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情况的说明

日期:200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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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果洛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向本次大会作关于修订《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的说明。

根据果洛州立法规划,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列为2008年立法项目的《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州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二年多的时间认真调研,起草和修改,完成了《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修订工作。现就《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于1995414在果洛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经1995729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实施的。自1995年《条例》实施以来,对我州义务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义务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但是随着我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义务教育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快速发展不相适应,尤其是和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不相符合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1)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没有理顺。(2)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不少学校的公用经费存在缺口,有的学校还存在危房和欠债,全州校舍紧缺的情况依然严重。(3)牧民群众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积极性不高,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比较脆弱:(4)素质教育进展缓慢,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5)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6)教师数量不足,且素质不能适应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7)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加之在长期的义务教育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没有强有力的制度和措施做保证。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州的义务教育制度,对现行的《条例》进行修订。特别是20066月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管理机制、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等内容写入了法律。党的十七大也提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对义务教育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果洛州义务教育条例》在条文内容、行为规范上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州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因此,如何更好地依法规范在义务教育阶段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有必要对我州现行的《条例》进行修订完善,是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需要。因此,修订《果洛州义务教育条例》势在必行。

二、《条例》修订的法律依据和过程

(一)遵循的法律依据

修订《条例》主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及青海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修订的过程

《条例》的修订工作从2005年开始,州人民政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及时成立了修订《条例》领导小组,并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先期开展《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起草工作。州教育局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的初稿,于20059月呈报州人民政府法制办。20069月,依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州的实际,对《条例》再次进行修改补充,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稿。期间,州法制办多次把《条例》修订稿发放到州级各部门及六县征求意见。20076月,第六次州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报州人大常委会。

《果洛州义务教育条例》的修订,根据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前介入,时时了解《条例》的修订进度,并会同州政府、法制办、州教育局的同志,先后五次赴六县开展调研工作,前后共征集到修改意见31条,反馈给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针对反馈的意见,对《条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第八稿。于20071016日报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初审后,州人民政府根据委员们提出的25条修改意见,对《条例》又一次进行了认真修改,并报州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我们得到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指导。特别是对经十二届人大第八次会议初审后的《条例》修订本给予了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广泛征求意见,从《条例》修改的必要性、依据、文本结构的调整,以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经费保障、寄宿制学校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并以青人大教函字(20081号文发至州人大常委会。接函后,州人大常委会,立即与州政府协商沟通根据省教科文卫委的意见,结合本州实际删减和调整了部分内容。200847,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本《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议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经过反复修改后,结构合理、章节清楚、各条款规定符合我州实际,便于操作。同意提请果洛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报请中共果洛州委常委会议研究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08423果洛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14次,听取了基层学校教师、县乡机关干部、州县教育行政部门人员、州属机关干部、州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征求到意见建议173条,采纳80多条,十易其稿,修订内容几乎涉及所有条款,修订幅度较大,可以说《条例》(修订草案)集中了各方面的意见。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共九章八十七条,比原条例的八章二十七条增加了二章、合并了一章,增加了六十条。将第二章“步骤和目标”,标题改为“职责”,增写了相应的内容,增加了第五章“教育教学”和第六章“学校管理”,修订内容几乎涉及所有条款。

由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义务教育基础薄弱,加快义务教育发展进程,需要我们付出更大、更多的努力,修订后的《条例》,就是要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保证我州民族教育的健康发展和义务教育高质量的巩固和提高。对《条例》的细化,就是为了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具可操作性。《条例》中增加的内容和相关条款都是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的,都有一定的针对性。因此作出这些条款是有必要的。

(一)总则(共十六条)

阐述了修订《条例》的法律依据,办学地位、机制、方向和标准,明确了教育主体和对象、特殊教育和教育督导、资源的合理配置、责任、监督等内容。在第五条中就我州生态移民、农民工和流动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作了特别规定。鉴于在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自治州从实际出发,按全省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本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性的义务教育具体实施规划和目标没有在《条例》中反映,原《条例》第二章“目标和步骤”删除。

(二)职责(共八条)

本章是将原《条例》第三章“管理与监督”进行修改后形成的内容,修改后标题改为“职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虽然没有规定州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但在修订时我们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义务教育实行州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同时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州、县、乡特别是州、县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的职责。

(三)学生(共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入学的年龄,由于我州乡级学校均为寄宿制学校,如果按照国家的年龄规定送子女入学,学生年龄偏小,生活无法自理,将导致寄宿制学校在管理上的被动。因此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农牧民子女入学年龄最迟不得超过七周岁”。

(四)教师(共十条)

结合我州义务教育实际现状,《条例》中对以下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在我州任职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实行凡进必考制度,教师应当掌握藏汉双语。二是保障教师待遇,凡到边远乡镇(不包括城镇)寄校任教的教师向上浮动两级薪级工资,到离县镇较近(不包括县镇)寄校任教的教师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调离乡镇寄校后,浮动工资随之取消,但在基层寄校连续工作八年以上的教师应当固定一级工资;同时教师任教期间的通讯费、交通费、报刊费,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拨付;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三是加强师资力量均衡配备。规定了“吸引和鼓励城镇教师到乡镇寄校任教或兼课,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任职;城镇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具有在乡镇寄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五)教育教学(共九条)

原《条例》对教育教学工作没有做出具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教育教学中提出的具体要求,在修订过程中增加了本章。

(六)学校管理(共十六条)

本章也是新增内容。

一是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我州的一些特殊情况,在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确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只承担的是教育责任,而不是学生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二是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生活补助费全部用于学生生活,在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了“严禁挪用、借用、截留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学校每学年不得结余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三是鉴于我州各地区学校开学、放假不统一、不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的进度、质量得不到保障,有必要在《条例》中作统一的规定,因此在第六十二条中规定了“学校假期由县人民政府决定。乡(镇)寄宿制学校每学年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保证39周,上课时间不少于38周;县城学校每学年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保证40周,上课时间不少于39周。学校应当在每年35日前正式开课。寄宿制学校每周上课6天,占用的休息日可采用适当延长假期的方式补偿。学校每学年安排学生集中开展勤工俭学的时间不能超过25天”。由于乡级寄宿制学校在夏季勤工俭学中占用了一定的时间,各学校基本不放暑假,所以在此没有对秋季开学时间作出规定。

(七)经费保障(共十二条)

原《条例》第六章为“经费”。《条例》中将经费改为“经费保障”列为第七章。

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措施:一是对义务教育经费支出比例继续做出规定。二是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来源。三是对学生的相关费用做了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免除在校儿童、少年的有关费用,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并随财力增长情况逐步提高生活费补助标准,寄宿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一定的生活费。四是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八)法律责任(共九条)

原条例第七章为“奖罚”。《条例》中将该章标题改为“法律责任”,列为第八章。

本章对违反义务教育管理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种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主体,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也包括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等各类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行政责任,还包括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州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和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难的实际,特别制定采取强制措施送适龄儿童入学的规定以及相应的处罚条款。

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与《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