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日期: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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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充分吸纳了常委会会议一审中的审议意见,内容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9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2次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应纳入智慧城市系统统一规划、部署”的内容。经研究认为,建设智慧城市是运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感知、分析、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对包括民生、环保、公共安全、城市服务、工商业活动在内的各种需求做出智能响应。将地震监测、预警纳入智慧城市系统统一规划,可以发挥信息化对科学高效配置地震监测、预警信息资源的支撑和服务功能,让智慧城市建设成果惠及全体公众。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预警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组织实施。”(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九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附近区域”、“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等用语不够准确,建议修改。经研究,建议将此项修改为:“(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区域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达不到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关于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核定的规定是否可行,检查核定中发现有些应急避难场所不能正常运行的如何处理,应予以明确。经研究认为,从我省的实际工作来看,规定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核定是切实可行的。同时,为了确保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行,有必要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有关维护、修缮应急避难场所的内容。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核定结果,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保持应急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行。”(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四、建议将条例的施行日期定为201512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条例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