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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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青海是我国地震活动的主体地区之一,全省93%的地区处在7度以上高烈度区,国务院确定的2006年—2020年全国24个地震重点防御区,与青海有关的就有2个,地震活动分布广、强度大、频度高。自2005年以来,全省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29次,特别是2010年“4·14”玉树7.1级地震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我省面临潜在的地震威胁大,防震减灾任务重。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共对164个建设项目(包括玉树巴塘机场)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提高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发展,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新问题:一是由于建设单位防震减灾意识不高,对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不够重视,依然存在应评未评的现象。二是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尚未完全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从源头上弱化了地震安全评价的管理。三是一些建设工程没有依据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施工,影响了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四是长期以来,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农村牧区民居建设尚未纳入规范管理,农牧民自建房很少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住宅抗震性能差,安全隐患多。五是条例在制度设计和内容上已滞后,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界定、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监管等规定与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明显不一致,不能适应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市的经验,依据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省地震局根据《省人民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起草了《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法制办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牧、水利、国土资源、教育、广电等十几个部门以及西宁市和六个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以及部分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在审查修改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与省地震局及有关地震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对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全面掌握条例实施效果,研究分析新形势下地震安全性评价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有关制度的对策,为提高条例修订质量奠定了基础。522日召开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部分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和省垣地震专家参加的论证会。论证会后根据论证会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现在的《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2012620日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条例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操作。为提高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修订草案在2002年《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项目目录》的基础上,总结玉树地震灾害经验教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确定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另外,考虑到地震灾害容易造成人员密集场所大量人员伤亡及灾后救援工作需要,在修订草案第五条提高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二)关于农村牧区民居抗震能力的提高。从4·14玉树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看,农村牧区民居和乡镇公共设施损失超过灾害总损失的90%。农村牧区民居选址不合理、建筑结构不当、材料质量差、整体性能弱、抗震能力低是造成地震灾害损失的主要原因。实施农村牧区民居的抗震能力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需要采取政府引导、示范试点、逐步推进的方式,逐步提高农村牧区民居抗震能力,修订草案根据防震减灾法第四十条规定,在第六条中对提高农村牧区民居抗震能力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农牧民对民居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审批乡、村规划和宅基地时应当避开地震断裂带和抗震不良场地。二是要求相关部门研究推广抗震技术、培训人员,逐步提高农村牧区民居和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三是规定在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人民政府,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组织实施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引导扶持农牧民建设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民居。四是明确了农村牧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保障性住房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三)关于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涉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需要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才能有序开展。为保证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抗震设防,修订草案结合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实际,强化了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在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对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在第十五条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情况一并组织验收。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在第十八条规定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