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提请如下任免事项:
一、提请任命:
王新林同志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马贵成同志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陈金生同志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卢庆同志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
王连生、曲颖、黄斌同志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提请免去:
王新林同志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马贵成同志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申仲元同志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请予审议。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 董开军
201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