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黄南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修订《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1999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我州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州义务教育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教育结构布局的调整,原《条例》在条文内容、行为规范上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州义务教育工作发展的要求。为此,需要进行再次修订。
二、修订的法律依据和过程
(一)遵循的法律依据。修订原《条例》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修改过程。为了做好原《条例》修改工作,黄南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将原《条例》的修订纳入2012年的立法计划,从2011年11月份开始针对原《条例》的修订工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2012年上半年,对全州义务教育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由州教育局起草了原《条例》(修订稿),经州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修改后,于2012年11月22日提交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初审。根据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州人大民族和法制委员会对原《条例》(修订稿)中有关问题再次征求了各层面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结合黄南实际对原《条例》修订稿逐条进行了研究和修改。于2013年2月19日提交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在整个修订过程中,共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9次,征求意见建议96条,九易其稿,经2013年2月28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黄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由原《条例》二十二条修改为五十二条,修订内容几乎涉及所有条款,修订幅度较大。
(一)第一条至第七条(共七条)
阐述了《条例》的法律依据、目的、职责、办学地位、机制、方向和标准,明确了义务教育的主体、对象、教育督导等内容,规定了州、县人民政府履行义务教育的职责。
(二)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共五条)
对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和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入学的年龄。因此,将原《条例》中“牧区儿童入学年龄可推迟到八周岁”的规定更改为“偏远农牧区儿童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三)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共十条)
《条例》结合黄南州义务教育现状,就教师队伍准入、教师待遇、提升教育质量、教师的道德素质、教育布局调整等问题作了相应规定。一是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同时规定州、县人民政府必须保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或者借调教师做其他工作。二是对保障教师待遇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如: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三是加强师资力量均衡配备,规定了“鼓励教师到边远乡(镇)和乡以下学校任教或兼课”、“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培训教师。”等等。四是规范了对教师的基本道德素质要求。为加强学校的稳定工作,规定了“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及员工不得散布不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游行集会或者鼓动教唆学生参加非法游行聚会”。五是对教育布局调整作出了相应规定。
(四)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共九条)
根据民族教育综合改革要求,为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发布的指导性课程标准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实行“双语”教学的学校在学好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学校应当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经常性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传统美德教育,组织学生参加适宜的社会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人格。”等内容,同时,为加强学校公共安全和卫生安全工作,《条例》从建立应急预案、开展安全和自护自救教育、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开展学校医务工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五)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共九条)
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学校固定资产和财务的管理。二是提出“学校全面实行校长聘任制。”,对校长聘任资格、目标责任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三是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等内容,对学生的相关费用也作了规定。同时,为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六)第四十一条至五十条(共十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违反规定的做法和违反义务教育管理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种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主体,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也包括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等各类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行政责任,还包括刑事责任。
(七)结合黄南实际,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整个《条例》结合黄南实际,针对我州教育基础薄弱,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水平不高的基本州情,围绕如何提高教学质量,在建立健全督导、教研、评估、考核、奖惩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为顺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条例》就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保持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