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向本次常委会作《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于2013年1月任期届满,届满之前需选举产生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这次选举的最大特点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省人大代表,需要在总名额不变的情况下对西宁市、六个自治州、海东六县共13个选举单位的省人大代表名额重新进行分配,以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为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常办发(2011)3号] (以下简称3号文件)等文件精神,按照2012年6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各省区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座谈会的要求,我们对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重点就代表名额分配的原则以及需要把握的若干问题作了深入论证、分析测算,拟订了《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现就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按照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执行,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为399名,与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名额相同。
二、关于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六县应选代表名额
根据选举法规定和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人口数计算确定名额、地区基本名额、省上参选名额组成:
一是按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每一省人大代表代表相同的城乡人口数。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54名。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进行计算,城乡约每2.6万人分配1 名省人大代表名额。
二是地区基本名额。按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各县共13个选举单位不论人口多少,都有相同基本名额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地区基本名额数为3名,总计39 名。
三是参选代表名额。安排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参选代表名额为80名,主要用于安排省委领导、省政协主席;拟提名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拟提名的省政府省长、副省长;拟提名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拟提名的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参选代表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统一掌握,经省委确定候选人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分配给各选举单位进行选举。参选候选人未能当选,其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收回另作安排。
三、关于青海省军区及驻青部队应选代表名额
青海省军区及驻青部队应选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0 名,与十一届相同。由省军区牵头,确定选举方案,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选举。
四、关于省武警总队应选代表名额
省武警总队应选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名,与十一届相同。经征求省武警总队意见后,分配到相关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结构
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选举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根据这一规定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保证省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决定(草案)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各选举单位在选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和选举工作,保证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牧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少数民族代表比例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不低于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数。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保持适当比例。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连任的不低于三分之一,保留热心代表工作、履职能力强、群众中威望高的代表,起到以老带新的骨干作用,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
六、关于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
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到2013年1月任期届满。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决定(草案)规定:“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2年第四季度选出。”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