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参与了草案的修改和论证工作。9月上旬,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草案议案后,又征求了西宁市、各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海东工委及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11月7日,农牧委员会召开第五次委员会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会认为,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的生态功能,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在湿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湿地保护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湿地面积萎缩、功能退化。二是湿地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干扰,数量减少。三是湿地保护资金投入严重短缺,保护与发展之间矛盾日益突出。这些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使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依法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省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也是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当务之急。草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规范的内容针对性、操作性较强,基本成熟。经主任会议同意,建议提请本次会议予以审议。同时,对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湿地的界定问题
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湿地的范围界定过于宽泛,定义不够清晰。为了使湿地的界定更加明确,建议在该条第二款“生态功能”之后增加“并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名录”一语。
(二)关于湿地生态补偿问题
湿地生态补偿是湿地保护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有利于湿地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草案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规定尚显不足。为了进一步完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议在条例第四条“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之后增加“并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规定。并将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修改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用于湿地生态保护。对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
(三)关于湿地保护规划编制问题
草案第十二条关于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湿地及保护范围的认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湿地资源监测评估等工作的规定不妥,没有发挥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不利于湿地保护工作。为了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建议将第十二条合并到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并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将第十七条第二、三款单列一条,并在“环境保护规划”之后增加“旅游发展规划”一语。
(四)关于湿地保护措施问题
对湿地的具体保护措施,虽然草案已经规定了一些禁止性行为,但仍显的较单薄。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建议在草案第十九条之后增加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排放湿地水源、修建阻水或排水设施以及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开垦、采砂、采石、采泥炭、揭取草皮、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卵蛋等禁止性规定,以便与草案第三十条的处罚措施相对应。
(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草案第二十九条针对湿地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设置了五项罚责,但其中第(一)项和第(三)项不属于从事湿地保护人员的个人行为,建议删去。并在第(二)项“审核”之后增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语;在第(四)项“管理职责”之后增加“或者因保护利用不当,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一语。建议在该条第一款“处分”之前增加“行政”二字,并在该款最后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语。
同时,为了加大处罚力度,建议在草案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即:“上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问题
1.建议在草案第十五条“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后增加“并设立管理机构”一语;并将该条第二款单列为一条。
2.建议将第二十条中“工程建设一般不得占用湿地。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重点建设用地”一语修改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重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
3.建议删去第三十条第(二)项“按照破坏面积计算”中的“计算”一词;删去第(五)项“采用灭绝性方式、工具捕捞”中的“工具”一词。
此外,建议对草案中的其他一些文字表述、标点符号作必要的修改。
以上意见,供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