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前介入,参与了前期工作,协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进行了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征集意见,反复修改,并就立法主导思想、草案体例结构、具体规定内容以及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条例草案报来后,又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7月7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十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消防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省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多年来消防工作实践,在总结贯彻执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消防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我省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基本成熟。经主任会议同意,建议提请本次会议予以审议。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1.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部分条款完全套搬或基本摘抄了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确需规定的内容予以保留,并注意上位法规定内容的完整性,对无须重复规定的条款予以删节。
2.条例草案中关于消防法的表述,有些条款用的是规范全称,有些条款是简称,建议统一表述;对法律法规的表述,有的条款称“法律、行政法规”,有的称“法律法规”,有的称“法律、法规”,建议统一起来。
3.在有关时间期限的规定上,建议按照消防法的规定,一律用“工作日”的表述方式。
4.鉴于消防法已有相关规定,建议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应当遵守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修改为“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并建议删去该条第二款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5.建议将第六条第一款中“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修改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捐助公共消防事业”,并将该条第二款单列一条表述。
6.建议在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监督检查”后增加“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7.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建议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消防演练。”
8.第十三条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对村(牧)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分项作出了规范,但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等工作定为村(牧)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职责,不够合适,要求显高,目前也不易落实,建议研究修改。
9.第十九条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规定很重要,建议进一步细化、充实、完善其内容,并单列为一条或一款表述。
10.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二)项情形与该条其他三项行为属不同类别,也不宜作为该条例调整的范畴,建议再行研究修改。
11.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的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较明晰的规定,建议删去。
12.建议将第五十条中“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追认为烈士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修改为“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革命烈士条件的,授予革命烈士称号,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
13.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政府自接到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限期整改,时限是否过长,建议研究调整。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执行主体,建议修改完善。
以上意见和建议,请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