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4年,省委、省政府确定可可西里地区为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地,并启动申遗工作,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推进可可西里申遗工作”。2015年12月9日,中央深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中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中要求“申报青海可可西里世界自然遗产”。拟申报的青海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位于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可可西里地区及索加乡和曲麻莱县曲麻河乡,涉及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索加—曲麻河分区。申报地内自然景观、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等遗产资源丰富,保存完整度高,是目前世界上原始生态环境保存最完整的地区之一。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可以极大地提高青海在世界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填补我省没有世界自然遗产的空白,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及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和1986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的要求,缔约国国家和地方层面要通过长期、充分的立法保护和其它管理措施,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加以保护,确保其所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及完整性得到有效保护和提升,不得因为社会发展变迁受到负面影响或破坏。为推进我省申遗工作,全面保护可可西里自然遗产资源,提高世界遗产大会表决时的成功率,学习借鉴省外申遗经验,结合青海实际,制定《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厅起草了《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人大环资委、法制委、省政协社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编办等20余个部门和玉树州、海西州、治多县、曲麻莱县人民政府及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并会同我厅赴可可西里地区就申遗工作进展、申遗要求及生态保护工作现状、存在问题等开展实地调研,根据调研和征求到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在此基础上,邀请玉树州、治多县、曲麻莱县人民政府、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协社法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无党派人士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对修改稿进行了反复论证。之后,省政府法制办和我厅根据论证意见建议,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力求和申遗文本及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相衔接,经再次征求玉树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编办意见后,形成了《青海省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16年2月15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管理机构及职责。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对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五条第一款)。为节约行政管理资源,也为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预留空间,草案拟依托当地现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规定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具体负责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五条第二款)。
(二)关于自然遗产地的范围。由于目前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范围尚未最终确定,草案仅对自然遗产地的范围作出原则规定,即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区域和缓冲区。缓冲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划定并公布,在功能上对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有重要影响的外围相邻区域(第三条)。
(三)关于自然遗产地的规划。按照国际上自然遗产资源通用的保护方式,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将通过编制专门规划予以保护。因此,草案规定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自然遗产地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草案还对规划的编制程序作了规定,明确编制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划设计标准、规范,公开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
(四)关于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草案明确了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自然遗产地保护状况的监测、调查、登记、评价、评估等相关工作,建立自然遗产资源保护管理档案,引导开展与自然遗产保护有关的科研、科普、教育活动(第十五条第一款)。同时,为保护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特有珍稀物种藏羚羊等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证其不受侵扰,草案规定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自然迁徙路线,确保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生活习性不受人为破坏和干扰。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自然迁徙路线,无法避让确需跨越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自然迁徙路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论证、科学设计和合理施工(第二十条)。为保护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内青藏铁路和交通干线周边的野生动物安全,草案规定,铁路管理部门应当在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采取保护措施,防止野生动物进入机车行驶区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公路沿线科学设置动物穿越通道,并设立警示标牌。途经自然遗产地公路的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自觉避让野生动物,禁止惊扰野生动物(第二十一条)。为兼顾当地社区居民与自然遗产地的协调发展,草案还要求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安排当地居民参与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帮助当地居民采用有益于自然遗产地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第二十二条)。
(五)关于与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相衔接的问题。考虑到我省即将开展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且拟申报的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范围与三江源国家公园“一园三区”构架中的“长江源(可可西里)园区”重叠,草案对此进行了衔接,规定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国家公园规划等相衔接(第十条第一款)。另外,草案在保护措施、公众参与、社区保护、特许经营和生态科普旅游等方面也注意了与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相关内容的衔接,做到不冲突、有侧重、能互补。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