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海北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州有藏、汉、回、蒙古等27个民族,总人口27.84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63.6%,少数民族群众基本全民信仰宗教。全州现有宗教活动场所131处,其中藏传佛教寺院27座;宗教教职人员915人,其中藏传佛教732人;共有宗教团体6个,其中佛教协会3个。当前,我州的宗教工作尤其是藏传佛教工作在反对分裂、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宗教管理工作任务比较繁重。近年来,我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藏传佛教事务的管理,认真开展“平安寺院”建设、“五好五优”创建、寺院社会管理、寺院法制宣传集中教育等工作,使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受国际国内和周边环境的影响,藏传佛教领域和藏传佛教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机制不完善,个别地方和部分领导干部对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依法保护的意识不强,对宗教政策缺乏全面了解和掌握,社会管理职责不明,属地管理落实不到位,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佛教协会、寺院民管会作用发挥不够;三是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事务和财务不公开、不透明;四是个别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藏传佛教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违法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制定《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对依法管理我州藏传佛教事务,规范藏传佛教事务管理,维护藏传佛教和睦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也是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必将为我州进一步规范藏传佛教寺院管理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寺院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和原则
(一)制定《条例》的依据。本《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和《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的。
(二)制定《条例》的原则。一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认真遵循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始终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二是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原则。《条例》起草工作在吃透州情、总结我州宗教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把握立法的切入点,明确立法的重点,突出了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三是坚持与时俱进原则。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既立足当前,考虑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又与时俱进,适当超前,突出立法的前瞻性。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委的统一部署和州委的安排,州民族宗教事务局从2009年7月下旬开始,着手《海北藏族自治州宗教事务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本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广泛征求了州直机关各部门、各县、部分乡镇及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代表等的意见建议。并邀请省民宗委、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的法学、宗教学方面的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在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初稿。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于2009年9月10日提请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初审,会后,州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在《祁连山报》全文刊发,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同时,将《条例》上报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征求意见,依据反馈意见和省委、州委关于加强藏传佛教事务管理的方针、政策,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并根据州委主要领导的要求,我们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央36号文件,将贯彻中央36号文件精神和修订完善条例结合起来,对条例做了相应修改,经2009年11月24日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后,又报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征求意见,根据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的修改建议,州人大常委会再次对《条例》作了认真修改,经州委审查后,于2010年1月12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十章、五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政府管理、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和佛事活动、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寺院财产、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的说明
日期: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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