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日期:20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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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我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报告的工作, 9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常委会副主任马伟为组长,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新会为副组长的调研组,对检察机关2008年以来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组赴海东市及乐都区,听取了检察机关的专题汇报,并与检察机关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同时实地察看了办案场所。95日上午,调研组听取了省检察院和西宁市检察院的专题汇报,与检察机关相关负责同志和部分省人大代表进行了座谈交流。此前,省人大内司委协同全国人大内司委在我省海北州及海晏县和海西州格尔木市调研规范司法行为工作进展情况时,对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也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职责,坚持有腐必惩、有案必查,“老虎”、“苍蝇”一起打,查办、预防“两手抓”,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通过艰辛的努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全面推进青海廉政建设,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突出办案工作,惩治贪贿犯罪有力。自2008年至今年8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944128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22亿元。在查办的案件中,大案542件,占立案总件数的57.4%;县处级以上要案103人。共侦查终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741174人,侦结率92.6%,移送起诉8411135人,移送起诉率96.3%,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873人,占审结案件的98.1%。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涉农惠民职务犯罪的专项治理工作,集中惩治群体性、行业性腐败,依法查办了一批腐败分子,有力震慑了贪腐犯罪。

二是加强组织协调,良好机制基本形成。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上下级领导体制优势,确立了以省检察院为龙头、市州院为主体、基层院为基础的侦查一体化格局,强化侦查力量的统一指挥调度,保证了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注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工商、国(地)税、人民银行、房产等部门的协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加强协作配合的制度措施、建立全省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快速查询平台,为查办案件提供了必要条件。海东市检察院推行了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和反贪部门评议公诉意见的办法,有效提高了证据链的严密性和证据的证明力,为公诉人员全面把握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和有力指控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重视队伍建设,执法行为规范有序。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通过持续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练兵”、“执法规范化建设年”等活动,加强队伍建设,有效解决突出问题。积极推行检务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立案活动和办案程序的监督,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善了办理案件的立案报备和撤案、不起诉报批等制度。海北州检察院严格执行各个诉讼环节权利义务“双语”告知制度,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四是坚持惩防并举,预防措施得到加强。首先,积极构建预防工作组织领导体系。省检察院切实履行我省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积极协助召开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预防职责,推动全省8个市州和26个区县成立了由党委统一领导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其次,努力拓展预防工作模式。全面落实职务犯罪分析报告制度,不断强化专门预防、深化行业预防、实化社会预防。海东市乐都区在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建立了联系制度,共同制定专项预防的实施方案,同时对查处的案件实行一案一剖析,认真查找职务犯罪隐患和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推动预防措施的落实。第三,不断加大预防宣传力度。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实施《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集中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巡回宣讲力度,扩大条例的宣传覆盖面,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预防工作法治化水平得到提升。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案件发现和查处工作难度较大

一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保护轻处理的思想,特别是一些基层单位不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办案,甚至有隐瞒或说情干扰现象,导致一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二是信息共享渠道不够通畅,一些行业和部门存在业务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依法查询的信息平台建设相对滞后,外围证据取证困难,影响侦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案件查处的相关机制尚不健全

《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作出了相应规定,但目前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和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配合协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检察机关缺少相应的技术设备,技侦手段滞后,从而制约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贪污贿赂犯罪量刑幅度缺乏具体评判标准,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轻刑化比例较高,占有罪判决总人数的54.3%

(三)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预防职责没有落实到位

部分地区和单位重查办、轻预防的思想仍然存在,工作方式相对单一,宣传警示教育的深度和广度不够。《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规定的各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的预防职责尚未完全落实,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监督的预防体系还不够健全,预防工作在一些单位还浮在表面、流于形式,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覆盖面和实际效果。

(四)反贪队伍状况还不完全适应工作要求

一是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等问题,影响办案工作开展。二是一些地方的反贪干警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能力和水平不高,主动出击摸排线索、扩大案源的主观能动性不强,突破案件的能力不足。三是一些反贪干警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不强,对查办案件有畏难情绪,特别是在查办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信心不足。四是反贪干警交流力度不大,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本地籍干警占比过大,影响工作开展。

三、几点建议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省委部署要求,针对我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调研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反贪办案力度,保持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压态势

反贪污贿赂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对贪污贿赂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持续震慑,既坚决查处发生在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的腐败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要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畅通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实名举报,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者的行为,保护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和正当权益。要严格依法办案,注重提高办案质量,创新办案方式,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确保办理的每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强化协作监督机制,形成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的合力

惩治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工作协调力度,明确责任,创新机制,推动案件查办工作形成合力。要建立反贪部门内部协作机制与监督机制,强化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协助排除办案干扰阻力。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案件移送、工作协调机制,切实解决以行政处理代替刑事处罚的问题。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完善技术侦查的协作机制,同时要加强同工商、税务、电信、金融、审计等部门的协作,完善涉案信息提供、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三)切实加强预防工作,确保预防职务犯罪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自觉遵守和运用条例,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预防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指导、督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讲工作,不断深化岗位廉政风险教育,深入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通过检察人员“五进”活动,切实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帮助有关单位堵塞漏洞、制定预防对策、完善监督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发生。要结合办案,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律和特点的研究,做好典型案件的剖析和警示教育。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预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帮助完善各项预防措施,努力构筑社会化大预防格局。

(四)加强反贪队伍建设,打造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坚强力量

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以提高侦查能力和办案水平为目标,着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过硬、法律素质高的反贪侦查队伍。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培训力度。建立以老带新的人才培养机制,以帮带形式加强反贪侦查人才梯队建设。深入推进反贪队伍专业化建设,注重提高反贪干警适用法律和运用现代科技侦查手段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力量向一线下沉,资源向一线倾斜,努力提升基层检察机关的保障水平。重视解决基层检察机关人才流失、“双语”人才匮乏、干警交流力度不够等问题,采取培养、引进、交流的方式切实加以解决。加强反贪干警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检、廉洁从检,进一步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切实关心爱护反贪干警队伍,落实好从优待检的各项措施,支持反贪干警依法开展工作,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