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说明

日期:2007-05-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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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海南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作关于《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工作条例》修改情况的说明。

一、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于1990年批准实施以来,为保障和促进我州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特别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出台及《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重新修改,藏语文工作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需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完善。

二、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改的主要依据

修改工作条例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广播电视条例》、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改的过程

2005420,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了修改的决定。2006322修改工作正式启动。州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常委会分管领导为组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为成员的条例修改审查小组,并确定了工作机构和人员。州政府办公室随之也成立了以政府分管副州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修改领导小组。这次修改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我州的实际出发,结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新时期、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具体修改。

在对工作条例的修改、讨论期间,审查领导小组就立法的指导思想、规范的重点问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同志一起认真地进行研究和交换意见,力求使工作条例的规定符合实际,解决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常务委员会对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两审。为了使审议工作条例的工作做得更好更细,我们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修改稿印发给大家审阅修改。在两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中,共征求到修改意见30条。会后依据会议的审议意见,我们又将草案修改稿印发给州级各大班子领导,州委各部门及各群众团体,州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州政协,州法院、州检察院,海南军分区,中央、省驻恰单位,海南州各金融单位,各主要院校,以及州辖各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各乡(镇)217份,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历时一个月,收回反馈意见120多条。这些意见建议充分反映了自治州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实际,在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的多次帮助和指导下,州审查小组数易其稿经常委会审定后,形成了草案表决稿,提请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对工作条例总则修改五个自然段。正文修改涉及38条,其中新增写10条,从原来的31条增加到40条。

修改前的《工作条例》分为总则、藏语文工作管理机构、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藏语文的翻译、藏语文科学研究、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附则共七章31条。修改后的《工作条例》共分八章40条。即:总则、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藏语言文字的科研和保护、藏语言文字工作队伍建设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40条。

这次新修改的内容以黑体字表述,下面将主要修改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关于总则的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写了“经济、文化”、 “政治文明”、“和谐社会”等内容。

(二)关于藏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

为明确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依法开展对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有效监督,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设立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管理和监督藏语言文字工作。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为州、县政府的职能部门,负有本《条例》的行政执法权力。”

(三)关于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

这一章修改是工作条例的重点,主要是结合自治州的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在公文、社会用文等方面修改和增写了新的内容,使修改后的工作条例更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1、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将第九条调整修改为第十一条,即“自治州制定和发布的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布告、公告等主要公文使用两种文字;下发农村牧区的政策法规、各类重要文件及学习宣传材料以藏文为主”。

2、依据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的用文标准,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即:“自治州境内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必须准确、规范、协调。其排列顺序为藏文在上,汉文在下;藏文在左,汉文在右;藏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藏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

3、为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保障藏语言文字在自治州境内的正确使用,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即“自治州境内涉及的两种语言文字翻译名称须报同级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定。”。

新增一款作为第十七条第二款,即“邮政、通信、金融、保险、交通、工商、税务、物价、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机构要有规范、标准的藏文客户服务提示用语。在办理业务时,客户有权用藏文签字”。

4、根据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相关规定,将第十四条调整修改为第十八条,即“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考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聘时,应当提供两种文字的试题,应考人根据本人意愿使用藏语言文字进行笔试和面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兼通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

5、为突出民族特点,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即“自治州境内开办的民族幼儿园,开设以藏语言文字为主的幼儿教育课程。社会开办的各类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开设藏语言文字课程”。

6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将第二十条调整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即“自治州自治机关办好藏语广播、电视,增加藏语节目的播放时间和次数,并逐步开播藏语节目固定频道。

 自治机关加强对影视作品的藏语译制、配音和解说工作。

自治机关应重视藏语言文字的信息化交流,扶持藏语文远程教育、藏文网站的建设。加强藏文图书、报刊、影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工作”。

7、为保护自治州境内优秀的传统民族文化,突出自治州特点,提高对外宣传的工作力度,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即“自治州境内的地理名称、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牌、碑文、介绍等一律使用两种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境内行政区域、城镇街道更名、命名时,应采用行政区域内著名的并能反映地方历史文化特点的名称,突出地方民族特色,同时规范使用藏汉音译法”。

(四)关于藏语言文字的翻译

这一章基本保留了原来的内容,在个别词句上作了调整修改。

(五)关于藏语言文字的科研和保护

原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调整并修改为第三十二条,即“自治州人民政府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领导藏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工作,提出科研规划,审定科研课题,奖励推广科研成果。

藏语言文字的科研和保护,应着重于藏语文字的基础研究和藏语标准语的研究,现代藏语新名词术语、信息化处理的推广应用和规范化研究,抢救、搜集、整理珍本、善本、孤本类藏文古籍等藏族优秀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六)关于藏语言文字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这一章基本保留原样,条款作了调整。原第二十七条调整并修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增加一句“兼通两种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原第二十八条调整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为规范行政活动,实现依法行政增写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八)关于附则

这一章基本保留了原来的内容,原第二十九条调整并修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四十条。

经修改后工作条例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请予一并审议。