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青海省地方性法规、条例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和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门源回族自治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于今年分别通过了关于修改有关条例和规定的决定,共12件。
这12件决定分别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和《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互助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门源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作出了修改。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10月27日召开了第20次会议,对12件修改决定进行了审查。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将其中关于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的规定由第三十六条调整为第五十条,因此,4个自治州、7个自治县将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12件修改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清理要求,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青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修改有关条例和规定的决定的审查报告(书面)
日期: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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