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人大代表胡丁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许可的报告

日期:2015-01-29
字体:【 打印本页

省人大常委会:

犯罪嫌疑人胡丁升,男,汉族,196212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现住址:青海达利铝业有限公司,居民身份证号:33072219621210641420141110日,胡丁升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我局立案侦查,1111日,对其采取网上追逃。20141124日,胡丁升被甘肃省嘉峪关市公安局抓获。经审查,胡丁升为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经查,20111223胡丁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营业部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 4895920000112531。截至目前,胡丁升持有的该信用卡已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352871.49元,息费金额人民币57832.32元,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410703.81元。透支免息期限届满后,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东支行工作人员多次以各种方式催收,  胡丁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为进一步对胡丁升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直至起诉审判,拟对胡丁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胡丁升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请予许可。

特此报告

 

西宁市公安局     

 201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