全省经济工作取得新成绩,但仍面临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力度偏弱、投资增长支撑不足、收入增长压力加大、创新转型面临新的挑战、风险防范不容忽视、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繁重等问题。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1日会议部署,深入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形势分析会部署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在青海的具体体现,坚持目标导向、政策导向、问题导向、落实导向,全面推开“一优两高”各项部署,以生态文明理念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之路,加强统筹协调、精准施策,扎实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收入增长,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努力扩大有效投资补短板。立足青海资源禀赋和优势产业,把青海放到全国大局中审视谋划定位、找准方向,积极融入国家战略,着力打好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发展、特色农牧业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四张牌”,力促服务业企稳回升。扎实开展“项目生成年”活动,跟进谋划一批强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战略性项目,提高投资有效性,发挥投资对产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消费的推动作用。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抓紧格库铁路、西成铁路、曹家堡综合交通枢纽、西宁机场三期、青海湖机场和“畅通西宁”等重大交通工程建设,抓好电网建设,做好灌溉、防洪等水利工程项目,提升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着力抓好今年青洽会签约项目落地工作,发挥好园区集聚效应,通过改善营商环境,促进民间投资稳步增长,推广股权合作、以研引产、以商招商、产业集群等形式,努力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加大境外招商引资力度,不断提升招商引资质量效益。坚持因城施策,合理引导预期,整治市场秩序,坚决遏制房价上涨,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注重顶层设计,坚持规划引领,明晰实现路径,处理好“八个关系”,加快构建具有我省特色的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安全体系,为“一优两高”贡献绿色力量,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把生态优势转变为发展优势。加快生态环保和污染防治立法进程,依法加强监督,狠抓整改落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全面有效实施。实施好重大生态保护工程,抓好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推进“五大板块”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湿地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生态工程,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生态要素开展整体修复。紧抓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政策机遇,推动建立黄河、长江、澜沧江流域省份协同保护三江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快形成生态共享、环境共治、成果共享的局面。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绿色发展,积极支持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绿色产业,构建绿色产业体系,筑实“一优两高”经济基础。培育新时代生态文化,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树立低碳循环理念,构建循环型社会。 三、聚力打好三大攻坚战。把稳定就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更好结合起来,做好去杠杆工作,优化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推动企业通过债转股、资产并购、债务置换等方式消化优化债务存量,有效控制增量,推进企业资产负债水平总体稳中有降,努力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做实做细社会稳定工作,落实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的各项举措,保持政府债务在合理区间。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减少污染严重水体和不达标水体,认真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盯扶贫难点,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集中发力补齐短板,落实产业扶贫、旅游扶贫、光伏扶贫和异地搬迁等重点项目,全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把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不断提高脱贫质量。 四、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进权责关系重塑、管理模式再造、工作方式转型,突出重点,量化考核,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把“放管服”改革推向更深层次和更高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聚焦便企利民精准发力,梳理各项审批服务事项,推出“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减少非必须的环节、取消不必要的证明,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打通“信息孤岛”,加快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实现“一网通办”和部门间互联互通、联审联办。强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核准事项,加快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统筹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体系,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政务服务”。全力落实降低企业成本各项政策,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免责界限,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增强投资意愿,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加快完善地方相关法规,抓紧清理修改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一优两高”、不适应人民群众期盼的地方法规,加强与人大的沟通衔接,共同做好地方相关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 特稿 特稿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青海省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并结合《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青海省201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对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17年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执行预算法及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预算的决议,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加强预算收支管理,保障重点支出,不断推进财税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有力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会议同意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和财政决算报告,同意批准201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 结合审计发现的问题和2017年度的财政决算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1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在总体完成较好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部分收支决算与预算仍存在较大差异,预算编制科学性有待加强;决算草案编报需要按照预算法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硬化预算约束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仍需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等。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税改革要求,抓好改革任务落实。紧盯事权支出责任改革,一方面要配合做好中央财政事权的上划工作,密切关注、认真研究青海与中央财政的事权关系变化,积极争取有利于我省长远发展的财力分配格局及政策安排;另一方面要厘清省与市(州)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边界,统筹考虑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力状况、财政体制、债务负担等情况,加快推进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省对下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全口径政府预算管理,预算审核和监督向支出预算及政策拓展,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强化落实、执行机制,不断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提高财政透明度。加强地方税体系研究,结合即将出台的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围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环保税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等方面,紧盯国家税制改革动向,积极争取有利于构建我省地方税体系的税收政策。 二、健全完善决算报告。改进和完善决算报告和决算草案编报工作。决算报告应重点突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重大支出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收支安排及债务规模等财政总量政策情况、支出预算决算和实施的主要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实施情况、预算法的有关要求以及人代会和常委会决议落实情况。决算(草案)编报要反映支出完成预算情况,列示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表。同时,要编制省级部门决算(草案)、省对下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地区决算(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进一步做好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完善和丰富编报内容。 加快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报告工作部署和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委部署,省政府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承办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与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沟通机制,定期举行工作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互联共享。 关于《青海省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 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各项部署,落实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有关决议,依法主动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财政绩效管理,有力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青海省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继续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主要是:收入总量增加的难度加大,刚性支出有增无减;预算执行管理仍需加强,个别地区和部门资金支出效率仍然不高,支出结构仍需进一步优化,支出重点还需进一步聚焦;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工作还需进一步强化等。针对上半年存在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进一步做好下半年财政预算执行工作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加强预算收支管理,加快支出进度。持续做好财力组织工作,坚持抓自有收入与争取中央专项补助并重,紧盯国家政策导向,对接国家战略,抓好做实汇报沟通衔接工作,确保总财力持续增长。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预算批复和资金下达的时限要求,抓紧细化落实年初代编预算,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尽快分解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加快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尽快形成有效支出。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支出绩效。硬化预算刚性约束,禁止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事项报人大常委会批准。扎实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快推进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项目库建设,科学合理编制部门三年支出规划,做实项目,滚动管理,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约束,健全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增强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实时推送预算执行动态信息,积极协调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二、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保障重点支出。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更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不断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推动形成多元化投入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完善重点支出保障机制,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加强各类资金统筹整合,清理盘活存量资金,持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和重点领域改革投入力度,支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新动能快速成长,支持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把稳定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支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确保工资、教育、社保等基本的民生支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推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三、强化债务管理,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将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当前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规范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做好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工作,探索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保障合理融资需求,依法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加强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加快政府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强化政府债券资金绩效管理。加强对隐性债务的调查摸底,摸清风险底数,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积极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整治举债乱象,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青海省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 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特稿 特稿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审计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对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深入细致扎实,重点加强了财政预算管理、部门预算执行、重大政策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和生态环保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金融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审计力度,较好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能。审计工作报告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客观务实,对发现的问题剖析深刻,提出的建议切实可行,同意这个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人民政府及审计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一年来,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加大整改力度、完善体制机制,整改工作扎实有效。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认真审议报告的基础上,对整改工作进行了满意度测评,认为审计工作成效明显,对整改工作表示满意。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聚焦审计重点,突出政策落实。围绕中央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聚焦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实施,坚持依法审计,突出重点,将审计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着力加强对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的审计、财政重点支出和重点投资项目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转移支付审计、政府债务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审计监督,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围绕打赢三大攻坚战,加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审计力度。加强市(州)县审计队伍建设,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二、进一步整合监督力量,强化结果运用。审计部门要进一步更新审计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完善审计监督体系。要加强与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年度审计监督计划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的衔接机制,积极配合做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相关工作,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要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的审计监督,使审计查出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成为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推进审计整改。要不断总结审计整改工作的经验做法,结合工作实际,从明确整改时限、压实整改责任、严明整改标准、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不断健全完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推动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同时,要加大对重大政策落实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督促检查力度,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继续督促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整改和问责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把揭示微观问题与服务宏观决策结合起来,在反映和揭示问题的基础上,分析把握特点规律,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推动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解决问题,防微杜渐。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 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及《2016年度省 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 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特稿 特稿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和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青海省财政绩效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中央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以及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勇于探索实践,积极推进落实,基本建立了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执行结果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财政绩效目标管理逐步规范,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稳步推进,我省财政部门预算绩效考评连续6年获全国一等奖。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青海省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经过不断努力,财政绩效管理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继续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主要是:部分地区和部门领导重视不够,绩效管理理念仍需进一步强化;部分地区财政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库等尚不健全,绩效管理工作仍需进一步规范;绩效评价的广度和深度仍然不够,第三方评价质量不高;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不足,绩效问责机制尚未形成;绩效评价制度机制仍需进一步改革完善。针对存在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财政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加快建立适应新时代的绩效管理新机制。加强对财政绩效管理改革的制度研究,强化顶层设计,健全完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人大和政府共同监督,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人大代表组成的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强化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牢固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建立健全贯穿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财政监督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强化预算执行过程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向监督,定期开展绩效管理情况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政府整体绩效提升。 二、持续夯实财政绩效管理基础工作。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细化绩效目标设置,健全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增强绩效评价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优化考评方式方法,使考评工作真正反映地区和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的效果。加快推进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与现有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的融合对接,将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作为预算管理的必要前置和约束条件。探索跨地域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利用外省区优质绩效评价机构和业务领域专家学者,加强我省绩效评价工作力量。 三、改进和完善财政绩效评价机制。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提高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工作质量,将自评质量纳入财政再评价和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的考核指标。探索建立财政审计联动机制,选取重点专项资金、重大民生工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坚持向社会公开。扩大绩效评价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产业发展基金纳入绩效评价范围。持续加大对重点资金的财政再评价力度,向财政政策和财政制度等领域延伸。探索开展重点资金的中期绩效评价试点。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和考核,切实增强其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和实效性。 四、强化财政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进一步推动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健全财政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等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突出的要在资金安排和政策支持上予以倾斜,对绩效不明显甚至低效无效资金要减少甚至取消,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充分体现绩效导向,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稳步推进各级财政将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随预决算报告提交本级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审查。持续推进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和信息公开。 关于《青海省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特稿 特稿 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消防法和我省条例,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大力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防控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有了明显提升,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全省贯彻实施消防法和我省条例取得的成效,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意这个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各级政府要坚持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进一步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不断推进我省消防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推动“一优两高”战略的实施做出积极努力。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完善消防安全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考核评价,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消防部门和安监、住建、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监管合力。街道、乡镇、社区等基本单元要进一步明确网格化管理的人员、职责,构建无盲区、全覆盖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杜绝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着力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予以优先考虑,及时编制修订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队(站)、供水、通信、消防车辆和装备等纳入城乡规划,加强督导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确保规划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消防经费与地方经济同步增长;尚未建立州级消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应尽快启动相关建设工作,确保全省和地区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完整、高效;逐步配备适应特殊复杂灾害事故处理的消防车和应急救援装备,优化装备配备结构,切实提升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依托“智慧城市”建设,提升消防智能化防控水平,推进消防装备科技智能创新,实现事故预防端口前移。 三、全面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地区实际,开展消防安全风险研判,找准影响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安全的风险源头、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责任主体,出台具体措施,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分类排队解决问题,逐个行业、逐个领域、逐个单位整改隐患,消除消防工作“死面”“死角”。紧盯“一高一低一大一化工”和棚户区、老旧小区等重点场所,加强火灾防控,全面摸排问题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地区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净化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四、切实督促寺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政府及民宗、公安、文物、消防等部门要指导寺院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分类建立寺院火灾隐患清单,制订整改计划,落实修建消防水源、配齐消防器材,改造电气线路,改进用火方式,具备条件的采取集中供暖等消防安全措施,规范寺院用火用电,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提高寺院灭火自救能力,确保寺院消防安全。 五、不断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各地区、各部门应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开展消防宣传,不断扩大消防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宣传教育的实效,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教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消防部门要指导、配合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消防技能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重点单位、特殊行业和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青海省消防条例》规定的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和消防安全教育的要求,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省人大常委会 对《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青海省消防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的审议意见 特稿 特稿 常委会公报 2018年7月30日至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西宁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高华分别主持了全体会议。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秘书长贾应忠及委员共53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田锦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田奎,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明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台本,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及办公厅有关部门负责人,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下列事项: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改);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修改); 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有关人事议案; 会议审议了《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与会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制订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了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和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与会人员在审议时认为,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宏观环境复杂多变,困难制约交织叠加”的不利条件下,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实施“五四战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2018年上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延续了“稳中向好,稳中趋优”的良好态势。2017年全省收支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完成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任务。2018年上半年全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顺利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目标,有效发挥了财政保障作用,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审计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审计查出违法违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有效维护了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成立专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构,形成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管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与会人员对以上报告表示满意和赞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整理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会议对2016年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保持了全省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精准到位,提出建议针对性较强,必将对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发挥积极的助推作用。与会人员对这个报告表示满意和赞同。 会议闭幕后举行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三讲,由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司长,北京市西城区人大代表、财经委委员陆庆平主讲《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纪要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第一条 为保证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对省人大代表开展履职活动进行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服务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一)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是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开展活动,并为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 (三)为便于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在届初为省人大代表制发代表证,省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工作部门协助代表开展个人持证视察和调研活动,积极组织省人大代表(专业)小组开展活动,保证代表履职的经常性和深入性。各国家机关和基层组织要对代表履行职责予以支持。 (四)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省人大代表联系,根据工作和活动内容,逐步扩大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使代表更好了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了解省“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 (五)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省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闭会期间以及通过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和代表“直通车”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对代表不满意的答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2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  (六)组织省人大代表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前,组织单位应当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表本人和代表所在单位。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履职提供时间保障,并保障代表享受正常出勤的待遇。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集中组织的代表活动时,代表工作部门根据财务规定予以补贴。 第四条 严格落实参加会议制度 (一)省人大代表应当全程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时参加预备会议、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等。是中共党员的,自觉参加党内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1.公务出国、出境; 2.参加中央、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3.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 (二)省人大代表不能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需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不能全程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经各市州的人大常委会和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同意后,按大会规定的时间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备案。 2.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团(组)会议需请假一天及一天以上的,应当及时向代表团团长提出,经团长签署意见后,由代表团工作机构报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汇总后报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审批;分团(组)会议需请假半天及半天以内的,由代表团团长审批,报大会秘书处备案,请假情况由大会秘书处适时进行通报。 请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 第五条 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一)应邀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召开的会议。 (二)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的立法、监督和调研、视察、督办、培训等活动。 (三)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调研、培训等活动。 (四)主动参加所在辖区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室组织的活动。 (五)应邀参加有关机关和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 省人大代表接到参加活动通知,无特殊情况,应当按时全程参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以书面形式请假,并报活动组织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 第六条 加强代表学习培训 (一)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要坚持省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制度,制定年度代表培训计划,完善培训机制,组织好培训工作。   (二)省人大代表应当坚持个人自学与参加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主动学习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熟悉人大代表履职的方式方法;熟练运用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和省人大代表手机微信工作平台,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省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出。确需请假的,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培训活动组织单位批准。培训结束后应当认真撰写学习体会,交活动组织单位归入代表履职档案并汇编留存。省人大代表在任期间至少应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第七条 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 (一)省人大代表应当严格执行代表联系群众的规定,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省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省、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联系、接待人民群众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工作室、代表联络室的联系群众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 (三)每位省人大代表固定联系3名基层群众,每年与群众见面走访不少于3次,也可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等方式保持经常联系。 (四)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和省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要主动与省人大代表加强联系,利用调研、视察等时机,积极走访省人大代表,及时了解省人大代表的工作、生活、身体等情况,认真听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注重提高履职质量 (一)省人大代表应加强调查研究,既要了解本职领域情况,也要了解其他领域情况;既要了解法律政策实施情况,也要了解社情民意,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活动的实效,提升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前,组织单位应当提前3日发送有关会议或活动材料,便于代表熟悉相关内容,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出席会议或活动做好准备。会议或活动期间,代表应围绕议题认真思考,踊跃发言,积极建言献策,提高履职质量。 (三)省人大代表在会议上或活动中的发言,应当内容详实、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准确反映意见建议。表述不够充分的,可以提交书面审议意见或以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 (四)组织单位应当及时梳理归纳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交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和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本人。 第九条 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一)省人大代表要严格区分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不正当利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贿选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二)省人大代表受有关机关和部门聘请或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担任司法、审计、信访案件听证工作的监督员、专家组成员等社会兼职,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代表良好形象。 第十条 健全省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一)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期间出(列)席、发言、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情况,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会同大会会务人员汇总统计。 (二)省人大代表应及时将履职情况记入履职手册或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履职手册于次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交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统计留存。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出(列)席会议、提出议案或建议、学习培训、视察调研、联系群众等各类履职情况。 (三)各代表(专业)小组开展活动的情况,经代表(专业)小组负责人确认后,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汇总统计。 第十一条 加强对省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 (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代表工作部门和各选举单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开展评议等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和代表所在单位对省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意见和评价,了解实际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健全完善省人大代表履职档案,适时向省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通报履职情况,激励和鞭策省人大代表切实履行职责。省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将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依据之一。 (三)省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的,由所在代表团团长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四)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两年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不发言也不提交意见建议的,由代表团团长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五)应邀确定参加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的省人大代表,未经批准无故两次不参加的,由常委会办公厅采取适当方式通报,通报后仍不积极参加活动的,由原选举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六)省人大代表应当每年12月前向原选举单位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七)省人大代表出(列)席各类会议情况,将通过会议通报、青海人大公报、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等方式通报。 第十二条 省人大代表与固定联系对象不联系1年以上的,由原选举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未积极联系群众的,劝其辞去省人大代表职务。 第十三条 市(州)、县(区)、乡(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人大代表履职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已经2018年7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13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8年7月26日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议案 常委会公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加强代表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和履职管理监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省人大代表工作,规范代表履职行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人代工委代主任会议起草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我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张光荣、高华副主任多次提出要求,具体工作由贾应忠秘书长牵头,人代工委按照依法依规、具体可行的原则认真起草。起草主要依据:一是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青海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二是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及栗战书委员长讲话精神;三是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次常委会党组会议精神;四是总结近年来代表工作有效做法,学习借鉴了一些外省市的经验;五是试行办法分别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大多数省十三届人大代表、常委会各副秘书长、各专工委、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省“一府一委两院”及省委组织部广泛征求意见。又于7月10日召开部分省人大代表,西宁市、海东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认真研究,不断对试行办法再修改、再完善,并报省委同意,力保试行办法出台有特色、行得通、可操作、真管用。 试行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制定试行办法主要目的、依据和实施主体。(第一、二条)二是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积极作为,服务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第三条)三是严格落实参会制度。主要规定了省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除试行办法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并详尽规定了请假程序。(第四条)四是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明确省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的闭会期间活动,并提出相关要求。(第五条)五是加强代表学习培训。规范培训机制,科学制定培训计划,鼓励和引导代表开展自学并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同时提出相关要求。(第六条)六是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代表进代表工作室、联络室开展联系群众活动进行量化规定,每年不少于3次。同时要求代表固定联系3名基层群众每年见面走访不少于3次,并保持经常联系。(第七条)七是依法履行职务,提高履职质量。从人代会前(活动前)熟悉内容、开展调研,会中(活动中)踊跃发言、建言献策,会后(活动后)研究办理、注重总结等三个环节,要求代表进一步提高履职质量。同时强调代表在履行职务时不得牟利、不得泄密、不得接受资助等履职纪律,以及在社会兼职中,要注重维护代表良好形象。(第八、九条)八是健全履职档案。规范代表履职活动应当及时记入代表履职档案,并规定大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由代表工作部门和大会会务工作人员汇总统计;闭会期间由代表本人登记记录,并报代表工作部门汇总统计。(第十条)九是强化监督。区分类别,详细规定了代表履职活动要通过问卷调查、开展评议、在大会和所在单位定期通报等方式接受监督,对无故不参加会议、不提交代表建议、不发言、无故不参加代表活动、长期不联系群众,与固定联系代表失联一年以上的代表,进行约谈、书面提醒。(第十一、十二条)十是规定了各市州、县区、乡镇可参照试行办法,制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和明确了试行办法实施时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以上说明,连同试行办法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 办法(试行)(草案)》的说明 ——2018年7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 黄城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7月30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是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创新,很有必要,很及时,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对代表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推动人大工作适应新要求、展现新作为的具体举措。办法草案注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规范代表履职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代表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作为省人大代表,在办法草案通过施行后,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学习,从严要求,认真履职,积极发挥作用。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人代工委认真研究了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进一步提高代表闭会期间个人持证视察和调研工作质量,建议在办法草案第三条第三项“协助代表开展个人持证视察和调研活动”前增加“省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工作部门。” 二、有的委员提出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答复不满意的,办法草案能否增加有关处理规定和改进办法。根据《青海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在第三条第五项中增加“对代表不满意的答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的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办法草案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表决稿,请审议。 关于《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 办法(试行)(草案)》修改情况 的汇报(书面) ——2018年8月1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常委会公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管理职责 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 第四章 城市管理执法规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整洁优美、高品质的城市环境和安全有序的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依法对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公共空间、河道、地下管廊、城市公益设施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为基础,部门联动、综合执法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公用设施的维护以及城市管理工作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村(居)民进行城市管理法治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城市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九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城市管理平台,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十条 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目标,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各县(区)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具体管理内容和执法事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已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城市管理专项活动; (三)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网络等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各自经营范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各自管网线等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养护和使用安全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做好市场内的服务区域划分、环境卫生、车辆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各项规划的修改须经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环卫、绿化、停车场所、市场、电子监控、公交港湾、出租车临时停靠点、市民健身等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设置环卫人员休息场点和残疾人出行无障碍设施。 公共厕所、停车场所、市场、公交港湾、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等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划定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由市政设施运营管理部门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改变原门窗设置位置,破窗开门,改变通行条件; (二)在走廊、过道、阴阳台、屋顶等部位乱搭乱建; (三)下挖、开挖、钻探建(构)筑物内外的底层地面; (四)封堵建(构)筑物公共区域; (五)改变主要街道或中心城区街道临街建筑立面影响市容景观; (六)工程竣工后加建、改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建(构)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构)筑物风格、造型、装饰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与区域环境的协调统一。 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市容的,由产权部门负责及时清洗、维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管理的目标,依法实施临街建(构)筑物的综合改造。 第二十一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置门店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门店招牌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市容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的主要城市道路应当与地下管廊同步规划、建设。建成后所有管线应进入管廊统一敷设。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保证公共安全。产权单位应定期检查维修,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产权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进行补充、修复或者移除。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涵)应当路(桥)面平坦通畅,设施完好,交通指挥、交通监控、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符合国家交通安全标准。禁止下列行为: (一)抛洒污水、倾倒垃圾以及撒漏其他物质; (二)堆放物品阻碍通行; (三)擅自开挖、移动、损毁道路设施,占用人行道、机动车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维护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并按要求在作业范围安全距离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昼夜警示标志。占用期满或者竣工后应当按照要求标准恢复原状。 因紧急抢险、抢修等原因,未能事先办理道路挖掘审批手续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开挖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新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进行景观亮化设计,并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时应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景观灯光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注重景观、生态、游憩等功能。 禁止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搭建房屋或者从事摆卖、餐饮、健身、娱乐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树木、花草、雕塑和其他景观设施。 禁止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确实因建设或者其他需要砍伐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承运砂石、工程泥浆、预拌混凝土、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煤炭、土方等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速度,全密闭运往处置场地,不得沿途丢弃或者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门店、住宅区、广场、公园、娱乐经营等场所,使用音响或者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降噪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生活和公共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生产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确需夜间作业的,应当有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的证明,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三十二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饮料罐、口香糖、烟头、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或者抛撒其他物品; (三)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等公共区域倾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五)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物品; (六)在指定的场所、器具外进行祭祀活动; (七)张贴、喷涂、散发各类小广告;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沿途泄漏、遗撒;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除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活动外,市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居民日常生活,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等应当由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即时清除。 犬类宠物外出须用束犬链牵领,大型犬外出应当由成年人牵领并加戴嘴套,主动、自觉避让行人。严禁携犬进入特定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但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携带辅助犬的除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犬只登记、检疫、免疫、收容、处理制度,规范犬只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景点、机关单位等场所; (二)幼儿园、院校、敬老院、医疗机构; (三)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园林、绿地、山林等防火区; (六)文物保护单位、寺院及周边; (七)输变电、通讯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内; (八)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单位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第三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划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坏排水设施; (二)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向排水明渠、检查井、雨水井排放腐蚀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和废渣; (四)倾倒垃圾、渣土、餐饮油污及其他杂物; (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城市河道管理区区划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砂、采石、采矿; (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 (三)擅自种植养殖; (四)摆摊设点、餐饮、食品加工等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城市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保证油烟达标排放。 第四十条 从事喷漆、车辆养护和清洗等污染环境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扩散、油污外溢、废水外流,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临街店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区域经营,不得擅自超出规定的经营区域进行经营、堆放物品或者展示商品。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 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阴阳台、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屋顶吊挂杂物、晾晒衣物和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生产、加工、修配、餐饮等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市容市貌、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摆设摊点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地点、时段、范围经营; (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干净整洁。门徽字迹完好,出现污浊、损坏、脱落等情况,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新。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管理。 村(居)民自宰自食的畜禽,在宰杀中应当对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建设和划定应急避难场所,保持水、电、气、交通、通讯系统畅通,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大型活动主办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应当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预案。 第四章 城市管理执法规范 第四十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处罚权;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侵占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的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六)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执法权。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和监督工作。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人口数量、管辖区域面积、执法任务等因素,合理配置城市管理执法人员。 第五十一条 相邻区域城市管理方面的流动性违法行为,由首先收到举报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 专业程度高、影响重大的案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 跨区域的违法案件的管辖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五十三条 对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案件,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查处,必要时,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由具备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不得安排执法协管人员从事执法工作。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规定的制式服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因行政执法实际需要,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着便装执法。 行政执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三)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对收到的举报,应当登记核实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反馈举报人。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法进行城市管理执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部门职责范围、管理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运行流程以及城市管理动态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保证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执法联动机制,在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时,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二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先行处置。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及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第六十三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置执法协管人员。执法协管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从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协管人员履行职责,侵害相对人权益的,本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承担责任;执法协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污损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设置门店招牌、标志牌、宣传栏、阅报栏、招贴栏、霓虹灯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景观灯光设施不符合亮化要求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设施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绿地内从事摆卖、餐饮、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 (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的二至五倍罚款; (四)损伤、损毁古树名木的,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五)损坏树木、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搭建房屋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使。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违反规定执法,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罚款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义务的; (六)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 的决议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由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8年6月27日海东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海东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把城市管理作为我市首部地方实体性法规来制定,是海东市城市管理的迫切需要,又对于推动海东城市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海东城市发展上看,自撤地设市以来,初步形成了“一核两副三心,两轴三带多点”城镇化总体格局,中心城区建设已具规模,互助新城、民和川垣新城建设日趋完善,循化县城、化隆群科新区城市功能趋于完备,东部城市群初具形态,青海副中心城市地位日益凸显,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已达50%城市管理执法任务越来越重。为了进一步明确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职责,界定执法权限,创建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管理立法工作势在必行。从解决城市管理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上看,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以及违法建设治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从推进城市依法管理上看,目前,城市管理权责规定在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内容庞杂、权责分散,导致我市城市管理政出多门、各管一域,条块分割、标准不一,甚至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着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市政设施、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但是,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规定较为原则,处罚种类不具体,强制措施不明确,严重制约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因此,按照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迫切。 二、制定的依据 《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文件精神,住建部规章《城市执法管理办法》并借鉴了省内外市(州)的城市管理立法经验。 三、起草过程 2016年7月,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起草《条例》,初稿形成后,市法制办先后以召开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法律顾问、各副市长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建议。2017年12月13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进一步做好条例草案稿的修改工作,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安排,市人大法制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组成立法调研组,1月29日至2月6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以及管理体制、管理范围、管理职责、管理措施等方面,分别听取了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相对人、利益相关方、相关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将初审稿印发“一府两院”和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大、政府、部分乡镇、社区,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专委会委员,以及相关方面专家,进一步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就立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委书记鸟成云同志做了专题汇报。根据调研情况和市委领导的指示精神,5月至6月期间,法制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分别召集部分常委会委员、相关专委会委员及部分专家学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及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参加条例修改会,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条款。起草和修改期间,得到了省人大环资委的大力支持,先后两次给予了精心指导。6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环资委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对草案先后九次进行修改。6月27日,经海东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后,省人大环资委在认真审查的同时,又与我们进行了两次专题沟通。我们对省人大环资委的审查意见表示赞同。 四、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的说明 《条例》为章、条结构,共设7章89条,包括总则、城市管理职责、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规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总则(第一至第十条) 《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规定了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限定了城市管理的定义,明确了城市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总体要求,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城市管理权利义务。 (二)关于城市管理职责(第十一至第十五条) 《条例》规定了市、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的城市管理具体职责。 (三)关于城市管理规定(第十六至第四十八条) 《条例》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园林及绿地、噪声及烟尘污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河道管理、犬只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作出了倡导性、鼓励性、禁止性的具体规定。对上位法未作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的部分内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关于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及监督检查(第四十九至第六十四条) 《条例》规定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执法中的具体程序规范、执法措施,部门间执法协作,市、区(县)政府执法保障,监督管理、考核奖惩、能力提升方面的内容。 (五)关于法律责任(第六十五至第八十七条) 《条例》规定了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明确了“本条例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兜底性规定。二是设置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形。三是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七项违法行为做了具体的处理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责任。 (六)关于附则 根据立法通例,要本章中对《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机关和《条例》施行日期进行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报请批准 《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的报告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现将海东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报上,请审查批准。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关于《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说明 ——2018年7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元斌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6月27日,海东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29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制定过程中,环资委提前介入,先后两次对条例进行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环资委委员、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海东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研究。6月20日,环资委协助海东市人大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了省人大法工委、立法智库专家、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7月12日,我委赴海东市进行立法调研,就条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与海东市人大及相关部门进一步进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7月13日,环资委召开第六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进行审查。委员会认为,依法规范城市管理工作,对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海东自撤地建市以来,城市规模和城市管理范围不断扩大,城市管理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创建整洁有序、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制定城市管理条例显得尤为迫切。条例所规范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同时,经主任会议同意,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为使条例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修改为“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建议将第九条修改为“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城市管理平台,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已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四、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因工程建设、维护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六、根据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建议将条例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七、根据《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没有行使湿地保护行政管理的职责,建议删除条例第四十七条。 八、根据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议删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九、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涉及具体的组织人事制度,建议删除。 十、建议将条例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建议将条例第六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建议将条例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建议将条例第七十一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将该条第六项修改为“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搭建房屋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建议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的“并没收禽畜,拆除养殖设施”一语删除。 十五、建议将条例第七十九条中“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建议将条例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十七、建议将条例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八、建议将条例的施行日期规定为2018年9月1日。 此外,对条例中的个别文字作了必要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改对照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 的审查报告(书面) ——2018年7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环资委的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海东市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同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31日,环资委召开第七次委员会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究,并征求海东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条例建议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提出了条例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市管理应当为市民提供优良的生活环境。经研究,建议在第一条“优美”后增加“高品质”一词。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市管理应彰显城市建设的长期性和连续性。经研究,建议将条例第六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修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市管理应当解决城市生活的多样性和包容性。经研究,建议在第十七条第一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增加“市民健身”设施一语;另增加一款“配套设置环卫人员休息场点和残疾人出行无障碍设施”作为本条第二款,第二款、第三款调整为第三款、第四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不是所有的寺院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经研究,建议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寺院及周边”。 此外,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个别文字表述作了必要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 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18年8月1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常委会公报 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加强水资源管理”之后增加“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将“维护生态环境”修改为“保护生态环境”。 二、将第四条中的“讲究效益”修改为“讲求效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自治州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体系,全面推行州、县、乡、村四级河(湖)长制,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 四、将第五条调整为第六条,并修改为“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将第六条、第七条调整为第七条、第八条。 六、将第八条调整为第九条,将第一款中的“污染损坏水环境和水工程”修改为“污染水环境和损坏水工程”,“举报和监督”修改为“监督和举报”;在第二款“给予表彰和奖励”之前增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自治州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八、将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一条。 九、将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依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实施,坚持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科学配置生态、农业、工业用水。”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生态、农业、工业等用水类型配置和管理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用途管理,开展水循环利用,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和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将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将第一款中的“合理开发地下水,综合利用水资源”修改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推广利用再生水”;删去第二款。 十二、将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五条。 十三、将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六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建设项目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删去第二款;将第三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在自治州境内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应当做好水土保持、草原植被保护恢复、环境影响评价和文物保护工作,落实生态基流保障措施,确保河道生态流量。” 十四、将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七条。 十五、将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八条,并修改为“水工程(含取水和蓄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河流、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六、将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一款;将第二款中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同意,作为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方可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修改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并对取水设施进行核验,验收合格且与水资源论证情况相符的,方可办理取水许可证”。 十七、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十八、将第三章章名“水资源保护与节约”修改为“水资源节约与保护”。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制定辖区内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并严格监督执行。” 二十、将第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将“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改为“自治州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将“处理预案”修改为“处置预案”。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州、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二十一、将第二十条第一款调整为第二十六条,并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禁止的行为。” 将第二十条第二款调整为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二十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二十三、将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 二十四、将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八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泉眼、水井口、水渠等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废置生活垃圾和倾倒、排放有毒有害液体;对在河、渠、湖、库等水域从事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置;产生的污水,应当收集处理,达标后按规定排放。” 二十五、将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 二十六、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二十七、将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并将第二款中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厉行节约用水”修改为“单位和个人要厉行节约用水”。 二十八、删去第二十八条。 二十九、将第二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并在第一款后增加“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第二款前增加“自治州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在第二款后增加“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三十、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用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将第三款、第四款合并修改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农村牧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总量不超过一百立方米的;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为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三十一、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审批”修改为“审查”。 三十二、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 三十三、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取水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水线路”修改为“取水线路”。 三十四、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对超出计划的取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一)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超计划部分水资源费加价一倍;(二)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超计划部分水资源费加价二倍;(三)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超计划部分水资源费加价三倍。” 三十五、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经批准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行。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对纳入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的用水户安装取水监控设施。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和监控设施,不得妨碍取水计量设施和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情况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资源违法行为”。 三十七、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调整为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三十八、将第四十一条调整为第四十二条,并将“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将第一项修改为“(一)利用职权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三十九、将第四十二条调整为第四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州、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将第二款修改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四十、删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四十一、将第四十六条调整为第四十四条,并将“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调整为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应足额落实河道生态基流,并设置永久性生态基流泄放设施。对不能保障河道生态基流和未设置永久性生态基流泄放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四十五、将第四十九条中的“河流(河道)、水库、泉眼、水井、进水口、水渠”修改为“河流、湖泊、水库、泉眼、水井口、水渠”。 四十六、删去第五十条。 四十七、将第五十一条调整为第五十条。 四十八、将条例中的“或”统一修改为“或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 条例〉的决定》的决议(草案)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海北州人大常委会 关于报请批准《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 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现报上,请审查批准。 海北州人大常委会 2018年2月9日 常委会公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以来,对加强海北州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形势对水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对水资源的依存度越来越高,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二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赋予了新时期治水管水新内涵、新要求、新任务;三是条例实施以来,国家新出台或者修改了有关法律法规,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四是海北州在水资源管理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层面加以解决。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安全,结合海北州实际,对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条例修改的过程 从去年8月份开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农牧环保委、水利部门等相关人员深入四县对条例的修改进行调研,广泛征求对条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条例修改初稿,并向省水利厅法规处进行汇报沟通,省水利厅法规处进行初审。随后,将条例修改稿报送省人大农牧委征求意见建议,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7年11月23日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修改稿进行了审议,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水资源的规划和开发利用 1.明确提出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实行河(湖)长制的要求。(第五条) 2.明确提出了“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第六条) 3.“自治州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量分配指标,制定辖区内年度水资源配置方案,用水总量不得超过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配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第十条) 4.“依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实施,坚持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科学配置农业、工业和生态用水”。(第十二条) (二)关于水资源节约与保护 1.明确提出了自治州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第二十二条) 2.规定了在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的八种禁止行为。(第二十六条) 3.对在河、渠、湖、库等水域从事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的处置和产生的污水的收集处理,达标排放进行了规范。(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水资源的管理 1.明确了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二条) 2.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和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地区,实行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和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的措施。(第三十四条) 3.实行按计划取水,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对超出计划的取水量,按照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第三十九条) 4.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对纳入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的用水户安装取水监控设施。(第四十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2.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应足额落实河道生态基本流量,并设置永久性生态基本流量泄放设施。对不能保障河道生态基本流量和未设置永久性生态基本流量泄放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 修改后的条例共五十三条,比原条例新增了六条,删除了四条。此外,还对条例中的一些内容、文字、词语和标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上报后,省人大农牧委对修改决定又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审查报告,并反馈给州人大常委会,州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同意省人大农牧委的审查报告。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决定的说明 ——2018年7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游海洪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从2017年11月起,委员会多次与海北州人大沟通协调,提前介入《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改工作,参加海北州人大组织的论证会,提出具体论证意见;在海北州人大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委员会均书面反馈了修改意见,基本被采纳。收到《海北州人大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于6月15日召开立法论证会,邀请部分立法智库专家和相关单位立法工作者,对决定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生态保护方面法规清理要求进行了论证。 6月28日,召开省十三届人大农牧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对决定进行了认真审查。委员会认为,决定总体上符合法律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生态保护方面法规清理要求,符合海北州实际,已基本成熟。经主任会议同意,现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查。同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修改内容的意见 (一)修改后的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内容不符合水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少“年度预测来水量”的内容,且大部分内容与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重复。因此,建议删去修改后的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将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调整为第十条第二款。 (二)根据水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在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后增加“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第二款后增加“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将第三款修改为“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三)海北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但修改后的条例中未体现出来。因此,建议将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作为第二款,并在前面增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四)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六条混淆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导致部分内容交叉重复。鉴于上位法对不同级别保护区明确规定了不同的禁止性行为,海北州单行条例中没有必要照抄照搬上位法规定。因此,建议将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禁止的行为。” (五)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内容重复且不全面;第三款缺少《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因此,建议将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修改为“用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在第三款前增加“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六)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到取水许可申请后的办理时限和流程,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不一致。因此,建议将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取水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七)修改后的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责任,超出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幅度。因此,建议将修改后的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为“州、县人民政府”;将第二款修改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八)本次修改时已删去了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有关河道管理的禁止性规定,但修改后的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鉴于水法第六十五条对妨碍河道行洪已规定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因此,建议删去修改后的条例第四十六条。 (九)修改后的条例第四十七条只规定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的原则性规定,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因此,建议删去本条。 (十)建议增加一条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并作为法律责任最后一条。 二、对未修改内容的意见 (一)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水法第十九条作出修改,将需要水利部门出具的流域规划同意书改为在项目开工之前,不再制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以解决立项审批前置环节多的问题;2018年3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但海北州对现行条例第十五条相关内容未作修改。因此,建议将现行条例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八条,并修改为“水工程(含取水和蓄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河流、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现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已向河流及地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属于法律责任,且相关规定已在修改后的本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有所体现。因此,建议删去本条。 (三)建议将现行条例第四十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并将“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将第一项修改为“利用职权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大农牧委员会 关于《海北州人大关于修改〈海北藏族 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的 审查报告(书面) ——2018年7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人大农牧委员会 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18年8月1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生态保护方面法规清理要求,符合海北州水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7月31日下午,农牧委员会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在征求海北州人大常委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作为水资源管理条例,在总则中增加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内容。因此,建议在第一条“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之前增加“加强水资源管理”。(表决稿一)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因此,建议在修改后的第六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后增加“制定年度计划”。(表决稿三)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要突出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强调水循环利用。因此,建议将修改后的第十二条“农业、工业和生态用水”修改为“生态、农业、工业用水”;将修改后的第十三条“生活、农业、工业、生态”顺序调整为“生活、生态、农业、工业”,在“加强水资源用途管理”之后增加“开展水循环利用”。(表决稿八、九) 四、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与修改后的第十三条内容重复。因此,建议删去第二十八条。(表决稿二十七)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必要的修改。 决定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决定表决稿和决议(草案),请一并审议。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农田草原灌溉、城市及村镇供水、小水电、提灌站、机井、闸坝、窖(池)、水库、涝池、河堤(坝)、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水利观测、水文监测以及设施农牧业水利配套工程等。”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应加强”修改为“应当加强”,在“监督管理”后增加“和保护工作”;将第二款修改为“国土资源、住建、公安、农牧、林业、发改、财政、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使用财政投资或者以财政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保护”;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使用非财政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人管理和保护,接受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即“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公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六、将第六条调整为第七条,并将第一款中的“将小型水利工程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牧)委员会、村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管理”修改为“将小型水利工程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牧)民委员会、村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用水合作组织及涉农(牧)专业公司等管理”;将第二款中的“群众”修改为“公众”。 七、在第七条第一款“做到合理用水”前增加“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建设工作”。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即“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州、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预案。 “水利工程因防汛抗旱、除险加固需要进行蓄水、放水时,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即“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水库大坝、堤坝、水闸等涉及重大民生和安全的水利工程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为病险水利工程的,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制定整治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十、将第八条调整为第十条第二款,并将“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增加一款作为第十条第一款,即“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一、将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并修改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经营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二、将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一条。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即“因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建设单位无法建设等效替代工程的,应当承担该项水利工程的改建费用和损失补偿费。”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合格的计量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同步建设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应当逐步安装计量设施。” 十五、将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按照规定缴纳加价水费。 “水价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权责核定。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实行分类水价,建立农牧业生态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 十六、将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 十七、将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并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输变电、通信、水文、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妨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十八、将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八条,并修改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围湖(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二)设置影响行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高秆植物;(三)建窑、埋坟、开矿、挖渠等;(四)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七)擅自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八)炸鱼、毒鱼、电鱼;(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十)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即“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二十、将第十五条调整为第二十条。 二十一、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即“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将第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 二十四、删去第十九条。 二十五、将第二十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 二十六、删去第二十一条。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八、将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五条。 二十九、将条例中的“或”统一修改为“或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 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 的决定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海北州人大常委会 关于报请批准《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 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 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护条例的决定》,现报上,请审查批准。 海北州人大常委会 2018年2月9日 常委会公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以来,对加强海北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强化水利工程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条例中部分内容与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不相符合,与国家有关现行法律不相一致,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部分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责任不明,管理落后;二是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严重滞后,侵占、破坏工程及其保护范围内水土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工程的安全运行;三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未能很好地融入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中;四是个别条款存在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不相一致的内容,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海北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修改。 二、条例修改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从去年8月份开始,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农牧环保委、州水利局开展了条例的修改工作,州水利局牵头起草了条例修改稿,并向省水利厅法规处汇报沟通,征求意见建议。同年9月中旬,广泛征求各县人大常委会、州直有关部门、州人大各专委对条例修改稿的意见和建议。随后,组织召开条例修改论证会,对条例修改稿进行了完善。2017年11月23日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修改稿进行了审议,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了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明确规定了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主体。“使用财政投资或以财政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保护”;“使用其他资金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人管理和保护,接受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二)加强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新增了“ 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州、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预案。 水利工程因防汛抗旱、除险加固需要进行蓄水、放水时,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第八条);“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水库大坝、堤坝、水闸等涉及重大民生和安全的水利工程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为病险水利工程的,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制定规划和整治方案,并负责筹措资金和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第九条);“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各种违法行为”。(第十条) (三)规范了公益用水工程及水费缴纳方面的工作。明确规定“因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建设单位无法建设等效替代工程的,应当承担该项水利工程的改建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第十二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经营性功能部分所需经费,由经营者自行承担。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由经营者自行承担”(第十三条 );“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合格的计量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同步建设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应当逐步安装计量设施”(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按照规定缴纳加价水费。”、“水价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建立农牧业生态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第十五条) (四)细化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按照处罚标准不低于上位法规定的下限、不高于上限的标准,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进行了明确。(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在原条款的基础上作了增补,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序号作了修改和调整。 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上报后,省人大农牧委对修改决定又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审查报告,并反馈给州人大常委会,州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同意省人大农牧委的审查报告。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 管护条例》决定的说明 ——2018年7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游海洪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从去年11月份起,委员会多次与海北州人大沟通协调,提前介入《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修改工作,参加海北州人大组织的论证会,提出具体论证意见;在海北州人大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委员会先后两次书面反馈了修改意见,基本被采纳。收到《海北州人大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于6月15日召开立法论证会,邀请部分立法智库专家和相关单位立法工作者,对决定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生态保护方面法规清理要求进行了论证。 6月28日,召开省十三届人大农牧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对决定进行了认真审查。委员会认为,决定总体上符合法律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生态保护方面法规清理要求,符合海北州实际,已基本成熟,经主任会议同意,现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查。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修改后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应加强”修改为“应当加强”;在第一款中的“监督管理”后增加“和保护工作”;将第二款中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有关管理保护工作”修改为“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二、建议删去修改后的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加强”;将第二款中的“使用其他资金投资兴建”修改为“使用非财政投资兴建”。 三、为了防止随意设立保障奖励项目,建议在修改后的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给予表彰和奖励”之前增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四、建议将修改后的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群众”修改为“公众”;将第一款作为第六条;将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作为第七条。 五、建议将修改后的条例第九条中的“应当制定规划和整治方案,并负责筹措资金和组织实施”修改为“应当制定整治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建议删去修改后的条例第十条中的“破坏水利工程的各种”。 七、建议删去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探索实行分类水价”中的“探索”。 八、建议将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八条中的“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改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删去第三项中的“爆破、打井、采(砂)石、取土”(与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重复)。 九、建议将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九条中的“采石”修改为“采(砂)石”。 十、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在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一条“拒不改正的”后增加“依法强制执行”。 十一、对违反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二条将不同的行为设定了同样的法律责任,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一致。因此,建议删去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二、建议在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六条前增加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建议将修改后的条例中的“或”统一修改为“或者”。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大农牧委员会 关于《海北州人大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 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的审查报告(书面) ——2018年7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放管服”改革、生态保护方面法规清理要求,符合海北州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7月31日下午,农牧委员会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在征求海北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基础上,提出了《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决定(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病险水利工程直接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因此,建议在修改后的第九条“消除安全隐患”前增加“限期”。(表决稿九) 二、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州县政府在水价标准核定时,除遵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外,还要按照本级政府的权责进行核定。因此,建议将修改后的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水价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权责核定。”(表决稿十五) 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十九条关于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有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单行条例中没有必要作重复性规定。因此,建议删去第十九条。(表决稿二十四)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必要的修改。 决定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决定表决稿和决议(草案),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农牧委员会 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 条例〉的决定》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18年8月1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常委会公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可以参照执行。 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和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地方财力逐年增加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加强城镇市容环卫队伍建设,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保洁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第五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交通、卫生、环保、林业、国土资源、农牧、水利、民政、文体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旅游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经常性地安排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八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兴办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公共设施,尊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积极参加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对影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监督、曝光。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十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应当在责任区设置责任和责任人公示牌。 城镇临街单位、商铺、住户门前实行卫生、建筑物容貌、绿化、公共设施、秩序等管理承包责任制。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配套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由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涵、路灯、护栏等公共区域和市政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灯、邮政、供排水、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设置单位和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沟渠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城市道路的行道树、花坛、绿篱、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城中村,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住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六)公路、公交车站点、汽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商场、宾馆、饭店以及商业摊点、门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管理单位、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八)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由征收拆迁单位负责; (十一)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由县(自治县)、镇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管道、供电、供水维修,园林施工,车辆清洁或者维修等活动产生的杂物、渣土、污水、污泥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和个人负责清理。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整洁整齐,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违规设摊、私搭乱建、倾倒污水垃圾、散发宣传品、设置牌匾等情形;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杂草、鼠蝇孳生、动物尸体等; (三)保持水域责任区水面清洁,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四)保持责任区路面平整、排水通畅。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道路冰雪、排水口的积冰; (五)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高原生态、民族文化等特点,制定本地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示、公共场所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五条 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保持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装饰。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开设门窗、门面装饰装修、安装空调外机以及搭建或者封闭阳台、护栏等,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审批要求,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围墙、绿篱、花坛和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七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景观灯光设施行业标准进行设置,并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 在城镇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标牌、画廊、橱窗、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自治州关于语言文字的规范。 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户外设施的日常维修,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和清洁。 在城镇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城镇内的市政、邮政、通讯、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人行道,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的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镇建筑物或者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在非主要街、巷等不影响交通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场所划定临时经营摊位,引导合法的经营者到指定的摊位从事经营活动。划定的临时经营摊位要设置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地从事摆卖、生产、加工、维修、修配和餐饮等经营活动。城镇街道两侧商业门店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门窗和外墙进行占道经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区域内举办各种活动,应当防止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等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和杂物。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城镇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在批准的施工期和占地范围内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恢复整洁状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停车场所和牲畜拴放地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乘(驮)畜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修建或者设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点安放,其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确需拆除、移动和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临街无排污设施的经营商户,房屋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排污改造。确无改造条件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清运,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及核定的标准收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根据城镇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点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垃圾焚烧或者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   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具备水、电、暖设施和其他服务功能的公共厕所,并全天对外免费开放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设有规范标志,由专人负责保洁管理。 倡导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专门从事畜禽屠宰的,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其场所应当设置环保设施,符合环保要求。 第三十二条 科研单位、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镇生活垃圾任意堆放、倾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应当运往指定地点处理。餐厨垃圾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街道和公共场地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的阳台、门(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城镇容貌观瞻的物品; (三)从建筑物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 (四)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桥头、林地等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乱扔废弃物等; (五)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六)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七)占用道路、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地从事车辆清洗活动; (八)乱扔废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九)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可降解购物袋和垃圾袋。 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垃圾处理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区域进行煨桑、抛撒风马、祭奠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定地点进行。 禁止在城镇区域内的桥体和绿化带树木上悬挂经幡。 第三十七条 城镇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国家检疫免疫和登记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商场、餐馆、公交车等公共场所。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理。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区域流浪犬、猫等无主动物及时清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洗、更换、修复,逾期未清洗、更换、修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责令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景观灯光设施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行业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查扣其经营工具及物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密闭覆盖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沿途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照价赔偿,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妨碍、阻挠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2018年5月30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关于报请批准《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将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报上,请审查批准。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2018年6月13日 常委会公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修订《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自200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州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面貌和形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体制不顺、职责不清、无法可依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与权限不够明确,有的管理规定比较原则,有的权限划分不清,缺乏具体性和准确性;没有形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出现交叉执法、多头执法、各自执法,城镇建设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滞后,城镇道路、市场、停车场、公厕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能满足群众需求;《条例》规定处罚额度过轻,造成“违规成本低、管理成本高”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和城镇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亟待进一步完善、补充、明确和细化。因此,修订《条例》是十分必要和非常紧迫的。 二、修订《条例》的依据 修订《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和《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修订《条例》的主要过程 修订《条例》工作于2015年启动,州政府在多次召开专题会、深入调研、考察学习、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等工作的基础上,历时2年多,先后十易其稿,初步修改形成《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经2017年11月19日州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8年2月7日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统审过程中,以立足州情、体现特色为重点,就修改工作深入调研,分别召开各层面座谈会和省级立法专家论证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纳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环资委和法工委、州政协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及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逐条进行反复修改,于2018年4月13日提交第十一次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5月30日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此期间,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对《条例》的修订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并于4月初来黄南开展了专项立法调研,提出了很多指导性意见。此后,省人大环资委就《条例》的审查意见多次与我们沟通衔接,我们表示同意。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原《条例》在体例上不设章,共37条,现在的《条例》在体例上分设六章,共61条。修订内容几乎涉及所有条款,修订幅度较大。重点补充和完善的内容涵盖了我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个方面,明确了管理体制、机构职责和法律责任,突出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规范了主要管理活动和处罚标准,体现了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符合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 (一)关于立法理念。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与居民的工作、生活紧密相连,既关系城市容貌和形象,也关系人民群众良好生活习惯、文明状态的养成。因此,在修订过程中,坚持通篇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不仅注重解决问题,更注重价值引领,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文明习惯和社会公德。在条款中设定了引导公民文明向上的条款,努力做到在立法中体现道德理念的要求,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在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和经费保障;对社会组织和个人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以及强化宣传教育做出了引导性规范。 (二)关于责任区管理制度。在修法过程中,我们借鉴其他地区在创卫工作中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的成功做法和吸纳征求到的相关建议,为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专门增设一章,将责任区管理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范,体现了地方特色。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规定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原则。二是明确责任区和责任人的划分,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为标准,区分不同情况划定责任区和责任人。三是明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规定了责任人在保持市容整洁、保护环境卫生清洁、保持市容和环卫设施整洁完好等方面的责任,进一步推动形成政府和社会分工负责、全民参与共建和监督的良好局面。 (三)关于市容管理。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领域制定了行为规范:一是城镇道路和公共场所行为规范,包括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维护、利用以及临时经营摊位、施工场所、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等;二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包括外部结构及风格管理,明确了禁止行为;三是规定了灯光、噪音污染的管理,城镇内市政、邮政、通讯、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以及户外广告、门匾标牌等的设置管理和使用规范。 (四)关于环境卫生管理。一是明确了环卫设施的建设及使用管理;二是明确禁止九大类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三是规范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垃圾的管理、处置和运输等。四是结合地方实际,对城镇居民煨桑、抛撒风马、祭奠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等活动制定了行为规范,并对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清理流浪犬、猫等无主动物作出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法律责任对应禁止行为,有违反就有处罚,并强调责令改正的使用,对情节轻微的以教育为主,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真正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处罚的种类主要是罚款,符合《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权限。处罚幅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州实际作了具体化,扩大了适用范围,提高了罚款额度下限,压缩了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关于修订《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说明 ——2018年7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文生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2018年5月30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4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条例修订过程中,环资委提前介入,安排专人进行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4月3日,环资委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邀请部分立法智库专家和相关部门立法工作人员对条例进行了充分论证。4月9日至10日,赴黄南州开展立法调研,就条例涉及的责任区划定、部门职责权限、行政处罚额度等进行了深入了解。之后,环资委又将条例及其说明分送省人大各专工委和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与黄南州人大反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7月13日,省人大环资委召开第六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委员会认为,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黄南藏族自治州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同时,经主任会议同意,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考虑到垃圾处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议将条例第三十条中的“垃圾填埋场”修改为“垃圾焚烧或者填埋场”。 二、为使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将“宠物饲养者”修改为“宠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 三、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城镇临街单位、商铺、住户门前实行卫生、建筑物容貌、绿化、公共设施、秩序等管理承包责任制。”并在第三十九条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因该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等条款已对违反环境卫生、绿化、建筑物容貌、公共设施、秩序的具体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为使条例更加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删除第三十九条。 四、因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专门从事畜禽屠宰的,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其场所应当设置环保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建议将条例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法律适用不当,不应为《行政强制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六、建议将条例的施行日期规定为2018年9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必要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改对照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的审查报告(书面) ——2018年7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环资委对该条例的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环资委的审查报告,认为修订该条例对进一步提高城镇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规范解决城镇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黄南藏族自治州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7月31日,环资委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同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进行了沟通,对条例进行了必要修改,形成了条例建议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提出了条例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应当强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规范环卫行业用工合同制度。经研究,建议将“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一语修改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表述不规范。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保持责任区整洁整齐,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违规设摊、私搭乱建、倾倒污水垃圾、散发宣传品、设置牌匾等情形;”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主要街道临街住宅、商铺门口普遍存在吊挂拖把现象,建议对此行为进行规范。经研究,建议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在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的阳台、门(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城镇容貌观瞻的物品;”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在尊重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习俗的前提下,对悬挂经幡的行为进行规范。经研究,建议在条例第三十六条增加“禁止在城镇区域内的桥体和绿化带树木上悬挂经幡。”作为该条第二款。 五、建议将条例的施行日期规定为2018年10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条例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必要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18年8月1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请予审议。 一、上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今年以来,宏观环境复杂多变,困难制约交织叠加。全省上下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和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安排,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实施“五四战略”,组织开展“百日攻坚”“会战黄金季”专项行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延续了稳中向好、稳中趋优态势,经济增速基本平稳,绿色发展深入推进,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民生福祉持续增进,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呈现以下特点: (一)经济运行保持总体平稳。强化政策统筹协调,压实阶段目标任务,全力以赴保运行、稳增长,有效引导社会预期,主要指标总体稳定。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9%,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5%,城镇新增就业3.6万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85万人次。三次产业增势不同。农牧业平稳,一产增长4.5%,种植面积保持在830万亩以上,特色经济作物占比达85%,畜牧业增产增收,水产业快速发展。工业好于预期,规上工业增长8.6%,32个大类行业中21个保持增长。黄河来水充沛,发电量增长23.6%,工业用电量增长9.4%,货运量平稳。服务业增速放缓,三产增长3.6%,旅游业朝全域、全季、全时游发力,总收入增长28.2%。需求结构持续改善。面对较大下行压力,连续召开投资工作会议、季度调度会,主动作为,压实责任,在多重困难中努力稳住大盘,着力提升效益、优化结构。投资内生动力增强,民间投资增长18.5%,房地产投资增长13.2%,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增长8.8%,主要高耗能行业投资下降。消费加快提质升级,社零总额增长8.4%,文化、旅游等服务消费旺盛,农牧区消费增速快于城镇。外贸结构调整显效,自营商品出口增长11.7%,镁制品首次出口。区域发展统筹力度加大。国家正式印发《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规划》,我省重点地区率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西宁—海东都市圈的战略重心地位进一步明显,带动作用突出。开展藏区“十三五”项目规划中期评估,争取一批项目调整纳入方案。海西转型升级、多元发展步伐加快。环湖地区生态旅游业、现代生态畜牧业快速发展。青甘川交界地区平安与振兴工程有序实施。 (二)高质量发展呈现良好势头。全面贯彻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研究新情况,制定新举措,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了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有序破除无效供给。低效产能持续下降,年度69万吨煤炭去产能任务加快落实。规上企业成品库存周转加快。商品房去化周期10.9个月,同比减少2.4个月,其中住房去库存任务提前完成。新动能快速成长。高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分别增长29.1%、21.7%,比亚迪6GWH动力电池项目投产,锂离子电池、光纤、光电子器材等产量大幅增加。新能源装机达1163万千瓦,清洁能源发电量占比达73.9%,“绿电9日”行动再次刷新清洁能源连续供电世界纪录,实现全省用电“零”排放。信息、文化、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邮政、电信业务量分别增长23.8%和2.3倍。牦牛、藏羊、冷水鱼、枸杞、饲草等产业快速发展,新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30个。实体经济成本进一步降低。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率,减免企业各类税收74.7亿元。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轻企业负担6亿元,实施铁路运费下浮政策,规上企业百元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减少1.9元。科技创新取得新突破。高原型风力发电机组等关键技术攻关取得进展,自主研发一类新药实现“零突破”。创业创新活力迸发,市场主体增长9.2%,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增长29.3%。运行效益持续提升。地方公共预算收入144.2亿元,增长16.3%, 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均快速增长。公共预算支出747.6亿元,节能环保、民生保障等支出大幅增加。企业利润增长19.3%,电力热力生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行业拉动明显。 (三)三大攻坚战蹄疾步稳。全力落实中央部署,再聚焦、再安排、再落实,形成合力,稳扎稳打,三大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效。污染防治力度持续加大。对标对表中央要求,及时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进一步凝聚共识,强化举措,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保督察整改,巩固边查边改成果,全力解决52项问题。开展“绿盾行动”、水源地环境保护等专项行动,启动城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市州政府所在地空气质量优良率达88.2%,湟水河水质保持稳定,规上工业单位综合能耗下降3.9%。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落地实施,祁连山国家公园试点方案编制完成。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下发湖长制实施意见。重点生态工程提速加力,国土绿化等专项工程进展顺利,完成营造林206万亩。深入实施精准脱贫。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分解落实年度任务,全年整合资金208亿元,实施1.7万新识别贫困人口到户产业、1622个贫困村光伏扶贫、53个贫困村乡村旅游等项目,构建了户、村、县全方位产业保障体系。建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2+5”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政策、资金、项目倾斜支持力度。3.2万户、11.7万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全部开复工。大力实施村集体经济“破零”工程,安排17.7亿元村集体经济扶持资金,实现4146个行政村全覆盖。东西部扶贫协作深入开展,落实帮扶资金1.4亿元。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印发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方案,建立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筹建政府性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妥善处置盐湖股份、省投集团、西钢集团等企业债务兑付风险。出台地方债管理办法,强化债务常态监管,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体系逐步完善。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贷款余额增长6.6%,工业贷款增长8.5%,实现直接融资154.8亿元。 (四)改革开放释放活力动力。加力推动基础性、关键性改革,深化对内对外开放,发展活力动力进一步激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公布政务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精简行政审批37项,取消177项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政务平台正式上线,实现全省“一张网”联动运行。启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快推进“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重点领域改革纵深推进。加强国企党的建设,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完善违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妥善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实施省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15家农商银行成功组建。制定党政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车改。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丝绸之路国际物流城”建设,新开辟吉隆坡、台北航线,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援青交流合作深度开展,与山东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广泛开展文化交流、项目合作,落实援青资金14.8亿元,启动援助项目230多个。青洽会签约额超过1500亿元,藏毯展参展国家增长25.9%,展会国际化品质化水平持续提升。 (五)民生福祉不断增进。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稳步推进民生实事工程,不断补齐民生短板,发展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就业增收取得成效。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系列活动,深化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有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扎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妥善安置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全省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参保扩面任务全面完成,提高基础养老金、基本医保、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3%,其中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3%。民生实事工程加快推进。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推进青海大学“部省合建”,义务教育巩固率提升8.9个百分点。启动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巩固公立医院改革成效。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新开工棚户区改造8422套、农牧民危旧房15820户。召开“厕所革命”启动大会,年度建设任务全面展开。社会和谐稳定。扎实推进平安青海、法治青海建设,集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着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工矿企业、学校医院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食品药品和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当前经济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当前,世界经济总体延续复苏态势,但仍处于贸易摩擦增多、流动性环境收紧、地缘政治风险上升相互叠加的敏感时期,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随着国家一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效应持续显现,我国经济继续延续稳中向好态势,呈现“三个不会变”的预期,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变、市场化改革的取向不会变、扩大开放的决心不会变,但中美经贸摩擦等外来挑战增多,制约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突出,持续向好的基础尚不稳固。 在外部环境总体趋紧态势中,我省一些问题更趋显现,对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带来不小压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实体经济困难依然较多。传统行业受成品价格走低和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双重挤压,加之环境治理成本明显增加,多数企业生产经营难言乐观,1—5月规上企业亏损面达42.5%,亏损企业亏损额增长15.5%。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力度偏弱,高技术产业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仅有5.6%。二是投资持续增长乏力。投资增长过度依赖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的现象没有改变,企业投资信心能力不足,上半年投资下降2.6%,一般性工业投资下降5.7%,一批重点工业项目未按计划开工,投资对经济的拉动力减弱。投资投入产出失衡,高投资率和低投资效益矛盾突出。三是服务业增长不及预期。对服务业发展拉动作用明显的财政八项支出下降5.6%,三产中占比较大的金融业下降0.7%,限上零售额增长乏力,新兴服务业发展不足、带动有限。以上因素综合影响服务业增速,进而拉低GDP增长。四是部分领域风险隐患增加。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高位运行,规上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逼近警戒线,部分融资平台、地方国企相互关联度高、债务风险集聚加大,交叉违约和风险传染隐患较多。地方隐性债务规模较大,对后续融资影响较大。未达标企业整治力度加大,企业转型和职工转岗任务艰巨,潜在风险诱因增加。五是居民增收困难不小。城镇居民增收主要依靠政策性增资带动,由于增资空间缩小,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增长5.6%,加上去年增资翘尾因素在下半年消失,居民增收与年度目标有较大差距。此外,中美贸易摩擦对铝材等自营产品出口造成影响,工业品价格上涨加速向居民消费领域传导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冷静分析问题、充分估计困难的基础上,我们还要坚持辩证思维,正确把握发展大势,看到机遇和优势,进一步坚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要看到国家在“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西部大开发、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对口援青等领域不断释放的政策机遇,贯彻落实好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对接国家战略,争取各方支持,努力将政策利好变成实实在在的发展动力。要看到我省经济在持续健康的轨道上稳定运行,改革开放动力在增强,新动能在加快成长,各项举措精准聚焦、落实有力,为后续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要看到我省最大的优势是生态,在全国绿色发展中的地位将会越来越凸显,只要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青海发展之路必将越走越宽广、越走越敞亮。 三、下半年重点工作 下半年,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安排部署,把解决当前问题与推动长远高质量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开启“一优两高”新征程。要坚持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国家宏观政策取向,抢抓近期释放的多重政策机遇,推进已有政策落地见效,形成政策合力,释放更多政策利好。要坚持目标导向,紧盯年初目标不动摇,咬紧牙关不松劲,以增补欠、压茬推进、跑表计时、到点验收,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要坚持问题导向,充分估计困难,深入查找原因,聚焦关键环节强举措,多出实招硬招,有效破解难题。要坚持落实导向,以担当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实,保持工作力度不减,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具体抓好以下工作: (一)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1)强化顶层设计。出台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若干意见,明确我省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举措。落实国家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建立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绩效评价办法等,并谋划储备一批支撑项目。开展“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对照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等新要求,科学调整规划目标、任务,将省委“一优两高”新部署落到实处。(2)加快培育新动能。积极创建清洁能源示范省,争取国家核准海南至河南特高压直流外送通道项目,实施一批新能源项目。抓好锂电产业和光伏制造提升、装备制造和生物产业发展、新材料产业链延伸、关键技术突破、信息技术应用示范等五大工程,加速建设金昆仑锂盐、中汇通氯化镁、比亚迪碳酸锂等重点项目,形成更多新动能增量。落实“工业强基发展年活动”实施方案,推进百项创新攻坚、百项改造提升工程。建设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实施好大数据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等项目。加强环柴达木地区资源勘查。(3)增强创新驱动力。出台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实施盐湖特色材料精深加工、多能互补发电联合运行等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力争突破。搭建专业化众创空间,发挥星创天地作用,办好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加强高端人才培养,启动首届“青海学者”、第三批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选拔工作。(4)力促工业稳中提质。强化要素保障,扩大铁路运量,抓好上下游对接,加大融资服务,确保企业稳定生产。做好冬季天然气保供,加快重点地区储气设施建设,确保企业居民用气。深入开展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执行好国家减轻税负、普遍性降费等政策,完善电价直接交易联动机制,确保企业负担只减不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去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质量、安全等法规标准,统筹做好煤炭保供应,防止过剩落后产能复产。深入推进“处僵治困”工作,妥善安置职工、处置债务。 (二)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1)推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取得更大成效。落实环保督察整改方案,按照“四个不放过”原则,逐一解决,按时交账,经得起发展实践和“回头看”的检验。开展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巩固扬尘综合整治成效,加快淘汰小锅炉,整治重型柴油车污染。编制三江源地区清洁供暖建设规划,因地制宜改造六州集中供热锅炉,有效保障群众取暖。落实“河湖长制”,启动湟水支流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大力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连片处理示范工程,完成500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抓好重点生态工程,完成三江源三期规划前期研究。筹办全国造林绿化现场会,推进湟水规模化林场试点,完成400万亩绿化任务,创建一批森林城镇、森林乡村。搞好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理顺国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利,组建三江源国家公园研究院,在矿业权退出、跨省合作等方面取得进展。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修订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打好脱贫攻坚战。出台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严格坚持现行扶贫标准,确保年内12个贫困县摘帽、500个贫困村退出、15万贫困人口脱贫。落实深度贫困地区攻坚现场会部署,将措施细化到村到户到人,进一步倾斜支持,解决突出问题,提高项目贫困人口参与度、受益度。实施好产业扶贫、旅游扶贫、光伏扶贫和易地搬迁等重点项目,确保早见效、早受益。做好摘帽县国家第三方评估迎检工作。做好整改“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全面性实效性。加大扶志力度,表彰脱贫致富典型,发挥好示范带动效应。落实贫困退出后续扶持政策、跟进支持。(3)重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落实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实施意见,完善防范处置工作,强化对风险高发领域的监管。建立债券委员会等机制,设立省级紧急偿债基金,推进盐湖钾肥等企业“债转股”,助力企业去杠杆。加大重点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推进企业资产负债水平总体稳中有降。落实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将债务情况与债券资金分配额度挂钩,逐步降低风险等级。甄别处置隐性债务,建立台账,强化预警通报,动态监控,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控增量。继续整治互联网金融,加大非法集资打击力度。 (三)切实提升投资精准性有效性。(1)紧盯目标不放松。加强投资项目调度,建立台账清单,逐个时间节点、逐个项目推进,全力补回缺口。按照“五个一”推进机制,确保190个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800亿元以上。稳住基础设施投资,对尚未开工的扁都口至门源高速等项目,逐个研究制定方案,及早实施。加快推进进度迟缓的湟水北干二期等项目,形成更多实物量。加快中央、省级预算内项目进度,中央资金随到随转,省级资金加快下达。梳理调整近两年迟迟不开工的中央预算内项目。(2)紧盯前期不放松。努力把规划项目转化为开工项目,力争将玉树机场扩建等重大工程补进国家“十三五”规划。扎实推进318项重大前期项目,制定新增前期项目责任清单,争取一批项目前期取得新进展。建立前期评估及后评价机制,对“十三五”已安排的省级预算内前期项目开展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好的“以奖代补”,对推进差的收回资金,倒逼提升前期工作质量效益。(3)紧盯储备不放松。进一步完善项目库建设, 指导各地做细做实做深,多充实已成熟、能开工的项目,避免“资金等项目”。全面铺开“项目生成年”活动,制定工作方案,提出责任清单,立足“十三五”,着眼“十四五”,聚焦西部大开发、乡村振兴、兰西城市群、脱贫攻坚、“一带一路”等战略部署,再梳理储备一批重大项目。(4)紧盯改革不放松。深入推进审批破冰工程,出台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加快项目报建审批改革。全面落实促进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活力,抓好新华联国际旅游城等项目。促进PPP模式长效健康运行,再推介一批项目,带动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监督执法体系。 (四)力促服务业企稳回升。(1)推动旅游业提质升级。贯彻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精神,落实加快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意见,开发一批精品线路,着力把旅游业打造成龙头产业。促进旅游与生态农牧业、特色工业、服务业融合发展,增强综合带动力。加快重点景区5A级创建步伐,实施好青海之窗文旅城、撒拉尔水镇等项目。抓好旺季要素保障,提升省内大众游品质,拓展省外高端游市场。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开展“暑期整治”,维护好青海旅游形象。(2)加快服务业转型步伐。做实新一轮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用好用活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服务业标准化专项行动。大力发展幸福产业,深化社会办医、产教融合,做大做强家政企业,抓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国家级改革试点。推进冷链物流和商贸物流标准化项目。推动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县,完善电商综合服务、物流配送和农产品供应链体系,支持海东申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3)持续释放消费潜力。落实国家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指导意见,持续推进十大扩消费行动。加强市场消费能力、消费热点、消费方向的研判分析,顺应居民品质消费增加需求,培育中高端市场。开展消费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推动传统吃穿用等实物消费提档升级,促进乡村旅游、家政服务、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大力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在医疗、养老、教育等领域推进“互联网+”。开展消费促进月活动,办好青海商品大集。健全产品质量标准和信用体系,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五)激发城乡区域发展活力。(1)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紧出台我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相关专项方案,快速推进十大行动计划。全面展开“破零工程”,因地制宜发展村集体经济,激发市场活力。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开展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深化农牧业供给侧改革,持续打造“四个百亿元”产业,扩大优质、特色、有机农畜产品生产,推动农畜产品加工业高端化、生态化和标准化。推进那棱格勒河水利枢纽等重大水利工程,抓好“四好农村路”项目。抓好田间管理,强化防灾措施和秋收打碾,做好产销对接,确保农牧业增产增收。(2)强力推进兰西城市群建设。把融入兰西城市群作为撬动我省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方针,尽快出台实施方案和三年行动计划,与甘肃省建立合作发展机制,形成规划实施“1+N”政策体系。协调推进西宁—海东都市圈建设,支持宜居宜业“大西宁”建设,完善海东城市功能,进一步增强都市圈带动力。(3)推进藏区协调发展。抓住国家重点支持“三区三州”等机遇,梳理上报一批藏区补短板项目,跟进争取。做好藏区政策落实评估,提出新时代促进藏区发展的建议。深入调研我省与藏川甘交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提升柴达木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推进环湖地区特色发展,支持青南地区打造绿色“江河源”。(4)推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细化户籍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搭建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教育、住房等领域配套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条件成熟地区有序撤县设市。实施“城市双修”、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项目,完成美丽城镇建设任务,有序推进特色小镇建设。优化城乡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公共资源协调、均衡配置,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牧区延伸。 (六)在新起点上推动改革开放。(1)精准发力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好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会议部署。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推进方案,继续清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各类证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全覆盖。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面展开信用联合奖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2)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出台我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按节点完成改革任务。推进审计体制改革。开展国有企业综合改革、“3+10”专项改革试点,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建立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财政全过程绩效管理,出台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健全农业水价、道路运价、医疗服务等领域价格形成机制。推进藏区六州车改。(3)拓宽开放广度。密切关注中美经贸摩擦,系统评估对我省的影响,提出有效应对措施。调整铝材等受影响较大行业的外销方向,努力开辟多元市场。落实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系列政策措施,加快青藏国际陆港建设,搭建境外营销网络和进口商品直销平台。大力发展民营企业、非公经济,优化营商环境,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试点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治理。推进中欧班列常态化开行。跟进“青洽会”“藏毯展”等签约项目,确保招商引资签约率、履约率和到位资金高于上年。高位推进支援帮扶工作,组织党政代表团赴援青省市拜访交流,加紧与五省市签署政府战略合作协议,实施好援青项目,形成“多级互动、广泛参与、扩围提质、升级加力”的新局面。 (七)发挥好财政金融支撑作用。(1)深挖财政增收潜力。围绕中央财政重点投向,积极汇报衔接,主动适应资金分配新方式,形成部门合力,争取倾斜支持,确保财力总量稳定增长。紧盯重大项目实施进展,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征管稽查,实现应收尽收。坚决制止收取“过头税”、乱收费等行为。(2)强化支出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加大对三大攻坚战、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支持,压减一般性支出。强化支出预算执行,抓紧将预留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跟踪后续进展,减少资金沉淀。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资金安排要充分考虑各地实际,结合地方债务强化统筹,避免进一步增加地方负担。(3)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落实金融支持发展座谈会精神,推动合作协议和项目落地。积极争取信贷规模,狠抓信贷投放,有保有控,对经济转型的支持力度不减,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支持力度不减,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不减。积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进企业债券发行,加快晶珠藏药转板申报和高原牧歌等企业新三板挂牌。推进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试点,完善四大普惠体系。做好农信社改制和青海银行第四次增资扩股工作。 (八)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1)促进居民就业增收。制定就业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强化技能培训,促进岗位供需衔接匹配。抓好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开展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重点监测受市场冲击大的企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开展枸杞采摘等劳务输出,壮大特色劳务品牌,拓宽农牧民转移就业渠道。落实好国家个人所得税新规,适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合理调整社会最低工资,完善基本养老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深化治欠保支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清欠率达到96%以上。(2)抓好民生实事工程。落实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清单和行动方案。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销号清零,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推动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实施好攻坚计划重点项目。扩大中职招生数量,提升职业院校质量。加快高校内涵建设,引导高校服务青海发展。抓好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深入落实“健康青海2030”行动计划,完成医改年度任务,加大重大传染病防控力度,推进卫院新校区和省医院城北院区建设,实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覆盖。扩大商品住宅有效供给,加快保障房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完成“厕所革命”年度任务。(3)坚定不移稳控市场价格。密切关注重点商品价格变化,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搞好“菜篮子”工程,建设大型蔬菜批发市场,优化中小型蔬菜批发市场布局。科学评估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执行好补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4)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高度重视社会风险评估、防范和化解,稳妥处置舆论热点。推进平安青海建设,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治电信网络欺诈等突出问题。做好防汛抗旱、灾害防治救助。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食药安全,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青海省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018年7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侯碧波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青海省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厅长朱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财政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关于青海省201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青海省201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青海省2017年省本级 财政决算的决议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青海省201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根据中央财政与我省财政结算结果,2017年全省财政决算已汇编完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本次常委会提出2017年全省财政总决算和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请予审议。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去年,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财税部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遵循“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自觉践行“四个转变”新思路,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举措,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有力保障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认真落实省第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有关决议,以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意见,全省财政改革和发展取得新进展。 (一)全省执行情况。根据财政部核定结果,2017年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46.2亿元,为预算的101.3%,较上年同口径增长9.3%;中央补助收入1117.2亿元,增加36.6亿元,增长3.4%;一般债券收入334.3亿元;上年结转33亿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93.4亿元;调入资金71亿元(其中:统筹历年存量资金42.4亿元,调入政府性基金结余28.6亿元等),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1895.1亿元,剔除发行的置换债券238.1亿元后,全省实际总财力为1657亿元,较上年减少4.3亿元(主要是新增一般债券较上年减少30.8亿元所致),下降0.2%。 全省总支出1877.1亿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530.4亿元,为预算的98.8%,较上年增支5.6亿元,增长0.4%;一般债券还本支出240.3亿元;上解支出4亿元;增设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1.1亿元,调出资金1.3亿元。收支相抵后年终结转为18亿元。 与今年1月向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报告的执行数相比,部分数据因结算后中央调整统计口径等原因发生增减变化:一是全省总财力比年初报告数1650.8亿元增加6.2亿元。二是中央各类补助比年初报告数1113.4亿元增加3.8亿元。三是一般债务还本支出比年初报告数239.7亿元增加0.6亿元。四是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比年初报告数91.8亿元增加9.3亿元。五是上解支出比年初报告数1.3亿元增加2.7亿元(主要是上解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增值税返还资金地方扣款1.32亿元;扣减2016年增值税“五五分享”税收返还1.38亿元)。六是全省财政结转下年支出比年初报告数25.8亿元减少7.8亿元(清理期部分项目数据有所变化)。 (二)省本级执行情况。根据结算结果,2017年省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7.1亿元,为预算的96.4%,较上年增加3.7亿元,增长5%;中央补助省级收入285.5亿元(中央补助全省1117.2亿元,剔除省对下补助831.7亿元);新增一般债券收入252.6亿元(全省发行债券334.3亿元,剔除转贷市州资金81.7亿元);上年结转收入25.5亿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75.7亿元;调入资金26.6亿元。省本级总收入743亿元,剔除发行的置换债券156.4亿元后,省本级实际总财力为586.6亿元,较上年减少16.4亿元,下降2.7%。 省本级总支出731.2亿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91.7亿元,为预算的97.6%,较上年减支8.6亿元,下降1.7%;上解支出3.6亿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78.2亿元;一般债券还本支出156.7亿元,调出资金1亿元。收支相抵后年终结转11.8亿元。 2017年省对各市(州)补助831.7亿元,较上年增加17亿元,增长2.1%。其中:返还性补助39.2亿元,增加9.5亿元,增长32.1%(主要是增加营改增对下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409.6亿元,增加3.1亿元,增长0.8%;专项补助382.9亿元,增加4.4亿元,增长1.2%。 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是关于新增财力使用情况。2017年省本级执行中实际增加中央财力性补助资金26.9亿元,按照财政部关于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工作要求,这块财力没有安排新的支出,全部用于补充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二是关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情况。2017年我省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462.9亿元(其中置换债券272.7亿元,用于置换全省债务系统内政府存量债务)。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省本级对原用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部分项目资金,主动进行调整置换,用于其他重大公益性资本项目。三是关于省级支出预算调整情况。省本级实际支出决算数较年初预算减少134.7亿元,主要是预算执行中将原省本级预算(预留)资金,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将一部分项目支出反映到市(州)县,相应减少省级、增加各地支出预算。 汇总2017年省本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总收入为449.8亿元,支出为421.3亿元,结转84.9亿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62.1亿元。部门结转资金1亿元以上的有19个部门,占部门存量的77.5%;1亿元以下5千万以上的有7个部门,占部门存量的8.9%。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为1.15亿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11亿元,公务接待费0.17亿元,公务用车购置0.11亿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75亿元),比上年下降5%,实现了只减不增。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情况 全省当年基金收入83.5亿元,中央补助收入13.9亿元,上年结转31.8亿元,发行专项债券收入128.6亿元(新增债券94亿元、置换债券34.6亿元),调入资金2.4亿元,总收入260.1亿元。全省支出131.8亿元,调出资金28.6亿元,专项债务还本支出34.6亿元,结转下年支出65.1亿元。 省本级当年基金收入26.9亿元,中央补助收入1.8亿元(中央补助13.9亿元,省对下补助12.1亿元),上年结转27.9亿元,发行专项债券收入63.1亿元(全省发行128.6亿元,转贷市州65.5亿元),调入资金1亿元,总收入120.7亿元。支出完成40.3亿元,专项债务还本支出390万元,调出资金19.7亿元,结转下年支出60.6亿元。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情况 全省收入1.21亿元,中央补助收入2.93亿元,上年结转0.29亿元;全省支出2.57亿元,调出资金0.13亿元,结转下年支出1.72亿元。省本级收入0.97亿元,中央补助收入2.8亿元,上年结转0.19亿元;省本级支出2.2亿元,调出资金0.09亿元,结转下年支出1.67亿元。 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情况 全省收入314.7亿元,增加40.7亿元,增长14.9%;全省支出291亿元,增加17.5亿元,增长6.4%。省本级收入256.9亿元,增加51.4亿元,增长25%;省本级支出250.9亿元,增加36.4亿元,增长17%。 过去的一年,全省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收支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夯实管理基础,强化风险防控,狠抓工作落实,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一是狠抓收支执行工作。在做好地方自有收入组织的同时,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大对中央补助、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对口援青资金等的争取工作,有效增加全省财力总量,通过预拨垫支方式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增强财政保障能力,如期完成了年初确定的收支目标任务。二是助推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通过持续扩大有效投资,设立并加大产业基金投入,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等政策措施,助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供给质量。三是持续加大生态环保投入。按照从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转变的新要求,深入推进生态文明改革,实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设,加大祁连山“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三江源二期等重点工程投入,实施大气、污水和重点流域、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切实支持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四是持续提升民生保障水平。以实施民生十件实事为抓手,健全民生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脱贫攻坚、社会保障和就业、教育改革发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体育繁荣、城乡住房保障等投入力度,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财力配置,切实把更多的资金用于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五是深入推进财税管理改革。紧跟中央财税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陆续出台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实施意见、支持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等制度办法,全面实施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深入开展预算绩效评价,认真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不断规范财政财务管理,跟进增值税、资源税、环保税等税制改革,研究推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今年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按照省委“五四”战略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青海省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2018年7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财政厅厅长 侯碧波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了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对201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反映的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执行预算法及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预算的决议,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加强预算收支管理,保障重点支出,不断推进财税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有力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决算报告和决算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青海省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及201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省审计厅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对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深入细致扎实,指出了财政预算管理、部门预算执行、重大政策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和生态环保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金融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审计建议,较好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能。建议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审计厅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扎实做好整改工作。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7年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也反映出预算执行和财政运行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部分收支决算与预算仍存在较大差异,预算编制科学性有待加强;决算草案编报需要按照预算法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硬化预算约束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仍需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等。为此,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税改革要求,抓好改革任务落实。紧盯事权支出责任改革,一方面要配合做好中央财政事权的上划工作,密切关注、认真研究青海与中央财政的事权关系变化,积极争取有利于我省长远发展的财力分配格局及政策安排;另一方面要厘清省与市(州)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边界,统筹考虑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力状况、财政体制、债务负担等情况,加快推进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省对下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全口径政府预算管理,预算审核和监督向支出预算及政策拓展,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强化落实、执行机制,不断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提高财政透明度。加强地方税体系研究,结合即将出台的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围绕水资源费改税、环保税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等方面,紧盯国家税制改革动向,积极争取有利于我省地方税体系构建的税收政策。 二、健全完善决算报告。改进和完善决算报告和决算草案编报工作。决算报告应重点突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重大支出政策调整变化情况、收支安排及债务规模等财政总量政策情况、支出预算决算和实施的主要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实施情况、预算法的有关要求以及人代会和常委会决议落实情况。决算(草案)编报要反映支出完成预算情况,列示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表。同时,要编制省级部门决算(草案)、省对下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地区决算(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进一步做好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完善和丰富编报内容。 三、加快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报告工作部署和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政府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承办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与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沟通机制,定期举行工作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互联共享。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2017年省本级财政 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2018年7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新平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本次常委会报告今年上半年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一、2018年上半年全省及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中央财政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时代财政工作的新要求,依法主动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创新财政工作思路,加强预算收支管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积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工作取得新成效,顺利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目标。 (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 1.全省情况。全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44.2亿元,为年度预算的54.5%,较上年同期增收20.2亿元,增长16.3%。全省支出747.6亿元,为调整预算的51.7%,比上年同期减少6.2亿元,下降0.8%。其中:一般公共服务59.1亿元,下降0.8%;公共安全29.3亿元,下降8.3%;教育85.2亿元,下降8.2%;科学技术3.7亿元,下降4.6%;文化体育与传媒9.1亿元,下降1.4%;社会保障和就业120亿元,下降6.6%;医疗卫生72亿元,下降0.1%;节能环保29.4亿元,增长14.7%;农林水事务118.8亿元,增长2.7%;交通运输85.4亿元,增长145.2%;住房保障25.2亿元,增长42.7%。 2.省本级情况。省本级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0.1亿元,为年度预算的48.3%,较上年同期增收1.7亿元,增长4.4%。省本级支出231.2亿元,为调整预算的41.5%,较上年同期减支24.4亿元,下降9.5%。 上半年,国民经济保持稳中向好的态势,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提升,税收内生动力逐步增强,较上年同比增收19.5亿元,对地方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到96.6%。其中:增值税50.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5.8亿元,增长12.9%,主要是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税务部门监控的23类主要工业品中有19类产品销售价格同比上涨),消费规模持续扩张,批发零售业销售旺盛,以及年初提高电力行业增值税预征率,入库上年末缓缴税款拉动。企业所得税15.2亿元,同比增长10.8%。主要是部分企业经营效益有所回暖,以及汇算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拉动。个人所得税6.8亿元,同比增长45.6%。主要是税务部门开展个人所得税检查,补缴入库部分单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并加大对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资源税9.8亿元,同比增长8.7%,主要是青海盐湖工业和藏格钾肥缴纳氯化钾资源税增收拉动。城市维护建设税6.6亿元,同比增长12.4%。其他税收累计完成25.4亿元,同比增收8.6亿元,增长51.4%。主要是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较快,重点地产企业清缴土地增值税,代收代缴房屋契税等,拉动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分别增收4.7亿元、2.4亿元和0.6亿元。 支出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去年全省考核奖励等部分支出集中反映在上半年拉高了基数。二是部分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加之审批制度更加严格,致使项目实施进度缓慢,财政资金没能形成有效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全省收入64.8亿元,为年度预算的88.1%,较上年同期增收28.5亿元,增长78.4%;全省支出92.6亿元,为调整预算的74%,增加56.1亿元,增长153.7%(主要用于支持交通、水利、文化等事业发展)。省本级收入11.5亿元,为年度预算的41.2%,增收1.5亿元,增长14.4%;省本级支出41.7亿元,为调整预算的66.8%,增收22.8亿元,增长121%。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全省收入0.52亿元,为年度预算的73.9%,较上年同期下降51%;全省支出0.05亿元,为年度预算的2.2%。省本级收入0.51亿元,为年度预算的92.7%,下降51%;省本级支出0.05亿元,为年度预算的2.4%。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国有企业今年上缴收入延后,支出进度慢是受今年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与企业签订化解企业“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协议审核进程影响,下达资金缓慢所致。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全省收入13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收33.9亿元,增长36%;全省支出137.6亿元,增加29.4亿元,增长27.2%。省本级收入115.4亿元,增收28.2亿元,增长32.3%;省本级支出113.7亿元,增支17.5亿元,增长18%。 二、所做的主要工作 为切实发挥好财政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坚持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为主攻方向,综合采取做大财力总量、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加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力度、创新财政投入方式等措施,紧紧围绕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线,突出保障好“三大攻坚战”、工业经济提质增效、现代农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战略、民生实事工程等重点领域,有效发挥了财政保障作用。 (一)强化收入组织工作。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密切配合,坚持不懈做大财力总量。一是狠抓财政收入及质量提升。注重加强收入质量管理,年初在分解落实各地、各部门收入预期目标时,降低非税收入预期目标,定期召开月度收入分析座谈会,积极协调督导税务部门加强税收收入组织工作。上半年税收收入完成114.4亿元,占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达到79.3%,较上年提高了2.8个百分点,收入质量逐步提升。二是狠抓重点地区收入。紧盯全省重大税源、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一步提高收入征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上半年,西宁市、海东市和海西州三地合计增收17.7亿元,特别是西宁市对全省地方财政收入增收的贡献率达到68.8%,有力支撑了全省收入较快增长。三是狠抓中央专项争取。加强省级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信息资源共享力度,凝聚工作合力,突出工作实效,上半年共落实中央各类补助资金997.8亿元,同比增加80.3亿元,增长8.7%。四是做好地方政府债券额度争取工作。妥善处理举借债务与发展需求的关系,多次向中央财政汇报我省特殊性因素和资金需求,积极谋划项目,今年争取新增债券额度261亿元,较上年增加66亿元,增长33.8%。另外,落实对口援青资金12亿元。省财政千方百计做大财力蛋糕,收入总量有效增加,为保障全年支出提供了财力支撑。 (二)全力保障重点项目支出。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梳理重点建设项目,采取预拨、垫支方式提前启动和推进西宁机场三期、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国省道公路等项目建设,实现了一季度“开门红”。按照实施“百日攻坚”“会战黄金季”专项行动部署,通过进一步加快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开展对重点地区和部门实地督导等措施加快支出进度,累计预拨、垫支165亿元,积极推动引大济湟西干渠、湟水北干渠灌溉二期、扶贫攻坚、教育改薄等一大批重大项目启动实施。同时,牵头推进民生实事工程,保障年初既定的民生政策调标工作。 (三)统筹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根据中央和省委工作要求,合理调度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体系加快建立。制定出台《青海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开展全省政府性债务实地督查,组织召开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推进会,从严落实债务管理政策要求,强化债务风险预警、隐性债务监控等常态监管措施。结合库款规模及债券发行要求,上半年成功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09.6亿元,发行利率保持在市场中下水平。及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维护了政府良好信誉。截至2018年6月底,全省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620.96亿元(一般债务1361.6亿元,专项债务259.36亿元),债务率为49.5%,债务风险总体可控。支持脱贫攻坚力度不断加大。继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在全省39个贫困县深入实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不断提高扶贫资金投放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累计下达扶贫资金45.7亿元,实施产业扶贫、易地搬迁、乡村振兴试点、连片特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落实2.9万建档立卡户贫困户生态管护岗政策。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深入推进。出台《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全省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迈向制度化。下达资金42.5亿元,确保草原、森林、湿地等生态财政奖补政策落实,支持生态可持续发展。下达资金16.6亿元,支持三江源二期、祁连山生态保护工程、水源地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四)持续加大民生事业投入。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促进民生可持续发展的工作要求,继续加大民生投入力度,有力推动了各项民生事业加快发展。一是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下达资金41.6亿元,继续落实15年免费教育政策,继续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义务教育“全面改薄”项目,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和双一流建设,着力改善各类学校办学条件。二是加大社会保障投入。下达资金74.4亿元,支持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切实落实创业促就业、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等民生政策,调整提高各类人员待遇水平。三是全力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下达资金35.4亿元,进一步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增强基金统筹调剂和抗风险能力。落实三级公立医院经费补偿机制,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支持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大对包虫病、传染病等重大疾病防治救治投入力度。四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下达资金15.1亿元,保障博物馆等“五馆”免费开放和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支持重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与利用,实施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建设、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等文化惠民项目。 (五)认真贯彻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立足于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继续实施减税降费,认真落实增值税简并降低税率、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一系列国家减税政策。1—6月减免企业税收74.7亿元。持续推进涉企收费清理,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全部取消,现行21项均为国家设立。支持培育发展新动能。针对部分专项资金重复交叉、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加大统筹整合力度,将原有的10个工业发展类专项资金整合优化为6个。下达资金12.7亿元,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企业提质增效、循环经济发展、非公经济发展、重大科技专项、企业研发与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基础研究等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强化财金联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创新新常态下财政支农机制,落实担保农牧贷款7.1亿元,切实解决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有效发挥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奖补资金效益,认真落实普惠金融政策。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参保品种不断扩大。 (六)持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对照全省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健全改革台账,加强督导检查,各项重点改革事项稳步推进。持续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全口径预算管理机制,加大预算统筹力度,落实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意见,清理规范重点支出挂钩机制。2018年将省级部门预算全部项目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范围,综合绩效考评全面覆盖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45个重点项目纳入今年重点专项支出绩效评价范围,涉及资金288亿元。加大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力度,明确主体责任,规范程序,扩大内容,提高透明度。健全地方税体系。跟进国家资源税改革工作,科学优化税目设计。研究国家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以及对我省财税影响,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全面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税收全部留归市(州)、县,提高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保障能力。加快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出台《省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在保持现有财力格局和财力规模总体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增加省级事权和支出责任。 总的来看,上半年全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收入方面。受国际贸易摩擦增多,结构性矛盾与政策性制约交织等影响,国内宏观环境复杂多变。我省经济虽然平稳运行,但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尚未进入良性轨道,实体经济仍然较为困难,投资增长乏力,服务业的发展拉动作用不及预期,加上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等影响,财政收入增长基础薄弱,收入总量增加的难度越来越大。支出方面。受收入增幅下降的影响,全省财力增长有限,制约了财政支出的总体规模。而财政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刚性支出有增无减,财政资金不仅要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还要促发展,在国家规范政府融资加强政府债务监管后,保障各类公益性建设资金的压力向财政部门加速传导。另外,随着全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现有的支出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管理中长期存在的进度缓慢、存量资金规模大、资金使用效益低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三、需要切实加强的几项重点工作 当前,全省已进入项目建设的黄金季。为推动各项工作加快进度,顺利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我们将按照全省经济形势分析会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全力以赴抓好收入组织工作。主动加强与税务及其他经济运行监管部门的协作,密切关注经济发展走势和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征管和稽查力度,努力堵漏增收,实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全年收入预期目标任务。同时,积极做好争取中央支持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谋划好、储备好各类重点项目,不断完善项目库建设,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夯实争取中央各类补助资金的基础。努力挖掘我省特有的有利因素和比较优势,有针对性地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和衔接,争取更多的倾斜性支持。 (二)下大力气强化支出预算执行管理。一是加快既有预算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年初预留资金和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加快资金拨付,重点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审核跟踪后续进展,尽量减少资金沉淀。二是继续保障重点项目支出。通过优化支出结构,落实压减一般性支出等措施,持续做好重点项目资金保障,支持东部城市群融合区域协调发展,补齐短板推动共享发展。同时,强化民生实事工程督导,做好资金保障,推动民生实事项目有序实施、全面完成。三是积极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严格落实清理盘活存量资金相关规定,对年底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收回预算统筹安排。加大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督导,将存量资金清理工作纳入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范围,加大考核分值权重,与分配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和预算部门项目资金安排等相挂钩。 (三)加快落实重点改革任务。对照省委全年改革工作要点,紧跟中央财税改革节奏,全面做好2018年改革收官工作。深入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在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预算管理制度的同时,聚焦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完善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相关制度办法,以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为抓手,加快启动以规范的项目库管理为基础,以全面落实预算部门主体责任、硬化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保障,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优化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重构预算管理体制机制。积极开展财政事权划分研究工作,出台全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并积极推进其他分领域划分改革事项。修订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健全生态保护与扶贫攻坚有机结合机制,激励引导地方政府重视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深入推动财政政策研究,充分发挥以“财”辅“政”职能,重点围绕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旅游发展、生态建设与保护等资金需求,产业基金管理与作用发挥,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加快从研究青海地方发展战略向融入国家发展战略的转变,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省财政政策和资金补助的倾斜支持力度。另外,积极配合做好省、州、县机关改革经费保障、资产核查、划拨等工作。 (四)支持推动重大战略实施。深入学习研究中央重大政策,统筹整合财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继续加大拓宽省级支农资金整合范围和渠道的力度。大力推进支农资金切块到县,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县域发展农业的动力和活力。全力推进“破零工程”,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稳步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不断优化农业保险方案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农牧业信贷体系建设,继续推进省级农担分支机构向基层延伸。着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完善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通过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比重,稳步提升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支持东部城市群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不断拓展发展空间,提高承载能力。支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加大投入力度,更加高效、精准的投放财政资金,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深化财政科技管理改革、促进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努力完成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财政工作各项目标任务,为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做出新的贡献! 青海省2018年上半年 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018年7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财政厅厅长 侯碧波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青海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青海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规定,省审计厅对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中,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在青海的具体体现,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青海“五四”战略,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严肃揭示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注重从体制机制层面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努力为人大常委会加强预算监督、政府改进预算管理和改革发展大局服务。一年来,主要审计或审计调查了115个地区、部门和单位,延伸审计了421个所属单位、836个村(镇)。 一、审计评价 2017年,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各地各部门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审计结果表明,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 (一)努力保障经济发展。在收入形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积极争取中央各类补助资金1117.2亿元,采取措施,盘活存量,调入财政存量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91.7亿元,重点支持交通、水利、保障房、东部城市群、藏区基础设施及“美丽城镇”“美丽乡村”等重大项目,支持工业转型升级,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二)大力支持生态环保。加大生态环保投入,重点支持祁连山、三江源二期、天然林保护、大气、污水和重点流域、土壤污染治理项目。推进生态文明改革,有效保障“1+9+3”教育经费、生态移民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生态补偿政策落实。修订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意见,进一步加大对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资金支持力度。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稳步推进,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体系建设。 (三)民生保障不断提升。大力推进脱贫攻坚,优先保障全省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精准扶贫资金需求。加强社会保障和就业,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低保补助等标准。继续推动教育优先发展,扩大15年免费教育范围,提高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落实三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推进城乡住房保障工作,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保障房、公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 (四)财税改革稳步推进。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出台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各级政府财力与事权支出相匹配的资金分担机制。推进相关税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收入分成方案等。继续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出台优化全省财政支出结构实施意见,从零基预算改革、清退固化支出等7个方面强化了工作举措。 从审计情况看,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财经法纪观念、深化改革意识进一步增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预算管理不断规范,但一些领域仍存在违法违纪和管理不规范问题。 二、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州县财政决算审计情况 1.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主要审计了省本级财政2017年度预算执行、国库管理、债券资金、存量资金等情况。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全省财政存量资金结转结余较大,截至2017年底全省结转结余财政存量资金4005548万元,其中:省本级879440万元、市(州)3126108万元。 (2)2017年部分新增债券安排用于非公益性资本支出。2017年省财政厅在给省人大《关于发行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提出的新增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意见中将52.2亿元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注册资本金、设立基金或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未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3)2017年部分新增债券未按照省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8月14日批准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行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并相应调整收支预算的报告》,但省财政厅在2017年预算执行中有580000万元新增债券未严格按照省人大批准执行。 (4)预算执行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2017年青海省共收到中央专项4469249万元,其中1498772.64万元未在收到资金后30日内下达,占全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33.54%,其中331500.19万元未在3个月内下达。 2.州县财政决算审计情况。主要审计了黄南州、海南州本级及所属部分县级2016年度财政决算情况。审计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财政总决算编制不准确。2015至2016年黄南州河南县、尖扎县、同仁县总决算虚列调入资金3391万元;尖扎县、泽库县总决算虚列支出2916万元,用于平衡预算等。2016年海南州本级财政总决算少列债务还本支出,造成虚增结余结转6980万元。 (2)财政管理体制不完善。在资源税分成体制调整和营改增试点等财政改革政策实施之后,黄南州未对所辖各县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全面调整。海南州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未将部分税收分成事项予以明确。 (3)财政改革执行不到位。海南州、黄南州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不到位,公务卡应用率不高,财政资金运行监管力度还不够。黄南州本级预算单位将零余额账户资金转入基本账户办理资金支付业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形同虚设。 (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主要审计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厅、省教育厅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调查了海东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情况。 1.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预算执行不严格。省教育厅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支出993.68万元。其中无预算列支2016年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培训专项资金808.43万元、民族地区教育特殊补助经费85.75万元、特色优势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经费68.1万元;超预算列支培训费24万元;超标准列支培训费7.4万元。 (2)非税收入应缴未缴财政56.46万元。2011年至2017年,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学会和机关后勤中心出租商铺、车辆、会议室等取得的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缴未缴非税收入56.46万元。 (3)挪用项目资金23.84万元。2017年省三江源民族中学使用培训资金23.84万元,安排171名教师游览熊猫基地、都江堰景区等景点。 2.海东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核定取消的55辆公务用车尚未处置。海东市车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公务用车104辆,其中保留49辆统筹使用以保障市级四大班子公务用车及各部门执法执勤用车需求,其余55辆封存而未通过拍卖、报废、调拨等方式进行处置,造成国有资产闲置。 (2)部分单位未严格执行海东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保留车辆与实施方案不符。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海东市25家参改单位应保留公务用车161辆,实际保留188辆,比计划多保留27辆。 (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情况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持续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从审计情况看,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增长等相关政策措施,但在政策落实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执行、征收使用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征缴、逾期未缴纳数据不完整。抽查西宁市城西区和城中区、海西州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果洛州玛沁县5个地区地方税务局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发现,城中区、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应征缴、逾期未缴纳情况数据不完整。 (2)残疾人员持证率低。省残疾人联合会全省抽样调查数据统计我省残疾人口30.9万人,由于残疾人就业服务部门宣传不到位,部分残疾人员思想认识不够等原因,实际办理残疾证件人数17万人,持证比例为55%。 2.农牧业切块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贵德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项目实施方案上报不及时,部分项目未实施。2017年4月,省财政厅下达贵德县农牧业发展切块资金1502.1万元。截至2017年11月底,因实施方案上报滞后,尚有13个项目未开工建设。 (2)贵南草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舍饲畜棚项目未开工建设。2017年4月,省财政厅下达贵南县农牧业发展切块资金260万元。截至2017年11月底,舍饲畜棚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3.高原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政策落实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建设项目进展缓慢或尚未开工建设。如,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贵德县斜马浪村等16个农牧区村庄污水治理项目,截至2017年8月有14个项目尚未开工建设。门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12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截至2017年8月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2)无依据增加工程量和项目投资428.61万元。2016年,乐都区瞿昙镇政府实施的浪上村等10个高原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在无现场签证确认的情况下,变更增加工程量及投资428.61万元,并将变更增量资金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 4.民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政策落实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项目进展缓慢。如,海东市民政局实施的3个福利中心项目、化隆县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民和县社会福利中心1号养护楼建设项目、民和县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建设2年仍未完工。 (2)已完工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未及时投入使用。海东市平安区和化隆县民政局实施的4个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乐都区和互助县民政局实施的6个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已完工,但未投入使用,未及时发挥社会效益。 (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审计情况 主要审计了2013年至2017年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二期)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世界银行贷款青海西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全球环境基金赠款中国西部适应气候变化的可持续土地管理项目。对海北州政府原州长开展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 1.2013年至2017年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二期)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未按规定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管护员资金。如,2013至2017年,玛沁县将国有和集体林地补偿资金统筹使用,将应聘用未聘用管护员的工资涉及993人1725万元,统筹后按面积平均发放给有林牧户;甘德县将天然林保护工程社会护林员工资与国有林地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林地经济补偿费6916万元捆绑后按牧户面积平均发放。 (2)设计单位未履行职责,编制的作业设计不符合实际。2013年至2017年,青海省农牧业工程项目咨询中心收取玉树州12个黑土滩治理项目作业设计和实施方案编制费253万元。项目实施中,因其编制的作业设计基本不符合操作要求,造成农牧部门在实施黑土滩综合治理项目未按作业设计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了作业区域。 2.世界银行贷款青海西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2013年西宁市政府承诺市本级配套资金约为6亿元人民币,但截至2017年末,累计到位配套资金3050万元,影响了项目实施进度和效果。二是工程项目进度滞后。截至2018年5月,自2014年开工建设的八个工程项目合同包中,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工。 3.海北州原州长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海北州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清理工作不到位。截至2016年10月,海北州祁连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门源县和祁连县的22个探矿权和采矿权,有20家探矿权和采矿权企业尚未退出,其中门源县8家,祁连县12家。 (2)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重大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不规范,经核查海北州政府涉及生态环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相关的195个重大事项中,仅26个事项经州委或州政府召开会议研究通过。如,因实施建设项目等原因,2013年至2016年,海北州政府未经会议研究直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6次。 (3)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海北州落实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不到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严重滞后。截至2016年10月,海北州共有53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破坏面积达40140.22亩,一直未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二是海北州未按期完成“十二五”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项目。根据《海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9—2015年)要求,至2015年底应完成32个重点矿山地质环境项目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截至2016年10月,审计抽查的30个项目中有18个项目正在实施,仅完成治理面积的15%。 (4)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违规征占用牧草地127673.491亩。经抽查,海北州4个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面积超出批准征占用草原面积32955.9455亩。祁连、刚察及门源县未履行审批手续违规征占用牧草地75297.5325亩。祁连、门源县未批先建违规占用牧草地12223.701亩。刚察县未批先征违规征用牧草地2903亩,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违规占用牧草地4293.312亩。二是未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截至2016年10月,海北州海晏等4县均未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 (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 主要对贵德县拉西瓦灌溉工程建设项目、青海省花土沟民用机场工程项目、青海省图书馆(二期)、美术馆、文化馆建设项目、省级医院医疗业务用房建设项目、青海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设项目、省南北山绿化指挥部办公室2014年至2015年实施的8个水利工程、人民大会堂青海厅维修改造项目进行了审计或审计调查。 1.贵德县拉西瓦灌溉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多收取保证金8667.8万元,未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时清退。截至2017年6月底,拉西瓦工程建管局在已收取16家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又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2445.4万元,收取14家施工单位工程预付款保证金6222.4万元,未按要求全部退还。 (2)多项设计合同内容重复,重复计算设计费985.82万元。在拉西瓦工程建管局签订的各类勘测设计合同中,有5份合同内容与拉西瓦工程建管局和青海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2014年9月30日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工作内容重复,造成重复计算项目勘察设计费用985.82万元。 2.青海省花土沟民用机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项目投标不规范,涉及金额6437.52万元。审计抽查发现参与土方工程施工I标段的4家单位投标资料均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航站楼钢结构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标段中2家投标单位、市内基地建安工程标段中3家投标单位分别由同一单位人员办理招投标相关事宜。 (2)项目招标采购不规范,涉及金额3924.42万元。该项目共有12个合同子项未经招投标,青海机场公司直接委托相关单位实施服务车辆设备采购等,涉及金额3433.45万元;航站楼、市内基地装修工程中的设备等暂估价已达到招标规模,青海机场公司未经招标直接采购,涉及金额490.97万元。 3.省级医院医疗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青海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组织串通投标。青海紫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省妇女儿童医院住院医技综合楼施工投标过程中,采取向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和向中标单位支付农民工保证金的方式,涉嫌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中标金额10536.98万元。 (2)超范围发放评标劳务费。抽查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青海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等4家招标代理公司发现,自2017年3月至2017年底发放代理项目评标劳务费272.33万元,其中发放相关监督人员等非评标专家劳务费89.85万元,占比32.99%。 4.青海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设项目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项目实施单位资料管理混乱,无法反映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导致改薄项目数据汇总不准确。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达日县教育局、久治县教育局相关项目资料管理不规范、资料混乱或相应资料缺失,相关数据分类不清,造成不能追溯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无法核查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导致改薄项目数据汇总不准确。 (2)部分项目安排缺乏统筹性、全局性,存在重复申请改薄项目及资金的问题。如,同仁县隆务第二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楼已在2013年实施完毕,涉及资金669.63万元;班玛县多贡麻乡寄宿制小学其他附属配套设施除无塔式供水泵房50平方米外,其他项目实际在上海援建该学校项目中已实施完毕,涉及资金398万元。 5.青海省图书馆(二期)、美术馆、文化馆建设项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进行开工建设。省“三馆”建设项目在2014年3月27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等审批手续,项目于2014年4月5日开工建设。 6.省南北山绿化指挥部办公室2014年至2015年实施的8个水利工程项目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中标单位涉嫌将所承包工程全部转包。南北山绿化省卫计委和省广电局泵站维修改建工程、老虎沟泵站维修改建工程等6个项目的中标施工单位青海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市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个人,涉及工程价款2024.76万元。 (六)民生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审计及审计调查情况 主要审计了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和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西宁市、海东市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落实和改革措施推进情况,青海职业教育发展利用科威特政府贷款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青海西宁城市交通项目,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青海省东部地区农村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国际农发基金青海省六盘山片区扶贫项目。 1.祁连县、德令哈市等18个县市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和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重复享受建房补助。祁连县有50户牧民在已享受游牧民定居安置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又被扶贫部门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对象享受建房补助,涉及补助资金200万元。尖扎县马克唐镇娘毛村有6户农牧民在尖扎县移民示范小区购房,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的情况下再次申请易地搬迁,获准后均分得新建易地搬迁住房1套。 (2)违规占用国家I级保护林地实施扶贫旅游项目开发。2015年8月,祁连县政府批复的扎麻什乡东西沟营地旅游扶贫项目建设地点占用了国家I级保护林地4.188亩,且县科技农牧扶贫开发局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未进行环境评价的情况下,2016年擅自开工建设并竣工验收。 (3)扶贫项目资金存在公款私存现象。如,2016年祁连楠迦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向牧民现金收购羊板粪为由将100万元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全部转入法人代表加毛太个人账户。2017年共和县塘格木镇将扶贫开发局拨付的到户产业资金83.8万元转入村委会主任久先才让个人账户。2017年共和县塘格木镇将县财政局拨付的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款170.1万元转入华堂村村委会主任马进福个人账户。 (4)资金长期闲置,承担大额利息。2016年,德令哈市政府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23.2亿元,截至2017年8月20日,扶贫贷款仅使用1.8亿元,剩余21.4亿元闲置,闲置贷款已承担利息4056.15万元。2016年,尖扎县政府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9.4亿元,一次性提取5亿元,又将3.5亿元贷款转有为定期存款,预计取得存款利息1239万元,但仍需承担贷款利息2504.44万元,存贷利差1265.44万元。 2.2017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购买棚改服务政策未落实到位。由于房源来源单一等原因,海西州乌兰县、德令哈市、大柴旦行委及西宁市城北区未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涉及住房18402套。 (2)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未验收即入住,工程进度缓慢。如,2016年民和县150套公租房未经验收即办理入住。西宁市本级及湟源县、乐都区由于资金缺口无力续建或拆迁遇阻等原因,2014年底前已开工建设的南川工业园区公租房等3个项目,截至2017年底仍未建成。 (3)部分保障性安居住房闲置。由于住房供需不匹配、规划设计不合理、地址偏远等原因,乐都区等6个区(县)3707套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安居住房,截至2017年底空置超过一年。果洛州本级等6个市(县)961套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安居住房,截至2017年底空置超过三年。 3.西宁市、海东市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落实和改革措施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违规加成销售药品。抽查发现,截至2017年5月,城北区大堡子镇中心卫生院仍未按规定取消药品加成,2016年至2017年6月收取药品加成款13.9万元。海东市6家民营医院均未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改革相关规定,普遍存在违规加价销售药品的现象。 (2)未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耗材5595.5万元。抽查发现,截至2017年8月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等3所医疗机构未按规定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高值耗材,涉及金额5595.5万元。 (3)定点医疗机构套取医保基金904.5万元。2016年至2017年6月,西宁市6家民营医疗机构通过虚开药品或虚增床位数量等方式,套取医保基金245.9万元;海东市8家民营医院套取医保基金607.6万元、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套取医保基金16.7万元、利用已死亡人员信息套取医保基金34.3万元。 4.世界银行贷款青海西宁城市交通项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项目进度缓慢。截至2017年12月底,项目实施单位累计提款报账折合美元2389.9万元,仅占项目协议世界银行贷款12000万美元的20%。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实施的城西客运站项目,由于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等原因,影响了项目整体进度。 (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主要审计了省教育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南州政府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现以下主要问题: 1.执行国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省教育厅未执行政府采购项目18项,涉及金额1788.04万元。在未进行政府采购相关单位中,省三江源民族中学涉及金额1316.43万元。二是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至2015年违反规定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办案岗位津贴35.76万元。 2.重大经济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黄南州政府及河南县政府2015年至2016年违规追加“三公经费”等支出预算211.10万元,其中:接待费122.8万元、车辆运行及购置费79.5万元、礼品费8.8万元。 3.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省安全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及协会无依据收费1502.2万元。2015年至2017年,省安全监管局所属的宣教中心、安科中心2个事业单位和省安全生产协会无依据收取培训费、安全评价费、检测费、评审费等1502.20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及运行经费。 (八)金融和企业审计情况 主要审计了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家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同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对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信贷资产投向及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项审计调查。 1.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重大经济决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部分新成立企业效益不佳。2015年至2016年,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入资本金28165万元,新成立了七家公司。截至2016年末,已运行的三家公司均处于亏损状态,其余四家公司至2017年4月正在筹建或尚未运行。 (2)财务收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虚增收入及成本。2015年至2016年,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青投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将本应直接销售给集团内部企业的原材料先销售给外部企业,再由外部企业销售给集团内部企业,以及将本应从集团内部企业直接采购的铝产品,通过内部企业先销售给外部企业,再从外部企业购入的方式,规避内部关联贸易抵消,虚增集团公司收入及成本。 (3)经营风险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保数额较大,存在代偿风险。2015年至2016年,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达57.51亿元,担保单位共8家。其中为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39.20亿元,占总担保金额的68.15%,鉴于西钢集团目前经营状况不佳,可能产生代偿风险。 (4)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进展缓慢,影响生产经营。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黄丰水电站建设项目于2011年7月取得核准批复,实际于2006年6月开工建设,2013年11月开始试运行发电。由于该项目在未完成移民征地前即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受移民征地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征地支出增加,电站建设期延长,库区一直未能正常蓄水发电。 2.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信贷资产投向及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信贷资产投向方面存在的问题。信贷资金投向“两高一剩”及房地产行业占比较大。截至2016年12月31日,青海银行对公贷款余额2074183.26万元,其中投向房地产行业349600.11万元,占对公贷款余额的16.85%;投向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等“两高一剩”行业304412.89万元,占对公贷款余额的14.68%,占比较大。 (2)信贷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信贷资产风险管控不到位。青海银行贷款分类不准确掩盖了不良贷款实际情况,降低了信用风险指标,同时还影响了拨备充足率。担保风险预警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大量贷款逾期或被担保公司挪用,形成信贷风险。二是企业评级授信把关不严,过度使用特别授信,存在潜在风险。2015年至2017年9月,青海银行累计特别授信6104444.50万元,在有的公司理论授信值为负数的情况下,青海银行仍然给予较高额度特别授信,贷款存在潜在风险。 (3)贷款发放方面存在的问题。2013年至2016年期间,青海银行部分支行存在违规发放贷款的情况。如:2013年1月25日,青海银行城西支行给青海银泰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贷款实际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且2013年1月至5月期间,贷款资金10000万元还被转入青海银泰置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利86.11万元。 三、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实施并完成的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项目,省审计厅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并下达了审计决定,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限期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对挪用专项、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归还原资金渠道;对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给予了处罚并追责;对涉及制度、政策、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已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对套取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和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已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查处。审计期间,各有关地区和部门高度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把问题整改落实与促进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审计整改,多数问题已得到整改,有些问题正在整改之中。下一步,我们将切实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督促检查,强化跟踪督导,确保审计整改到位。 (二)审计建议 1.强化财政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一是加强财政预算管理。预算要对各种支出做出统筹安排,强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间的统筹协调;强化财政预算资金和政府债券资金的统筹协调,做好预算管理部门内部与项目主管部门外部的沟通协调,避免资金闲置。二是加快专项资金下达,及时盘活存量资金。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建立项目协调沟通机制,省财政厅应及时与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衔接,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后及时安排支出,防止资金沉淀。积极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三是严格落实预算草案及调整事项向人大报告制度,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法定性。 2.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一是各地、各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二是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推动建立覆盖公共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机制,有效遏制屡查屡犯问题,促进财政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三是加大突出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力度,着力遏制民生、项目建设等资金使用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完善审计发现问题追责问责联动机制,持续加大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查办力度,依法依规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维护国家财经法纪的权威。 3.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加大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一是强化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招投标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监管重心前移,贯穿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机制,加大工程建设违法失信行为监管,建立招投标当事人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招投标活动合法正常有序开展。二是加大对招投标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力度。招投标主管部门及其他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理违规招投标问题,对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骗取中标等违反法律规定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相应年限的投标资格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招标人串通损坏国家利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禁止其相应年限内代理招标的项目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格追责,为工程建设领域创造公平、良性、有序的环境,推动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高效发展。 4.全面深化国企国资改革,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一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企业内控管理,加速新旧动能转换,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继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扩大放管服改革成效,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增强市场竞争优势。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落实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目标,完善以经营业绩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引导企业树立科学的经营管理理念,强化创新驱动,激发内生动力,有效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二是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强化风险管控。坚持稳健经营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和信贷后评价及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将风险管理落实到金融业每个业务领域及经营环节,做到有进有退,保持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严格融资担保公司准入制度,切实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动态管理和监测,防范担保风险外延。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诚恳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监督,按照省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中心,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推动青海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 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 审计工作报告 ——2018年7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审计厅厅长 朱清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我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审议。 2017年7月25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要求对报告所反映的问题,认真督促整改。省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要求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切实把问题整改落实与责任追究、强化管理、促进改革、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结合起来,着力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坚决制止一些问题屡查屡犯,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大部分单位通过专题会议部署、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等措施认真整改,有的还通过追责问责、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等形式巩固整改成效。省审计厅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的决定》,对审计查出问题逐条逐项列出清单,对照清单督促被审计单位逐项整改、对账销号。目前,绝大部分问题已得到整改,少数问题尚未整改或正在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省本级政府性基金结余未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的问题 2016年,省本级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278793万元,其中车辆通行费、彩票公益金分别结转107450万元、109852万元、其他61491万元。结转资金超过当年该项基金收入30%部分未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涉及资金178438.1万元。 整改情况:省财政厅加大了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力度,对2016年度省本级政府性基金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了清算核实,其中部分资金为中央专项结转,不需要调入一般公共预算,2017年4月将2016年度省本级政府性基金结余结转资金97465万元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调入后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为181328万元,剔除中央专项资金结转部分后,省本级收入部分结转金额为66032万元,未超过当年收入的30%。 (二)关于部分财政改革推进还需强化的问题 1.2016年,72个省级预算单位和玉树州未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问题。 整改情况: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在逐步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2016年未作具体要求,2017年也未将青海省列入试点省份。省财政厅2016年要求省级财政及预算部门、市(州)县财政部门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当年72个省级预算单位和玉树州未开展此项工作。2017年省财政厅提前完成了政府财务报告系统搭建工作,并结合我省实际,采取逐步推进的办法选择10个省级预算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西宁市、城西区、海东市、乐都区进行试点,截至2017年底试编工作已顺利完成。 2.2016年,省财政还未全面开展政府性债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问题。 整改情况:省财政厅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绩效评价范围,2017年开始对相关债券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效规范债务资金项目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 (三)关于政府采购专家管理还有待加强的问题 一是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三大领域专家分布不均,服务领域和工程领域中部分行业专家较少。二是未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制度。 整改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选聘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统筹建立全省专家库。同时,结合我省实际,2017年8月修订并印发了《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完善了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四)关于政府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海东市因财政管理体制调整造成个别地区债务风险高的问题。2014年,海东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明确将海东市各区县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等划归海东市本级。因上述财政体制的调整,致使乐都区、平安区政府性基金财力较少,导致专项债务率高。 整改情况:海东市政府2017年印发《关于规范乐都区和平安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规定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上缴市级国库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收入由两个区国土资源局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缴入区级国库。今后,海东市将视财力情况,加大对两个区政府性基金补助力度,支持两个区征地拆迁、道路、绿化、配套管网及群众安置等工作。 2.湟中县、乐都区、平安区政府债务还未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个别地区还未建立风险预警办法的问题。 整改情况:湟中县、乐都区、平安区政府已将政府债务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同时,湟中县于2016年底制定《湟中县政府性专项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和《湟中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理预案》,建立了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理机制。下一步,湟中县将尽快制定出台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办法,夯实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基础。 (五)关于非税收入应缴未缴国库10775.93万元的问题 2016年度省本级部门决算报表反映,截至2016年底,各单位非税收入应缴未缴国库10775.93万元。 整改情况:截至2018年6月相关单位已上缴非税收入10768.09万元,对尚未上缴国库的7.84万元(省文化新闻出版厅7.3万元、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0.54万元),省财政厅已再次发出催缴通知,督促相关单位尽快上缴。 (六)关于省本级部分预算单位结余结转较大的问题 抽查省本级4个预算单位发现,2015年及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共计26985.85万元,其中:省广播电视台12917.69万元,省卫生计生委8442.19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510.63万元,青海大学2115.34万元。 整改情况:上述4个预算单位已按照要求加快了资金支付和项目实施进度,完善了相关支付程序,剩余部分工程尾款及质保金将在项目验收及质保期满后及时支付,项目结余资金将上缴财政。 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个别单位预决算编制不规范的问题。2014—2016年,省测绘局编制部门预算时,未将下属第一测绘院、第二测绘院、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经营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省测绘局编制决算时,未将上级补助收入,以及下属单位的经营账户、派出分支机构和出资成立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纳入决算统一报告。2016年度,省测绘局向省财政报告的收入规模为实际收入规模的52.37%,报告的支出规模为实际支出规模的55.01%。 整改情况:省测绘局已责成下属单位在编制2017年度决算和2018年部门预算时将所有经营收入及支出纳入单位预决算,全面真实反映财务收支状况。 2.个别单位预算执行不严格的问题。 (1)违反规定私存私放房租收入。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将收取的房产出租收入存入其管理的青海省青海湖景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银行账户未上缴财政。 整改情况: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房租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2)违反规定设置账外账。省测绘局下属第一、第二测绘院成立分院,且独立核算,资产和财务未纳入省第一、第二测绘院管理,长期体外循环。 整改情况:省测绘局责成下属单位梳理分支机构,注销了省第一测绘院昆明分院、省第一测绘院深圳分院、省第二测绘院西藏分院和省第二测绘院武夷山分院,省第一测绘院格尔木分院和省第二测绘院玉树分院财务已并入所属测绘院财务统一核算。 (3)违规坐支非税收入72万元。2011年,省测绘质检站应收“东部城市群(海东)建设测绘保障工程测绘项目”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100.65万元,2013—2015年实际收取72万元,全部坐支。 整改情况:省测绘质检站已将上述资金用于全省测绘仪器多功能综合检测平台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检测平台建设项目所需资金不再申请财政预算。 (4)省检察院应缴未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19.1万元。 整改情况:省检察院已将款项上缴省财政。 (二)关于2016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个别单位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的问题。省交通运输厅车改后保留公务用车7辆,均为下属单位购置和所有,由省交通运输厅长期占用。 整改情况:省交通运输厅多次与省车改办、省财政厅沟通协调,省车改办、省财政厅原则同意省交通运输厅维持现有车辆资产使用情况,保障机关正常公务用车需求。省交通运输厅计划从2018年起,利用3年时间分期分批购置符合配置标准的公务用车,逐步替换现使用公务车辆,最终实现公务用车配置管理规范化。 2.违规使用保留车辆的问题。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省公安厅仍将2辆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用于职工通勤,按每人每月40元收费。 整改情况:省公安厅参照《青海省公务员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解读的通知》第三十八条“通勤车是否取消的问题”(各单位通勤车原则上应当取消,采取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保障)的规定,2016年8月制定了《青海省公安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厅机关通勤车采取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保障,实行月票制,每月每人按40元收费标准执行,收取费用上交厅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管理使用”。省公安厅认为“此规定符合青海省公务员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未进行整改。 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相关政策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1.就业创业政策不明确,导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未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年限,导致市(州)县就业部门政策执行标准不一致。 整改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创业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2017〕116号),明确了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年限。 2.少数地区未及时出台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的问题。省政府要求各市州、区县制定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但审计时,海东市、海南州、共和县、都兰县、平安区政府2017年均未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整改情况:海东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海西州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海南州印发《海南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都兰县民政局印发《关于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关于公开民政社会救助领域举报电话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和规范了社会救助工作,畅通社会救助投诉举报渠道,推动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共和县、平安区分别执行海东市、海南州出台的相关制度)。 (二)关于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1.省就业局未将2016年困难应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助资金发放完毕的问题。 整改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下放部分就业创业服务管理职能实行属地管理的意见》(青人社厅函〔2016〕724号),下放求职创业等补贴审核职能,提升资金审核拨付效率。平安区、民和县财政局、社保局已按要求拨付、发放了相关补贴资金。 2.互助县15782户、民和县6522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未按时完成的问题。 整改情况:互助县、民和县组织人员联系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回乡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已通过验收。 3.化隆县教育局将结余的学生营养餐补助专项资金797.45万元未按规定滚动用于学生营养改善的问题。 整改情况:化隆县教育局按照规定将结存资金滚动用于下一年学生营养改善。 4.海西州环保局未及时发放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1165.7万元的问题。 整改情况:海西州加强了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管,提高了黄标车的检测频次,公安交管部门加大了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黄标车限行制度。同时,广泛宣传黄标车的危害性和淘汰补贴政策,积极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激励作用,引导公众提前淘汰黄标车。截至2018年6月,海西州淘汰黄标车工作已结束,结余资金356.38万元已上缴州财政。 5.平安区古城乡政府、沙沟乡政府未及时发放临时救助资金10.62万元的问题。 整改情况:平安区民政局采取提高低保户等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等措施,进一步加大了救助力度,临时救助资金已全部发放。 (三)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未开工的问题 海西州2015年水污染防治项目、海西州儿童福利院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老年大学及星光福利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及消防能力提升、海南州龙羊峡上游库区周边水环境质量及水库富营养化检测体系三期建设等项目截至审计日未开工建设。祁连县央隆乡白嘎寺、默勒镇多隆清真寺2015年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截至审计日未开工建设,且将工程款转入私人账户,海北州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违规出具虚假竣工决算评审报告。 整改情况:截至2018年6月,海西州2015年水污染防治项目、海南州龙羊峡上游库区周边水环境质量及水库富营养化检测体系三期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海西州民政局老年大学及星光福利服务中心设施改造和消防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正在实施,州民政局所有工作人员临时搬进海西州儿童福利院办公,因此海西州儿童福利院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消防能力提升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待老年大学及星光福利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完工后再行实施。由于祁连县土地规划重新调整,祁连县央隆乡白嘎寺、默勒镇多隆清真寺2015年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已取消,其转入私人账户工程款已追回,2017年2月祁连县纪委对祁连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进行了诫勉谈话,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通报批评。海北州财政局2017年2月对海北州财政性投资审核中心相关责任人员作出扣发2016年全部绩效工资并在全局通报批评的处理。 (四)关于政策落实中存在违规违纪的问题 1.都兰县民政局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中存在人为造假、未全额发放、代签代领、重复申领等现象以及大额现金发放达130.1万元的问题。 整改情况:都兰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核查小组,对2015—2016年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了核查,已将人为造假截留的2000元救助金收回并全额发放给扎西本人,同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对代签代领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的,都兰县民政局在查实相关情况的基础上,重新补充和完善了代签代领补助资金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确保救助申请资料完整、规范;马金良重复申请救助事宜,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加大救助力度规范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青民发〔2015〕129号)关于对特殊申请救助个案可以适当增加救助次数的规定,县民政局补充完善了相关救助申请资料;针对大额提取临时救助金的问题,县民政局召开局务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规定,并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掌握资金发放和提取程序,进一步规范补助资金发放。 2.化隆县种子管理站违反政策规定从事种子经营活动,并且公款私存,致使236.3万元资金去向不明的问题。 整改情况:化隆县纪委进一步核查后,核定违规经营形成账外资金622848元,用于单位日常支出444657.53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用于发放补贴、福利、违规接待等54995元。化隆县种子管理站站长主动上缴违纪款204432.41元,化隆县纪委收缴其违规购买的价值30000元烟酒,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县农牧局党委书记和主管领导进行了提醒谈话,同时责成县农牧局党委对财务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 3.互助县种子管理站与种子公司未脱钩的问题。互助县政府印发《关于同意成立互助县种子公司的批复》,明确同意成立县种子公司,与县种子经营管理站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负责全县小麦等种子的生产经营、储备和供应工作。 整改情况:互助县农牧部门已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7〕127号)进行了整改,县种子管理站和种子公司人财物已彻底分离。 4.平安区平安镇湟中路社区、平安路社区有关负责人分别将平安区民政局支付到被救助者银行卡上的临时救助款4.65万元、1.1万元索回后重新造表,以春节慰问金、楼长补助等名义发放给其他困难群众和社区楼长。平安区平安镇化隆路社区原负责人套取临时救助金供个人使用的问题。 整改情况:海东市民政局对临时救助资金开展了专项检查,指派专人督促相关单位整改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未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全部收回,按政策规定发放给原申请贫困户。平安区平安镇化隆路社区原负责人套取临时救助金供个人使用的问题,套取资金已追回,海东市政府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分别进行了诫勉谈话、全区通报批评、提醒谈话和约谈。 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2014—2016年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及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 1.部分项目进展缓慢的问题。门源县环保和林业局负责实施的2015年保护基地建设项目,祁连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乐都区农牧局、民和县农牧局负责实施的2015年农村能源项目,青海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实施的祁连县2015年保护基地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负责实施的2015年区域环境状况遥感监测与综合技术等项目,截至2017年3月末,均未按期完成。 整改情况:相关项目单位加快了项目实施进度,截至目前,项目均已完工。 2.个别单位套取项目资金的问题。2014—2016年,大通县环保和林业局套取林业专项资金73.93万元,其中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办理19张加油卡,涉及资金50万元(其中13张去向不明),其余23.93万元资金去向不明。 整改情况:该问题移交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进一步核查,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回函,由于相关材料灭失无法立案。 3.部分工程监理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1)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门源县2014年草食畜牧业发展项目的监理公司为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该公司委托的监理人员一人同时负责监理多个项目,造成履职不到位,同时监理资料管理混乱,监理日志不全。 整改情况:针对监理日志不全、内容不清、甚至存在错误的问题,监理单位及时增派监理人员一同与原监理人员对监理日志彻底进行了补充完善,并与原监理人员解除了劳动合同。针对监理人员一人同时负责监理多个项目的问题,项目监理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专门为监理人员配备了一辆皮卡车用于监理项目巡视检查。同时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控制人员到岗率,监理员在施工期间必须随叫随到,保证工程质量。 (2)伪造监理资质。经对门源县2014年草食畜牧业发展及2015年有害生物防控(鼠害)等4个项目的监理人员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多人存在冒名顶替、伪造资质等问题。 整改情况: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与1名监理人员解除了劳动合同,另外4名监理员每人扣除2000元工资并进行了通报批评。 (二)关于海东市森林和矿产资源环境领域及其防治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 1.未安排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问题。2012年12月至2015年,海东市国土部门关闭涉矿企业19家,矿区关闭后未实施矿山治理恢复工作。海东市财政局收取相关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916.98万元,但未安排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资金。 整改情况:因2017年环保督察后《海东市矿山环境整治及恢复规划》将做较大修改以及地方财力有限等原因,矿山治理恢复工作仍未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资金也未安排。待规划批复后,海东市政府将依据财力逐步实施治理工作。 2.树莓种植项目重复享受造林补助,涉及资金42.2万元的问题。2015年互助县林业局未经公开招投标,先后将造林补贴试点项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经济林建设项目和青海省国际农发基金扶贫树莓种植基地项目均承包给青海嘉林浆果产业有限公司,经核实,上述三个项目在相同地点上重叠实施,造成实施单位重复享受造林补贴资金42.2万元。 整改情况:海东市政府已责成互助县政府督促县林业局追回重复享受的造林专项补助资金,并已于2016年12月上缴省财政。海东市政府今后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严禁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共和县塘格木镇垃圾填埋场日处理量未能达到正常达产运营要求的问题。2016年9月,共和县塘格木生活垃圾填埋场交付使用,至2017年3月填埋场仅回收40吨左右垃圾,未能达到日处理垃圾12.1吨的达产运营要求。 整改情况:共和县已督促塘格木镇加强专项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于该镇及各村垃圾转运、收集、处理。目前该镇及各村垃圾由镇政府负责收集、转运至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由于项目设计垃圾日处理能力过大,目前尚无法达到。 2.龙羊峡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部分项目进展迟缓,尚有5个子项目未安排的问题。龙羊峡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包括五大类25个子项目,实施年限为2013—2017年。截至2017年3月,已完工12项,在建3项,2017年拟建5项,尚有龙羊峡水库上游共和县城北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等5个项目未安排。 整改情况:龙羊峡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方案规划建设年限为2013—2017年。审计报告指出的5个子项目均为2017年度拟建项目,由于中央资金未下达,一直未实施。2017年9月22日至23日,由省环境保护厅、海南州环保局派人前往环保部衔接,环保部组织召开了2017年龙羊峡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实施方案专项技术指导会,2017年12月底,下达专项资金1201万元实施三个子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已通过专家评审,正在组织招投标。截至2018年6月,累计下达中央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14842万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8221.34万元,现有资金不足以完成“总体实施方案”所有项目及建设内容,因此,上述5个子项目中的2个子项目已进行调整,不再实施。 (四)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青海西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存在工程项目进度滞后的问题 截至2017年4月11日,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执行办2014年、2015年签订合同并开工建设的6个合同包,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工;2016年新开工的2个合同包中北川河西岸雨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及污水厂中水回用示范工程未按合同要求开工建设,工程进度滞后。 整改情况:工程进度滞后主要是青藏铁路公司铁路线改移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所致,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执行办正在进行多方协调,将根据青藏铁路公司铁路线改移进度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工程项目能够尽快完工。 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京藏高速茶卡至格尔木段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涉嫌虚假招投标的问题 该项目2009年1月5日开标,但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青海省公路科研勘测设计院作为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已于2008年12月2日开始对茶卡至格尔木段公路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整改情况:该项目为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筹建初期,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为及时获得相关政策支持和加快项目进度,在勘察设计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省高管局高度重视此间题,一是承诺将会吸取教训,今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招标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确保招投标工作有序进行。三是修改制定了《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和《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工作程序。 (二)关于海东市2013—2015年核心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存在施工单位串通投标的问题 青海平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伙同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施工单位,对海东市范围内的大量建设项目以互转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串通投标。经审计核实,共涉及项目58项,其中涉及海东市核心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1项,合同金额30311.6万元。 整改情况:该问题省审计厅移送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后,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对涉事企业给予166.7万元罚款,取消其在海东市一年内投标资格,在海东市注册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同时,要求海东市各县(区)住建局、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各有关单位进一步规范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 (三)关于省人民医院住院综合楼工程建设项目超批复投资约4.12亿元的问题 该项目批复总投资4.7亿元,截至2017年3月底,项目账面反映累计完成投资8.82亿元,超批复投资4.12亿元,超出批复总投资的88%。 整改情况:省人民医院承诺在今后基本建设管理中严格做到履行程序,控制投资,降低成本和风险,减少损失,确保工程质量。 (四)关于西宁市第五中学迁建项目存在设计、造价咨询合同未招标和未批先建的问题 该项目实施单位西宁城昊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2家设计院签订的设计合同未招标,涉及合同价864.7万元;与青海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造价咨询合同未招标,涉及合同价59.5万元。该项目在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开工建设。 整改情况:西宁城昊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反思前期工作,补充完善了公司规章制度,承诺在今后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六、民生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审计及审计调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全省2016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不到位,使用效益不高,使用不合规的问题。一是西宁、天峻、大通等12个市县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售租收入5603.01万元,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公司和湟中县住建局未及时分配使用安居工程资金17867.89万元。西宁市城北区安居工程进展缓慢,6806.14万元资金闲置超过2年。三是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果洛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和县财政局将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用于其他建设项目,涉及资金2078.8万元。 整改情况:截至2017年12月底,西宁、天峻、大通等12个市县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售租收入5603.01万元已全部上缴当地财政。2017年1月,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公司已向相关园区管委会拨付市本级公租房项目补助资金10954.49万元,上缴财政利息3728.88万元,其余资金按项目进度进行拨付。西宁市城北区安居工程进展缓慢的问题,截至2018年6月,西宁市城北区项目资金已拨付使用3420.89万元,其余3385.25万元按工程进度拨付使用。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果洛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和县财政局已将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2078.8万元追回并归还原资金渠道。 2.部分保障性住房闲置,住房租金难以收缴的问题。一是西宁市、格尔木市、共和县等15个市(区、县)5041套已办理竣工验收的保障性住房至2016年底空置超过一年。二是西宁市本级、城北区和班玛县525套保障性住房及西宁市所属四个工业园区建设的4265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未能收取。 整改情况:截至2018年6月,闲置保障性住房已投入使用4557套,西宁市本级、城北区、班玛县已收回保障性住房租金71.69万元。西宁市所属四个工业园区建设的4265套公共租赁住房,至2017年底收取了387套公租房租金,其余未收取,西宁市房产部门已要求四个工业园区2018年内整改到位。 (二)关于2015—2016年扶贫政策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落实扶贫政策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1)循化、化隆、刚察3个县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出台时间较晚,上述各县有关部门在实施项目时仍按原渠道原项目分别实施,导致整合方案当年无法落实。 整改情况:循化、化隆、刚察三县在2017年扶贫工作中及早谋划,对全县涉及的涉农资金进行整合使用。 (2)建档立卡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数据不准确的问题。经对省扶贫开发局提供的全省建档立卡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数据筛查发现,全省建档立卡精准识别数据存在少数人员重复、身份证号码不准确及多人共用银行账号等问题。 整改情况:省扶贫局与国务院扶贫办多次沟通后,自2017年3月20日开始对相关信息进行梳理,并对身份证号码不准确、银行账号不准确、共用银行账号等问题进行了排查和核实,截至2017年4月20日已整改完毕。 2.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循化县青海伊佳民族用品有限公司重复申报扶贫产业园项目,套取资金800万元,用于归还企业借款、支付职工工资、购买原材料等。 整改情况:2017年4月,青海伊佳民族用品有限公司上缴县扶贫局800万元的产业扶贫资金及罚款80万元,循化县纪委对主管循化县产业项目的县扶贫局副局长给予了行政警告处分。 (2)违规将扶贫资金用于非扶贫领域。2017年,贵德县财政局将2012年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实施的常牧镇上岗查村易地搬迁项目结余资金27万元、下岗查等4个村易地搬迁项目结余资金24万元,统筹用于县水利局实施的水毁工程修复项目。 整改情况:贵德县财政通过整合存量资金并调整预算用于其他扶贫项目进行了整改。 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截至2016年12月底,湟源县、循化县、化隆县及刚察县29个扶贫项目未实施,3个项目进展缓慢,涉及金额11098.89万元。 整改情况:2017年上述各县扶贫项目已开工建设,截至2018年6月,项目已基本完成。 (2)贵德县扶贫局实施的3个扶贫项目推进缓慢,4个扶贫项目未实施,造成项目资金闲置3524.66万元。贵德县政府相关领导在2014年至2016年涉嫌违规插手扶贫项目,涉及投资额420.29万元。贵德县产业扶贫资金投入企业或合作社400万元,资产未进行折股量化,致使项目实施后形成的资产产权不明晰。 整改情况:3个进展缓慢和4个未实施的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成。相关领导涉嫌违规插手扶贫项目的问题,海南州纪委已对9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相关企业或合作社已与贫困户补签了投资入股协议,对产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进行了折股量化。 (3)循化县、化隆县部分乡镇未及时拨付2016年互助资金等项目资金1553.26万元,造成资金滞留。 整改情况:截至2017年5月循化县、化隆县部分乡镇滞留的2016年互助资金1553.26万元已全部拨付。 (4)截至2016年末,乐都区2015年翟昙镇浪下村及洪水镇吴家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平安区、乐都区2014年小额信贷项目未实施,造成资金闲置944万元。 整改情况:乐都区2015年瞿昙镇浪下村及洪水镇吴家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由于与搬迁户未达成一致意见,搬迁户拒不搬迁,平安区及乐都区2014年小额信贷项目由于扶贫部门缺乏金融专业人才以及未能成立专门的信贷机构,上述3个项目未能实施,实施单位已将项目资金944万元上缴财政。 (三)关于2016年省本级及西宁市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医保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1)个别地区未实现应保尽保。截至2016年6月,西宁市四区三县有3834名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城乡低保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整改情况:根据省市精准扶贫精神,相关地区已将未参保的困难群体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2)部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补贴未发放到位。截至2016年6月,湟源县农村低保9197人,城镇低保4777人,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定额资助、未获得个人缴费财政资助78.07万元。 整改情况:湟源县社保局2017年开始按要求将困难群体纳入财政参保补贴范围,实现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3)省本级、西宁市有44882人在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险种间重复参保。 整改情况:2017年省医保局西宁、海北、海西、果洛、玉树、黄南等统筹区的职工医疗保险系统全部从核心二版升级到核心三版平台,将各统筹区业务数据归集到省本级业务系统框架内,实现所有数据、业务向上集中。数据集中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省级系统进行实时对接,通过系统内流转实现医疗保险关系内部转移,彻底杜绝重复参保的现象。 2.医保基金筹集和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参保单位少缴医疗保险费。2015年至2016年6月,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通过少报缴费基数等方式,少缴医疗保险费137.33万元。 整改情况:2017年11月青海省西部水电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已将少缴、漏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补缴完毕。 (2)挤占或扩大范围支出医保基金。西宁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扩大开支范围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离休干部和伤残人员支付医疗费用451.51万元。 整改情况:西宁市社会保险服务局于2016年10月8日向西宁市财政局申请拨付离休伤残人员医疗费用缺口,西宁市财政局已于当年12月拨付离休干部和伤残人员资金800万元,其中归还挤占的医保基金451.51万元。 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执行国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1.玉树州财政未按要求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问题。 整改情况:玉树州于2017年3月29日印发《关于〈玉树州全面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总方案〉的通知》(玉办发〔2017〕9号)全面启动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州财政局制定出台了17项配套管理制度。截至目前,玉树州已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2.2013—2015年,省广播电视大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所属省药品不良反应中心和省药检院、省质监局及所属省计量所和省质监信息中心仍然存在违规发放超工作量补贴、奖金、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等津补贴的问题。 整改情况:省广播电视大学已按照省委巡视组要求停止发放各类无依据津贴、补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所属省药品不良反应中心和省药检院、省质监局及所属省计量所和省质监信息中心违规发放的超工作量补贴、奖金已全部清退、收回。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青海省纤维检验局私设“小金库”179.65万元,用于职工福利费、年终考核奖、礼品、接待费等支出的问题。 整改情况:省纤维检验局已按要求将违规发放的706965.20元奖金全额清退,并于2016年11月全部上缴国库。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省纤维检验局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及诫勉谈话,并在省质监系统一定范围内进行了通报批评。 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和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将收取的停车费、物业费等共计45.29万元公款私存私放,用于单位临时工工资、维修费、职工补助及日常办公费等的问题。 整改情况: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诫勉谈话,制定了《北大街物业费收支管理办法》,将停车费、物业费结余53976元上交单位食堂账户统一管理。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已将未缴检验费及返还款61766.78元上缴国库,另有2560元发给聘用人员的抽样补贴因聘用人员已辞职无法追回,将其他账外存放的19231.50元纳入单位账户统一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食品检验检测院领导班子进行了诫勉谈话,调整了财务人员。 (二)关于财政预算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玉树州财政预算编制不规范。主要是预算编制没有根据“单位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安排,而是采取经费包干的办法,预算资金分配缺乏科学、合理的定额标准和依据,部门预算到位率低、约束力不强,预算执行中追加现象比较普遍。 整改情况:玉树州财政局修订完善了预算编制相关制度,明确了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优化预算编审系统,完善相关报表设置,督促各预算部门在编制预算时按照单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等综合考虑。严格执行人代会通过的财政预算,严格控制年中预算调整,提高预算执行约束力,强化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的二次审查工作,提高预算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关于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海东市财政改变5000万元资金用途。海东市财政局从省、市支农专项资金中预拨5000万元,用于支付“黄河彩篮”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从2015年第二批地方政府债券转贷额度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发展资金中扣回3000万元,尚有2000万元未扣回的问题。 整改情况:海东市财政局已将剩余的2000万元全部扣回。 2.玉树州财政违规出借财政专户资金2405.6万元。2015年,玉树州财政偿债准备金专户出借州旅游局997.60万元、出借州教育局1408万元的问题。 整改情况:出借州旅游局的文化旅游宣传广告费497.60万元和出借州教育局的异地办班补助资金1408万元已通过扣减下一年度拨款额度的方式归还。推动旅游产业发展活动经费500万元的问题,虽然玉树州政府已督促归还,但玉树州旅游局至今仍未归还。 3.2013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经财政批准,擅自对专项资金结余进行再分配,涉及金额546.83万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2015年自行统筹其他各类专项资金超预算列支技术装备支出780.25万元的问题。 整改情况: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今后将加强财务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表示今后严格按计划、按进度执行部门预算,严格预算编报及预算执行工作。 4.青海民族大学房屋租赁收入146.93万元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问题。 整改情况:青海民族大学已将房屋租赁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2015—2016年省广电局下属的省中波台管理中心、互助县广播电视局、门源县广播电视台在“西新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目标责任考核奖、遗属生活费、职工取暖费等164.87万元的问题。 整改情况: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已在审计期间将挪用的专项资金全部归还原渠道。 (四)关于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省监狱局及所属监狱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购置固定资产1171.46万元的问题。 整改情况:自2016年起,省监狱局及所属监狱已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不再擅自采购固定资产。 2.截至2015年底,省外事办账龄超过三年的“其他应收款”和“应付账款”分别为128.75万元和57.76万元,未及时清理的问题。 整改情况:省外事办2017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资产清查,“其他应收款”中收回部分借款后,剩余96.71万元已报请省财政厅作为坏账核销,省财政厅目前还在核实当中。“应付账款”均为有特定指向的捐赠款,正在按照捐赠方要求使用。 3.截至2015年末,海西州法院执行案款账户挂账余额163.41万元,其中挂账时间达10年以上的案款金额63.72万元的问题。 整改情况:海西州法院提出上缴省财政时给予部分返还的要求,省财政厅未同意,执行案款还未清理上缴。 以上是省政府《关于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查出的涉及省本级和部门预算执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民生保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等7大类68个方面的问题,绝大部分已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了处理;对体制机制性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规范;对个别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也落实了整改责任和进度安排。通过整改,促进了增收节支,挽回了资金损失,提高了资金使用绩效,完善了一批管理制度,促进了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推动了深化改革和规范管理。下一步,省审计厅将按照省人大、省政府要求,继续加大对问题整改的跟踪督促力度,推动问题整改取得实效,促进预算管理和绩效水平进一步提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 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8年7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审计厅厅长 朱清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于31日下午分组对该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在此基础上,按照《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组成人员对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现将测评结果报告如下: 根据组成人员出席情况,本次测评共发放满意度测评表 44张,收回44张,其中满意34张,基本满意10张,不满意0张。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关于青海省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 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的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的报告(书面) ——2018年8月1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本次常委会报告我省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省财政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成立专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构,搭建顶层制度框架,围绕建机制、扩范围、促管理、强基础,统筹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形成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管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有效发挥了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提升了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 (一)立足源头控制,绩效目标管理实现全覆盖。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为此,我们着力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在工作推进中,不断扩大管理范围,试点伊始,我们将部门预算中200万元以上项目纳入绩效目标管理并设置了绩效目标和指标,经审核后随同预算一同批复。随着工作推进,2018年,绩效目标管理实现了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全覆盖,项目和资金规模分别达到1832个、78.13亿元,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约束。不断提高管理质量。优化绩效目标审核,在预算编制环节,引入第三方机构和部分专家对省级部门填报的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进行集中评审,提高绩效目标及指标的质量。不断拓宽公开范围。建立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向人大报告机制,将省本级2018年部门预算全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指标提交会议审议,按照人大代表建议优化绩效目标设置,提升工作质量。 (二)强化工作指引,绩效评价工作深入推进。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是提高和反映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管理工具和手段。为此,我们不断健全评价机制、拓展评价范围、提高评价质量。从部门评价看,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为落实预算单位绩效管理主体责任,2012年,首次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和基础工作四个方面对25个省级部门开展了绩效考评试点。2017年,所有省级预算部门全部纳入了绩效管理范围,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工作实现全覆盖。从财政评价看,围绕财政收入、预算编制、财政支出执行、财政管理、财政改革推进以及财政资金投入绩效等六个方面40多项具体内容,对市州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提升各级财政管理能力和水平。省对市(州)、县、乡三级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基本建立,考评实现常态化。从项目评价看,我们每年选择社会关注度高、政策影响大的重点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2013年以来评价资金规模累计1445.29亿元。评价范围由最初的三农、教育领域,逐步拓展到现在的生态保护、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公路建设等各领域,涵盖了中央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省级预算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等。 (三)夯实工作基础,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效。健全绩效评价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办法、工作规程、操作细则和评价指标等,规范操作程序,统一评价标准,形成了从前期准备、实施评价、意见反馈、报告撰写的全过程评价质量控制机制;每年结合财政改革重点和中心工作,及时调整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确保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公正、科学。强化培训宣传,针对省级预算单位、财政部门、第三方机构和专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方式,分层分类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了相关人员对绩效管理工作的认知度和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开展调研、刊发文章、开辟绩效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搭建智库支撑,先后建立了可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库、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库,加强对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工作质量监控,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为全省各地、各部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提升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切实提高评价质量。 (四)强化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有力。把发挥评价结果实效作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的反馈、报告、通报、奖惩、监督五项机制。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地区和部门,要求其整改落实,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结果运用的连续性。选择部分重点专项支出,以绩效评价专报形式报告省政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将考评结果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督促相关部门针对性进行整改,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有机结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预算安排的依据,倒逼预算部门强化自我约束,提升管理水平。建立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情况随同财政决算向人大报告的工作机制,强化了人大监督。健全绩效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报刊、政府和省级部门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 总体看,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随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纵深推进,全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自财政部开展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以来,连续六年获得全国一等奖。一是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初步建立。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理念逐步增强,绩效责任有所提升,开始重视财政支出绩效问题,由重资金争取、重过程管理向重支出责任、重产出和结果转变,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以结果为导向的管理理念正逐步形成。二是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预算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改善。具体看,通过常态化的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基础更加扎实规范,财政重点改革稳步推进,财政支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明显。通过对部门项目支出设定可量化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强化了部门预算执行的支出责任,调动了部门管理的主动性,提升了专项资金管理水平。三是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在省政府“一主四辅”制度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结果运用、基础统计、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办法,逐步形成了宏观指导意见、具体实施办法、内部工作规程等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市州和省级部门也根据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办法,对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四是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显著提高。通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对取得的效益进行客观评估,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资金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在安排预算时,绩效目标随同预算一同下达,从运行情况看,资金使用单位都能够结合资金实际设定相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指标,资金的使用效益得到了明显提高。 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预算绩效管理已由绩效理念的普及阶段进入到绩效管理制度机制的操作阶段,难度越来越大,问题与挑战不容忽视:一是预算绩效管理推进不平衡。从地区看,绩效管理理念不够强化、思想认识不够深入的情况比较普遍,部分市县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工作滞后,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业务技能等方面基础薄弱,虽然开展了工作,但深度不够、力度不强。从部门看,部分单位绩效管理观念薄弱,责任和效率意识不强,“重分配、轻管理”、“重投入、轻产出”的思维仍然存在,支出结构固化。项目库建设滞后,“资金等项目”问题突出。绩效目标和指标设定不够科学完整,与实际执行出入较大,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成了无源之水。二是绩效评价报告质量有待提高。由于部分单位对绩效管理理解不够深入、部分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水平有限,加之受评价主体、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基础数据等因素影响,一些评价报告质量较低,难以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三是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我省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在“部门预算管理系统”的“项目管理”模块中嵌入了绩效目标申报表,由省级单位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时一并填列绩效目标,信息系统的支撑作用仅能体现在绩效目标管理环节,绩效执行、监控、结果运用环节没有技术支撑。四是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不足。目前绩效结果与预算管理二者“平行运行”现象较为突出,评价结果与预算管理的结合度仍需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受制于预算管理水平、项目库建设以及评价质量等因素,预算与绩效“两张皮”现象比较突出,结果运用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党的十九大对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围绕预算管理的内容和环节,建立健全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实现细化量化、科学合理、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加强绩效标准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支出标准的衔接,提升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推进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将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和要求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硬化绩效目标约束,将预算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和项目库管理的前置条件,指导督促预算部门设置内容完整、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的项目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建立绩效目标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实现。全面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加强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稳步推进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评评价试点。完善省对市(州)、县、乡三级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健全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与考评结果挂钩机制。完善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完善反馈、专报、通报、激励和监督机制,以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倒逼各地、各部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和部门支出结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拓展预算绩效管理深度和广度。逐步将预算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全省各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覆盖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所有财政资金。建立健全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论证机制,完善成本效益分析,逐步将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拓展至部门整体支出、上级对下级转移支付、财政政策、财政制度、财政管理等多个领域,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全方位、多层次覆盖,发挥绩效评价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制度、促进部门履职、落实民生政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夯实预算绩效管理基础保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利用多方力量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建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完善绩效智库支撑,规范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库、专家库和指标体系库建设,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加大绩效评价培训和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建立第三方评价监督考核机制,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和效果。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强化预算绩效信息数据对比分析能力,增强工作的有效性。 (五)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机制。加强绩效监督问责。健全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人大、监察和审计参与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主动与人大加强沟通,积极配合人大对预算部门项目库建设、绩效目标设定、实现等情况开展重点审查监督,对绩效低下的地区和预算部门进行质询、实施绩效问责,倒逼各地区、各部门提高预算绩效理念。推进绩效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随同预决算向人大报告制度。不断加大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青海省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年7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财政厅厅长 侯碧波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本次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财政绩效管理情况的报告》。为做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服务工作,2018年4月至6月,由省人大财经委承担具体任务,省人大常委会吴海昆副主任为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委员为成员的专题调研组,对我省财政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赴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和海北州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听取了省财政厅、审计厅、民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4个省直单位财政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和国土资源厅等三个单位实地调研查阅了相关资料。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中央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财政绩效管理部署要求和历次省人代会各项决议,勇于探索实践,积极推进落实,基本建立了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执行结果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财政绩效管理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显著,连续五年在财政部开展的全国各省财政绩效管理工作考核中获得一等奖。 (一)财政绩效管理基础扎实稳固。我省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持续夯实财政绩效管理基础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和智库建设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一是健全工作机构。2007年我省开展绩效管理伊始,省财政厅就成立了财政绩效考评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了专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全省各地财政部门也积极推进落实绩效管理机构和人员,推动绩效管理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开展。调研的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北州等财政局均设立了绩效科。二是完善制度体系。省政府建立了省级层面的“一主四辅”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一主”即出台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财政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我省综合绩效考评进行了总体部署;“四辅”即出台了《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办法》以及财政支农、教育投入绩效考评办法,明确了绩效考评重点、绩效目标和奖惩措施等。2015年制定出台《青海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2016—2020年)》,为我省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夯实了制度基础。各市(州)县也对应建立了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体系。三是加强智库建设。省财政厅在省级层面通过招标方式建立了可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库,并通过引进北京、上海等地专业机构提升了第三方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建立了预算绩效评价专家库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库,为全省各地、各部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目前,全省各市(州)县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时均从省财政厅确定的11家机构中进行选取。海西州等部分地区建立了本级专家库,为开展绩效评价提供智力支撑。 (二)财政绩效目标管理严格规范。一是绩效目标管理范围不断扩大。省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达到了全覆盖,2018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将所有项目支出均纳入了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各预算单位在申报部门预算项目资金时,必须做到绩效目标同步编制、同步申报,财政部门进行同步审核、同步批复。调研的西宁市、海西州和海北州等地实现了对本级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的全覆盖,海东市及其他市(州)县的绩效目标管理范围也同比增加。二是绩效目标审核机制更加健全。省财政厅在省本级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绩效管理模块,嵌入预算编制全过程。省财政厅以及海西州、海北州等财政局在对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过程中,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有效发挥智库作用,海东市平安区在绩效目标审核过程中邀请省评审中心深度把关,有效提升了预算的绩效目标质量。三是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向人大报告机制逐步建立。2018年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省财政厅首次实现了将省本级部门预算全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随同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进一步强化了财政预算绩效约束,为在全省各地区逐步实现绩效目标随预算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开好了头、起好了步。 (三)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稳步推进。各级财政部门坚持对财政绩效管理的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以本级部门预算综合绩效考评、重点专项支出绩效考评和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等为着力点和突破口,稳步推进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一是部门预算综合绩效考评成绩显著。狠抓预算部门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目前,我省已经实现了省直以及全省八个市(州)级部门预算综合绩效考评的全覆盖,在预算部门进行自评的基础上,选取重点预算单位进行财政部门再评价和第三方机构再评价,其中,海东市平安区的财政再评价率达到100%。同时,一级预算单位对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考评工作也已经逐步推进。二是重点专项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扎实开展。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聚焦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制定年度重点专项支出绩效评价方案,逐步扩大评价范围,加大评价力度,创新评价方式,提高评价质量。省财政从2013年至今,通过每年选取重点专项开展评价,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我省全部重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全覆盖,有力提升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实现纵向到底。目前,省财政对各市(州)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同时对所属各县实施联动考评,市(州)对县、乡两级财政进行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县区对所属乡镇进行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的四级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已经全面建立,考评工作作为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工作,已经实现常态化开展。 (四)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成效明显。各级财政部门将财政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作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抓手,积极探索、持续创新,基本建立了以反馈、报告、通报、激励、监督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体系。一是建立反馈机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的地区和部门,要求其对评价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二是建立报告机制,将重点专项支出评价报告以专报形式报送本级政府,作为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建立通报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逐步扩大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力度。对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和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将考评结果纳入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部门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体系。四是建立激励机制,各级财政均制定了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和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的奖励办法,根据考评结果对相关地区和部门分档次兑现奖补资金,发挥奖补资金的正向激励作用。五是建立监督机制,对上年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确保结果运用的连续性,提升绩效评价工作实效。 二、主要问题 我省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经过不断努力,财政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从调研情况看,当前我省各级财政特别是部分州县财政绩效管理依然存在薄弱环节,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新要求,与我省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和任务要求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绩效管理理念仍需进一步强化。调研中发现,一是领导重视不够,部分地区和部门领导对财政预算管理仍然存在“重分配、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的思想,部分地方领导仍然认为财政绩效管理仅属于财政部门职责。二是部门内外联动不足,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及项目受益对象之间没有建立绩效管理联动机制。在财政部门内部,部分业务处(科)室绩效意识不强,认为财政绩效管理仅是绩效管理处(科)室的职责。三是部分预算单位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感不强,“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工作理念和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绩效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仍需提升。 (二)绩效管理工作仍需进一步规范。虽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基本设立了专门的绩效管理部门,但是调研的各市(州)县财政部门中,财政绩效管理有机构无编制、一人多岗、无专人负责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部分地区财政局的绩效管理部门挂在预算部门或者国库支付部门,并未单独设立机构和人员,制约了财政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在绩效的全过程监控方面,目前,财政厅对省本级预算绩效采取季度报表的形式进行监控,调研的各市(州)县基本没有建立信息化、常态化的全过程监控机制,绩效管理重两头,轻过程的现象普遍存在。在绩效指标体系方面,体现财务基础管理的共性指标相对完善,但真正体现部门职责和项目特点、体现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重要决策部署的个性化绩效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绩效目标科学性、合理性仍需提升。 (三)绩效评价质量仍需进一步提升。当前我省各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采取的是单位自评、财政再评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根据调研情况看,绩效评价侧重于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角度,对于政策、制度以及资金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方面的绩效评价还需加强,评价的广度和深度仍然不够。第三方机构评价质量有待提升,我省第三方评价机构自身在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方面专业素质欠缺、专业人员不足,对于各预算单位业务工作不熟,绩效评价过多注重财务管理的规范性评价,评价质量有待提升。部分市(州)县财政局存在委托第三机构开展评价的绩效评价报告千篇一律,内容单薄,质量不高的现象,绩效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亟待提高。 (四)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仍需进一步加强。根据调研情况看,当前我省各级财政对于绩效评价结果的直接运用主要体现在兑现奖补资金方面,即在开展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和部门预算管理综合考评过程中,分档次设定奖补资金,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兑现奖励。这在提高各地区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全面推进财政绩效管理工作方面具有很好的激励作用,但是对于切实发挥财政绩效评价作用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这个最终目标方面作用还不够强。当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不足,绩效问责机制尚未形成,科学有效的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挂钩机制尚未建立,预算和绩效“两张皮”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五)绩效评价制度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既是财政管理评价的重要手段,也是人大对财政监督的一个重要抓手。就目前财政预算绩效评价而言,主要是财政部门对预算支出效率的一个内部的自我的评价体系,对财政支出效益缺乏外在的评价监督。预算部门的自评和第三方评价,也是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招标进行,缺乏对预算绩效的独立评价监督能力。 三、工作建议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调研组认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财政绩效管理工作,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凝聚共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新部署,站在推进我省“五四战略”深入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目标,按照《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青海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持续推进财政绩效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加快建立新时代的绩效管理新机制。加强对财政绩效管理改革的制度研究,强化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出台省级层面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人大和政府共同监督,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人大代表组成的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真正实现预算支出绩效让人民监督和评价。持续强化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改变“重分配、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的传统预算管理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强化“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建立健全贯穿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财政监督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强化预算执行过程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向监督,定期开展绩效管理情况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政府整体绩效提升。 (二)持续夯实财政绩效管理基础工作。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细化绩效目标设置,健全完善包括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市(州)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在内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进一步增强绩效评价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优化考评方式方法,使考评工作真正反映地区和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的效果。加快推进各级财政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与现有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的融合对接,实现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一并提交、审核和批复,将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作为预算管理的必要前置和约束条件。积极推进和探索落实市(州)县财政预算绩效管理部门的机构和人员配置,着力做好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工作。探索跨地域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利用外省区优质绩效评价机构和业务领域专家学者,加强我省绩效评价工作力量。 (三)改进和完善财政绩效评价机制。提高各地区和各级预算单位绩效自评工作质量,在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同时,必须对未完成目标情况做出原因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财政部门要将各单位绩效自评质量纳入财政再评价和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的考核指标。探索建立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将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深度融合,选取重点专项资金、重大民生工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扩大绩效评价范围,逐步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产业发展基金纳入绩效评价范围。持续加大对重点资金的财政再评价力度,向财政政策和财政制度等领域延伸,探索开展重点资金的中期绩效评价试点,建立全周期、多阶段绩效评价工作机制。持续扩大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广度和深度,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和考核,切实增强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和实效性。 (四)强化财政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进一步推动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健全财政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等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突出的要在资金安排和政策支持上予以倾斜,对绩效不明显甚至低效无效资金要减少甚至取消,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充分体现绩效导向,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稳步推进各级财政将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随预决算报告提交本级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审查。持续推进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和信息公开,通过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地区各部门财政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措施和评价结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于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关于青海省财政绩效管理情况的 调研报告(书面) 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6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任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对“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根据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对机关工作“严、紧、细、实”的新要求和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具体安排部署,省人大内司委提早安排、认真准备、扎实开展执法检查的协调服务工作。3月,内司委与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等进行联系沟通,研究执法检查方案 。4月,赴西宁、海东等地进行前期调研,在初步了解“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执法检查方案,汇编印发参阅材料,组织检查组成员集中学习。6月6日,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省政府及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等部门的汇报,马伟副主任对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对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检查组密切协同配合、开展好执法检查工作提出了要求。会后,检查组先后到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海西州,听取了当地政府的专题汇报,同公安消防、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人大代表进行了座谈,并深入学校、幼儿园、商场、棚户区、寺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盐湖、石化等易燃易爆企业,对“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 这次检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突出重点,着重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的薄弱环节开展执法检查;三是改进检查方式,采取集中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力求执法检查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四是完善创新检查程序,首次在执法检查前开展前期调研,为做好这次检查在思想上、工作上作了充分准备;五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检查组成员中除常委会组成人员外,还邀请了部分内务司法专业代表小组和妇女儿童小组成员及人大代表参加,检查中代表认真履职尽责,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良好 “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消防工作不断发展,保持了全省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自2014年国务院组织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以来,青海省连续三年取得“良好”等次,2017年首次被综合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认真履职尽责,政府作用有效发挥。各级政府充分发挥统一领导作用,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严格考核评价,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和综治、平安创建等考评内容,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工作目标,压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了消防工作有序推进;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行业系统管理,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网格化管理,消防监管不断加强。 (二)积极建章立制,配套制度不断完善。省政府出台了《青海省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青海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务实管用的规章制度。西宁、海东等地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西宁市消防条例》《海东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省公安消防总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制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消防控制室标准化建设指南》等16部地方消防技术标准,推进了地方消防标准化体系建设,为法律法规的执行提供了具体的制度支撑,保证了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 (三)重视基层基础建设,消防能力逐步提升。认真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省和州市政府制定了“十二五”“十三五”消防规划,2个地级市、40个县(市)、65个重点镇、75个建制镇全部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着力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2012年以来,新建31个公安消防队(站),实现了“县县有消防站”的历史性突破,基本形成了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为辅助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大力提升消防综合保障能力。各级政府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灭火救援装备配置等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全省累计投入消防经费23.2亿元。目前已建成省级消防培训基地和消防战勤保障库以及6个市、州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四)强化监督检查,防控力度得到加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了制度化排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消防安全治理。公安消防部门适时开展夏季消防检查、冬春火灾防控、电气火灾和高层建筑综合治理,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学校、商场、网吧、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宗教寺院、社会福利机构和仓储物流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针对久拖不改的“隐患顽疾”单位,省政府召开会议约谈单位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各级政府采取挂牌督办、媒体曝光、行业抄告、集中约谈、技术帮扶和失信惩戒6项综合措施,督查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消除了一大批影响消防安全的痼疾顽症。 (五)重视消防宣传,安全意识有所增强。全省开展了“119”消防宣传周、“全民消防我代言”等系列专项宣传教育活动;省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推进消防宣传“八进”活动,在农牧区发展8000名“双语”消防志愿者,编印发放200万册藏汉、蒙汉“双语”消防宣传资料;省、市级主流媒体先后开设了《消防1时间》《消防动态》等23个消防专栏,省广电、消防部门联合制作20部消防公益视频、译制9类藏语消防公益视频,在全省各级电视台及人员密集场所循环播放;各级消防部门分级设立“青海消防”官方微信等73个新媒体平台,累计发送各类消防安全信息530万条。在重点场所设立宣传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灭火器材操作演示。通过宣传教育,普及了消防安全常识,提高了群众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组认为,虽然全省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从“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看,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还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仍然存在重经济发展、轻消防安全的情况,在解决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消防安全重点难点问题方面不够有力,缺乏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部分乡镇政府、街道、社区和村级组织责任难以落实,基层网格化管理缺位,消防安全末端存在盲点。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自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认识不够明确,缺乏具体有效的监管,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情况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部分企业和社会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放松消防安全工作,过于依赖行政部门的监督,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力度不够,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消防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近年来,全省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整体上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消防经费总量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和周边省份。一些地方财政仅列支基本支出预算科目,未将消防车辆装备购置、更新和维护保养、营房维修以及应急救援装备购置和维持性经费项目支出科目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一些地区消防专项规划没有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消防站用地等关键控制指标难以落实。目前还有两个州消防应急指挥中心尚需加快建设,部分消防站建设面积不达标,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需要改进。全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辆、特种装备建设普遍停留在“有”的层面上,更新滞后、结构不合理、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严重,难以满足日趋复杂、多元的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三)传统型和新型消防安全隐患交织并存。随着全省大量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超大体量楼盘投入使用,人员密集场所快速增加,致灾因素多、动态隐患多的问题较为突出。石化、盐化等易燃易爆企业新工艺建设、老旧设备改造,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火灾危险源、致灾因素日益增多,对火灾防控提出了新的挑战。此外,随着物流、仓储等新业态的迅猛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提速,集生产、储存、住宿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九小”场所数量激增,形成大量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乱点”“盲点”,火灾隐患存量难减、增量难控,新老并存的消防安全问题相互交织,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日趋增大。 (四)寺院消防安全形势不容忽视。2010年以来,全省寺院共发生火灾31起,果洛州白玉寺、查朗寺和玉树州查来坚贡佛堂等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先后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由于历史原因,寺院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寺内建筑成组、成群布置且多为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消防车道不足,消防水源匮乏,普遍存在违规燃点酥油灯和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明火取暖、做饭、熬制酥油以及存放大量白酒等易燃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随意堆放贡品杂物等问题,增加了寺院的致灾因素 。同时,我省寺院还普遍存在僧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较弱等问题,极易因人为因素引发火灾事故,成为消防工作的重点和火灾防控的难点。 (五)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仍需加强。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消防安全隐患更趋复杂,消防执法任务更加艰巨,这就需要在各类消防隐患整治中加强消防部门与安监、住建、工商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但是,由于联合执法存在各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一、执法主体职责不够明确、执法程序不够规范、执法协调不够到位等问题,导致消防联合执法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存在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在各项火灾隐患整治中未能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有效机制。 (六)消防法律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尚需深入普及。据统计,全省居民住宅和“九小”场所火灾起数位居发生场所第一位,占总数的35%;用火不慎和玩火引发火灾起数位居起火原因第一位,占总数的40%。这暴露出,消防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不够,有些地方消防宣传工作存在“重媒体、轻群众,重形式、轻效果,重城市、轻农村”倾向,尤其是对边远农村牧区、弱势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相当一部分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火灾预防、逃生自救、火灾隐患自查和消除等知识缺乏,不会使用灭火器、不会扑救初起火灾的现象较为普遍,社会整体消防安全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的建议 各级人大常委会及政府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贯彻于消防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严格依法履职,全面深入地推进“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为此,检查组建议: (一)深入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要严格执行“一法一条例”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完善消防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评价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监管领域、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消防部门和安监、住建、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监管合力。街道、乡镇、社区等基本单元要进一步明确网格化管理的人员、职责,构建无盲区、全覆盖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社会单位要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要求,全面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杜绝火灾隐患。 (二)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能力。要把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予以优先考虑,及时编制修订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队(站)、供水、通信、消防车辆和装备等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发展城乡消防安全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消防规划执行工作的督导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确保规划有效落实,从源头上奠定消防安全基础,提升火灾防控水平;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足额保障消防经费落实的基础上,将消防车辆装备购置、更新和维护保养以及应急救援装备购置和维持性经费等项目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科目,确保消防经费与地方经济同步增长;尚未建立州级消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应尽快启动相关建设工作,确保全省和地区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完整、高效;依托“智慧城市”建设,提升消防智能化防控水平,鼓励消防装备科技智能创新,强化高科技成果应用,前移事故预防端口。 (三)加大消防执法力度,查处消防安全隐患。各地政府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地区实际,开展消防安全风险研判,找准影响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安全的风险源头、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出台具体办法措施,明确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督促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分类排队解决问题,逐个行业、逐个领域、逐个单位整改隐患。紧盯“一高一低一大一化工”和棚户区、老旧小区等火灾防控重点,全面摸排问题隐患,把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落实“六加一”等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四)落实消防主体责任,规范寺院用火用电管理。政府及民宗、公安、文物、消防等相关部门,要指导寺院严格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等规范性技术标准,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在全面摸排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分类建立寺院火灾隐患清单,制订整改计划。坚决落实修建消防水源、配齐消防器材,改造电气线路,将酥油灯移出殿堂统一设置,独立集中设置做饭、熬制酥油的场所,采取集中供暖,严格动火审批等整改措施,规范寺院用火用电。 (五)深化消防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消防意识。各地区、各部门应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广泛开展消防宣传,不断扩大消防宣传教育覆盖面,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教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消防部门要积极配合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消防技能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重点单位、行业、“七类人群”等特殊行业和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做到安全警钟长鸣、工作常抓不懈、人人参与消防。 (六)建议适时修改消防法和我省条例。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增多,防控难度增大,消防法和我省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需要修改完善,如执法主体需根据机构改革方案作相应调整,住建、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需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充实等,建议通过适当途径向国家提出修改消防法的建议,并根据消防法的修改进程,对我省条例作相应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青海省消防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8年7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 周国建]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职名单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 李学军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张顺成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关于提请审议李学军等免职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为适应审判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规定,提请如下免职事项: 一、因工作变动,提请免去: 李学军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因辞去公职,提请免去: 张顺成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 陈明国 2018年7月14日 常委会公报 任命: 王水明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张雪丽、周泰文、李海涛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尚洪斌的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李震、马捷的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名单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关于提请审议王水明等同志 职务任免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官法》第十二条、《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请如下任免事项: 一、提请任命: 王水明同志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张雪丽、周泰文、李海涛同志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提请免去: 尚洪斌同志的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李震、马捷同志的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请审议。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訚柏 2018年7月13日 常委会公报 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议案; 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三、审查批准《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 四、审查批准《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改)》; 五、审查批准《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修改)》; 六、审查批准《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七、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听取和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201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审查批准2017年省本级财政决算 九、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十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财政绩效管理情况的报告; 十三、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十四、审议人事议案; 十五、其他。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议程 (2018年7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日 期 内 容 7月30日(星期一) 上 午: 9时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张光荣副主任主持 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 1.听取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黄城作关于《青海省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说明 2.听取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张洪溢作关于《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 案)》的说明 3.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 意见(书面) 4.听取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元斌作关于《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说明 5.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审查报告(书面) 6.听取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游海洪作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 例》的说明 7.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审查报告(书面) 8.听取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游海洪作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 条例》的说明 9.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的审查报告(书面) 10.听取黄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文生作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说明 11.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的审查报告(书面) 12.听取省财政厅厅长侯碧波作关于青海省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 报告 13.听取省财政厅厅长侯碧波作关于青海省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14.听取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新平作关于青海省2017年省本级财 政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15.听取省审计厅厅长朱清作关于青海省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16.听取省审计厅厅长朱清作关于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 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17.听取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田锦尘作关于青海省 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8.听取省财政厅厅长侯碧波作关于开展财政绩效管理情况的报告 19.听取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周国建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下 午: 分组审议 1.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2.青海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 3.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 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4.人事任免议案 7月31日(星期二) 上 午: 分组审议 1.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 2.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 4.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下 午: 分组审议 1.青海省2017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2.青海省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青海省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4.201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 对2016年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5.青海省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6.关于开展财政绩效管理情况的报告 (5时30分召开第14次主任会议 张光荣副主任主持) 8月1日(星期三) 上 午: 9时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高华副主任主持 通过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 闭会 就地举行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三讲,由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司长,北京市西城 区人大代表、财经委委员陆庆平主讲《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主持人:高华副主任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日程 (2018年7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出席名单(53人) 副主任:张光荣 马 伟 高 华 尼玛卓玛 鸟成云 吴海昆 刘同德 秘书长:贾应忠 委 员:王 丽 王 舰 王 奭 王建民 王继卿 王新平 尤伟利 巨 伟 李永华 李志勇 李居仁 李培东 杨牧飞 何 刚 张 谦 陈 志 赵喜平 姚 琳 索端智 索南丹增 徐 磊 黄 城 董福奎 张 飞 薛 洁 卫新华 马家芬 孙 林 苏 荣 杜贵生 李宁生 宝兰花 赵宏强 公保才旦 邓小川 左旭明 邢小方 林亚松 周卫军 周国建 周洪源 韩生华 王光谦 昂旺索南 赛赤·确吉洛智嘉措 请假名单(6人) 委 员:马成贵 朱春云 李在元 张维申 陈 玮 索朗德吉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应出席59人,实出席53人) 常委会公报 田锦尘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田 奎 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陈明国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台 本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冉世宽 省纪委监察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 肖玉海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多杰群增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魏 洪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 董振峰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巡视员 简松山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袁 玲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马晓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韦志义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星占雄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刘明星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汪芙蓉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林建华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公保才让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忠丽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王 刚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何金玉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郑永建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李多杰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朱 军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马天友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马燕丽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林红英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张建中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康作新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王 海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谢 平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副巡视员 刘海云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陈小宁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志城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薛玉明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郭红萍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黄朝斌(代表) 青海三江沃土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田小红(代表) 城北区小桥街道新海桥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鹿红英(代表) 西宁市城东区富强巷社区共和路居委会书记、主任 李世新(代表) 海东市互助县东和乡麻吉村党支部书记 童学林(代表) 湟中县多巴镇石板沟村党支部书记 汪 丽(代表) 民革西宁市委副主委 王 辉(代表) 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街道香格里拉社区书记、主任 云才让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郭力克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元斌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庞建亚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林庆基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游海洪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 钊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文生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侯碧波 省财政厅厅长 朱 清 省审计厅厅长 党晓勇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白世德 省公安厅副厅长 马晓潮 省水利厅副厅长 张春阳 省公安消防总队政委 孙青海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洪溢 省通信管理局局长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2018年8月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西宁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了全体会议。常委会副主任马伟、高华、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秘书长贾应忠及委员共55人出席会议。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严金海,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宇燕,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田奎,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明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訚柏,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及办公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下列事项: 一、有关人事议案; 二、关于召开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 常委会公报 决定任命: 刘宁为青海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任命名单 (2018年8月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刘宁为青海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刘宁代理青海省人民政府 省长职务的决定 (2018年8月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接受王建军辞去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请求。 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8年8月6日 关于提请接受王建军辞去青海省人民政府 省长职务请求的议案 辞 呈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调整,我提请辞去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 在我任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及各位委员的关心和支持,对此我表示衷心感谢。 王建军 2018年8月3日 常委会公报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建军辞去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请求。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建军辞去青海省人民政府 省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8年8月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接受王丽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8年8月6日 关于提请接受王丽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职务请求的议案 常委会公报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王丽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辞 呈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变动,本人申请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衷心感谢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对本人工作给予的支持和帮助! 王丽 2018年8月1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丽辞去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请求的决定 (2018年8月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在西宁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补选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补选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其他。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018年8月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议程 (2018年8月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审议人事议案; 二、审议关于召开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三、其他。 常委会公报 日 期 内 容 8月7日(星期二) 上 午: 9时40分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张光荣副主任主持 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 1.听取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王宇燕作关于提请本次会议人事事项情况的说明 2.拟任人选发言 第一次全体会议之后分组审议 1.人事任免议案 2.关于召开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10时30分召开第17次主任会议 张光荣副主任主持) 主任会议之后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张光荣副主任主持 通过决定和人事议案 闭会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日程 (2018年8月7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出席名单(55人) 副主任:张光荣 马 伟 高 华 尼玛卓玛 鸟成云 吴海昆 刘同德 秘书长:贾应忠 委 员:王 丽 王光谦 王 舰 王 奭 王建民 王继卿 王新平 尤伟利 巨 伟 李永华 李志勇 李居仁 李培东 杨牧飞 何 刚 张 谦 陈 玮 陈 志 赵喜平 姚 琳 索端智 索南丹增 徐 磊 黄 城 董福奎 张 飞 薛 洁 卫新华 马家芬 孙 林 苏 荣 杜贵生 李宁生 宝兰花 赵宏强 公保才旦 邓小川 左旭明 邢小方 张维申 林亚松 周卫军 周国建 周洪源 韩生华 昂旺索南 赛赤·确吉洛智嘉措 请假名单(4人) 委 员:马成贵 李在元 朱春云 索朗德吉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应出席59人,实出席55人) 常委会公报 严金海 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王宇燕 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田 奎 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陈明国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訚 柏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冉世宽 省纪委监察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 肖玉海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魏 洪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 董振峰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巡视员 简松山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袁 玲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韦志义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公保才让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多杰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建中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谢 平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副巡视员 陈小宁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事记 (2018年7月—8月) 大事记 ●7月3日至4日 常委会副主任高华带领调研组深入黄南州同仁县、西宁市湟中县等地调研文化产业发展。 ●7月3日至6日 全国政协副主席、民革中央常务副主席郑建邦率调研组来青调研生态补偿工作,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陪同调研。 ●7月5日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人大系统20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交流会。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并讲话,常委会副主任马伟、高华、鸟成云、吴海昆参加会议。 ●7月6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高华、鸟成云、吴海昆列席省委第45次常委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高华、鸟成云出席省委中心组学习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主持召开201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汇报会。 ●7月9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刘同德参加全国人大环资委第六次委员会会议,向全国人大环资委汇报工作。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出席青海省质量发展大会。 ●7月9日至10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刘同德列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7月11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出席全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 ●7月11日至1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我省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进行执法调研。14日上午,张春贤副委员长一行听取省政府工作汇报,省委副书记刘宁参加并讲话,省委常委、副省长严金海汇报,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主持14日上午的工作汇报会,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参加会议。 ●7月12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出席全省首届“民族团结进步”刺绣展暨刺绣大赛开幕式。 ●7月13日至1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副主任朱明春率调研组一行来青,就财政医疗卫生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题调研。13日调研组在西宁召开了汇报会,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主持会议。 ●7月15日至16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高华、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出席省委务虚会。 ●7月17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3次主任会议,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常委会副主任马伟、高华、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秘书长贾应忠出席会议。 ●7月18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出席全省经济形势分析电视电话会议。 ●7月18日至7月21日 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为组长,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滕佳材,部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赴海西州格尔木、大柴旦、德令哈等地,围绕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开展专题调研。 ●7月19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列席省委第46次常委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出席2018年中国生态环保大会暨第三届绿色发展论坛。 ●7月20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出席党外人士座谈会。 ●7月21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出席全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培训班负责人工作会议并讲话。 ●7月22日至24日 全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培训班在西宁举行。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高华、尼玛卓玛、吴海昆、刘同德出席。张光荣作动员讲话,马伟作总结讲话。 ●7月23日—24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高华、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出席中共青海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7月25日 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高华,党组成员、副主任吴海昆,党组成员、秘书长贾应忠出席会议,副主任刘同德列席会议。 ●7月26日至27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带领督办检查组赴湟中县开展代表建议督办工作。 ●7月26日至27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赴北京参加民革全国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暨省级组织组织部长会议。 ●7月30日至8月1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西宁召开。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高华、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秘书长贾应忠及常委会委员共53人出席会议,张光荣、高华分别主持了全体会议。 ●7月31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7次党组会议暨第14次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伟、高华,副主任尼玛卓玛、吴海昆、刘同德,秘书长贾应忠出席会议。 ●8月1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高华、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列席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出席代表建议重点督办工作会。 ●8月3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5次主任会议,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出席并主持会议,常委会副主任马伟、高华、尼玛卓玛、吴海昆、刘同德出席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带领代表建议督办小组赴西宁市及大通县等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召开重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汇报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列席省委常委会会议。 ●8月6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6次主任会议,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常委会副主任马伟、高华、尼玛卓玛、吴海昆、刘同德出席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高华主持召开代表建议督办工作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主持召开会议,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规清理工作。 ●8月7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西宁召开。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高华、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秘书长贾应忠及常委会委员共55人出席会议,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了全体会议。 ●同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7次主任会议,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主持会议,常委会副主任马伟、高华、尼玛卓玛、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出席会议。 ●8月8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主持台湾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来青调研座谈会,常委会副主任高华、尼玛卓玛分别陪同赴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实地调研。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出席委托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开展立法后评估启动仪式并讲话。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吴海昆带领督办组,对重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8月9日 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刘宁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拜访座谈,就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一优两高”,更好地做好政府工作听取意见建议。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主持座谈会。副主任马伟、鸟成云、吴海昆、刘同德参加座谈。 ●8月10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高华、鸟成云、吴海昆出席省委中心组学习会。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列席省委常委会议。 ●8月13日至16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带领考察组赴江西、福建两省就加强和改进监察司法监督工作进行学习考察。 ●8月13日至17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赴海东市就学习贯彻省委十三届四次全委会精神,围绕“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进行调研,常委会副主任鸟成云一同调研。 ●8月15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尼玛卓玛、鸟成云出席全省组织工作会议。 ●8月17日至21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随青海省党政代表团赴天津、北京、山东访问。 ●8月20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8 次党组会议暨18次主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出席并主持会议,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高华,副主任吴海昆、刘同德,秘书长贾应忠出席会议。 ●8月20日至24日 中共十九届中央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洛桑江村率调研组来我省调研脱贫攻坚工作。省委常委、副省长严金海汇报了我省脱贫攻坚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主持汇报会并陪同调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全程陪同调研。 ●8月21日至2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窦树华带队来青开展长江保护法立法调研,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光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矫勇参加调研。调研组分别于8月22日上午和23日晚上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和长江保护立法的意见建议。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主持会议。 ●8月24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出席全国人大环资委第7次委员会会议。 ●8月25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列席省委常委会第50次会议。 ●8月27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参加全国人大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 ●8月27日至31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吴海昆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8月29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高华、尼玛卓玛列席省委常委会第51次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出席青海大学60周年庆祝大会。 ●8月30日 省人大常委会举办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主题的法治论坛。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出席论坛并讲话。 大事记 大事记 大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