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审议李俊德等同志任职的议案

日期:2015-01-29
字体:【 打印本页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社部、铁道部《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政发〔2010238号)、中央编办《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 〔200915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1036号)精神,铁路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按照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西宁铁路运输法检两院移交工作的指示精神,经交接双方协商一致于2012426日签署协议,将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地方,  由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移交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积极与组织、人事等部门以及青藏铁路公司沟通协调,通过认真考核,对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人员实行了身份转换,进行了公务员登记。按照青海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青编办发〔201366号),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按照分工明确、责权统一、合理配置原则,进行了定编、定岗、定员。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请任命:

李俊德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弘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路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景逸安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李幸华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王锦生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周小平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絮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波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陈学文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马继鹏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张雪丽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马建忠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李海涛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武允栋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朱启华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魏西伟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伟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赵国栋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李继武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周泰文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贾玉明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刘艳梅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静为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请予审议。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晓勇     

    201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