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平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书面)

日期: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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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调整海东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38号)中平安撤县设区的精神和海东市人大常委会的请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现就《关于召开平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平安县人大代表转为平安区人大代表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精神,撤县设区时,在行政区划不变的情况下,原县人大代表可以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转为区人大代表,不必重新选举。因此,决定草案第二条规定:“平安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平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关于平安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答复,撤县设区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计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了体现平安区的新建置,建议平安撤县设区召开的这次人民代表大会为平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三、关于平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选举

平安区是新的建置,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应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决定草案第四条规定:“平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关于平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鉴于召开平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是在平安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届末期,为使全省县、区人大换届时间统一,决定草案第六条规定:“平安区人民代表大会与全省其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进行换届。”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