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的需要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实际,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对《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条例)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果洛藏族自治州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认真进行了遴选吸纳。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也提前介入并适时向该州人大常委会反馈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管理体制。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将“统筹规划实施”的职责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没有规定州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而修改决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把“统筹规划实施”的职责赋予州一级人民政府。这样规定,一方面与上位法不一致,另一方面统筹规划实施主要是统筹落实辖区内义务教育经费和义务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而从果洛州的实际看,州人民政府在这方面的统筹作用有限。故应将修改决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义务教育实行州人民政府协助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二、关于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修改决定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分别规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对其“可实行罚款”、“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些规定与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不一致,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建议删除这两项规定,并将该条修改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集中时间办法制培训班等形式,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采取行政和经济的办法予以处罚”。
三、关于禁止适龄儿童、少年入寺为僧的规定。从果洛州的实际情况看,适龄儿童、少年入寺为僧的现象时有发生,确实制约着义务教育的实施。我们认为修改决定关于“禁止适龄儿童、少年入寺为僧”的规定符合果洛州实际,在法律责任中很有必要明确相应的规范措施。鉴于藏族全民信仰佛教,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藏传佛教转世活佛可变通执行。建议将修改决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寺院不得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寺为僧,但藏传佛教转世活佛例外”。
四、关于学校卫生工作。针对果洛实际,当地的医院可以对学生进行体检,患有传染病的学生可以到专门的医院进行治疗,学校为此专门设立医疗室,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增加办学成本,没有实际意义,也不符合医疗卫生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方向。故将修改决定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学校应当把卫生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计划,开设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设立医务室,配备医务人员,开展学校医务工作”。
五、关于对内容重复、交叉较多和没必要规范情况的处理。在审查过程中,我们感到修改决定按照体例要求,存在内容不精炼、篇幅太长的问题,修改决定共95条,有些内容重复、交叉较多,应进一步修改;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尤其是一些内容属有关部门、学校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方式方法,没必要进行细化,也不宜在单行条例中加以规范。建议删除修改决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内容。同时,将修改决定中内容相近或同类的规定进行合并、修改。
六、关于施行日期。果洛州人民代表大会以修改决定的形式对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进行了修订,且修订幅度较大。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修订颁布施行的惯用作法,考虑到修改决定经批准后,还需要一段时间开展学习和宣传,以使该地区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和掌握义务教育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建议义务教育条例的施行日期仍为
《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此外,对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作了必要的修改。
根据上述审查情况,经与果洛州人大常委会进行协商及沟通,教科文卫委员会提供了修改决定(修改稿),共84条,比果洛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修改决定减少11条。
以上审查报告连同修改决定(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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