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日期:2012-10-15
字体:【 打印本页

根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99名。

二、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六县按照人口数分配的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54名。

三、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六县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3 名,总计39名。

四、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参选代表名额为80名。由省人大常委会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五、青海省军区及驻青部队应选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0 名。由省军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选举。

六、省武警总队应选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名。经征求省武警总队意见后,分配相关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七、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牧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

八、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

九、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

十、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比例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不低于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数。

十一、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保持适当比例。

十二、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连任的不低于三分之一。

十三、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2年第四季度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