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的说明

日期: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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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5212日审议通过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受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制定《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现有林业用地面积230.9万亩,草场面积269.8万亩,森林覆盖率达38.1%,居全省之首。境内有鹞子沟、察汗河、娘娘山、老爷山等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大通牛场、大通县牧场等连片草原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压力陡增。因此,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显得十分必要:一是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2012年至2014年,全县共发生森林草原火灾102起,过火面积达1545亩,损失100余万元,且有逐年增加之势。二是森林草原火灾管控难度不断加大。2012年以来,全县新增造林面积24.8万亩,加之全面实施封山育林工程,林内可燃物载量剧增,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增大。三是部分法律法规内容需要整合细化。《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规定不具体,在实际工作中,对违法用火行为的处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法律威慑作用发挥不充分。同时,全县森林、草原面积交错叠加,而其相应主管部门的职责却条块分割,协调性不强,急需将《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加以有效整合,制定一个内容融合度高、地方特色明显的《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便于对全县森林草原防火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四是群众森林草原火灾防范意识不强。森林防火工作是一项全社会都需积极参与才能完成的系统工程,但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有效管理,群众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淡薄,人为火源数量剧增,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强化管理。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五年立法规划、2014年立法计划和全县立法工作会议精神,县人民政府依据《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反复调研和论证修改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深入全县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乡镇进行调研,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安排部署,并就《条例》内容向社会各界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建议9次。同时,主动争取省人大农牧委员会的指导帮助,对《条例》先后进行了6次审查、修改,并经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在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立法的依据;适用的范围;工作方针;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及其职责;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法律责任等。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法律依据

条例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

(二)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

(三)关于防火体制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协管部门履行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职责作了规定,并明确由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县林业、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关于防火措施

为强化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条例》第四条将森林草原防火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林业、农牧业专项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同时,《条例》明确规定每年101日至翌年531日、915日至翌年615日分别为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期内,禁止吸烟、焚烧秸杆、祭奠烧纸、祭俄博、野炊等一切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在森林草原范围内从事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防火措施、做好防火宣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要防止被监护人的野外用火行为。此外,对于灾后处置,《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青海省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者、起火单位或县人民政府给予支付,火灾地森林草原植被必须在三年内恢复,所需费用由肇事者或起火单位承担。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为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各项职责、义务的落实,在确定违法行为和进行处罚时,《条例》遵循不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兼具有可操作性、更具有执行力的原则,对上位法中确定的违法行为和处罚额度分别进行了梳理汇总,并在不超越上位法规定罚款额度的前提下,对部分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进行了细化,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罚款额度和标准,使《条例》在认定法律责任时更加明确,在进行处罚时额度更加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符合大通实际。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